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决定
(2018年9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区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全面深入持久开展,巩固民族团结进步基础,全面落实“三大定位”新使命和“五个扎实”新要求,促进富民兴桂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做如下决定:
一、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各族人民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关系,进一步巩固民族团结进步的政治基础。
二、每年农历三月为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思想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基层文化阵地和“壮族三月三”等载体,宣传民族理论政策法规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先进典型,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深化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巩固民族团结进步的思想基础。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目标责任制度,建立和完善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长效机制,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针对不同创建对象制定具体推进措施,进一步巩固民族团结进步的组织基础。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制订实施具有当地特色的区域发展政策,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大力推进脱贫攻坚,加快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各族群众自我发展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实现各族人民共同富裕,进一步巩固民族团结进步的物质基础。
五、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加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大力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和创新工程,推动优秀传统文化融入道德建设、文艺创作和生产生活,营造传习优秀传统文化的良好社会氛围;尊重、保护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提升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传承水平,推动各民族文化交融和创新,进一步巩固民族团结进步的文化基础。
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全过程,把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作为德育、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区教育的投入,支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理论研究,推动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知识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提高各民族群众的教育水平,进一步巩固民族团结进步的教育基础。
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点建设。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镇、进学校、进宗教场所,充分发挥其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主阵地、主渠道作用,增进各民族间的相互了解和团结,促进各民族间的相互交往、交流、交融,进一步巩固民族团结进步的社会基础。
八、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法治建设。坚持依宪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依法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各族人民增强法治意识,坚决惩处和打击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歧视和仇恨、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规章,进一步巩固民族团结进步的法治基础。
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决定
(2018年9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区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全面深入持久开展,巩固民族团结进步基础,全面落实“三大定位”新使命和“五个扎实”新要求,促进富民兴桂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做如下决定:
一、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各族人民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关系,进一步巩固民族团结进步的政治基础。
二、每年农历三月为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思想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基层文化阵地和“壮族三月三”等载体,宣传民族理论政策法规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先进典型,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深化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巩固民族团结进步的思想基础。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目标责任制度,建立和完善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长效机制,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针对不同创建对象制定具体推进措施,进一步巩固民族团结进步的组织基础。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制订实施具有当地特色的区域发展政策,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大力推进脱贫攻坚,加快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各族群众自我发展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实现各族人民共同富裕,进一步巩固民族团结进步的物质基础。
五、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加强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大力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和创新工程,推动优秀传统文化融入道德建设、文艺创作和生产生活,营造传习优秀传统文化的良好社会氛围;尊重、保护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提升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传承水平,推动各民族文化交融和创新,进一步巩固民族团结进步的文化基础。
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全过程,把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作为德育、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区教育的投入,支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理论研究,推动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知识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提高各民族群众的教育水平,进一步巩固民族团结进步的教育基础。
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点建设。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镇、进学校、进宗教场所,充分发挥其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主阵地、主渠道作用,增进各民族间的相互了解和团结,促进各民族间的相互交往、交流、交融,进一步巩固民族团结进步的社会基础。
八、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法治建设。坚持依宪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依法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各族人民增强法治意识,坚决惩处和打击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歧视和仇恨、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规章,进一步巩固民族团结进步的法治基础。
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