《柳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2004年1月1日,农业农村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按照自治区关于做好2022年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有关要求,我区开展土地确权领证错漏整改、变更等工作,继续推进解决暂缓确权等遗留问题,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确权登记常态化管理。同时,解决柳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后,极少数村民小组尚未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极少数农户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及承包户领取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之后,需要办理更正、变更、换证、转移、注销等问题。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三)《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办法(试行)》对柳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明确细化,共计七章、二十二条,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充、更正、变更、换证、转移、注销等登记细则,明确各项登记流程。
(一)定义。《办法(试行)》提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是指柳南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后,极少数尚未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的村民小组或承包期内应该取得但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的补充登记颁证,以及承包户领取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之后,需要办理更正、变更、换证、转移、注销等登记管理。
(二)补充登记。指柳南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时,极少数村民小组自愿放弃现又重新要求确权登记或承包期内应该取得但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的补充确权登记。
(三)更正登记。指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存在问题,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办理更正。
(四)变更登记。非土地确权工作原因,符合规定的变更条件,可以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五)换证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可以申请换证。
(六)转移登记。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互换、转让等情形,可以根据规定办理转移登记。
(七)注销登记。指土地全部灭失、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全户消亡,应依法收回承包耕地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应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注销登记。
四、解读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