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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南区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4年柳南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柳南区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24-04-22 09:00    |   作者:

柳南区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4年柳南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中医药传统文化的特色优势,整体推进全区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争创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现将《2024年柳南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柳南区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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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416


2024年柳南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

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2024年创建周期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创建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22]2号)、《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管理办法》、《自治区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申报 2022-2024 年创建周期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工作的通知》及《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申报 2022-2024年创建周期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为发挥中医药传统文化的特色优势,不断提升中医药综合实力,整体推进全区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实现我区建设成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的工作目标,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精神,把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作为中医药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建立完善我区中医药卫生服务体系,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简、便、效、廉的特色优势,继承创新中医药科技成果,丰富发展中医药理论实践,推进我区中医药事业科学、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的目标,按照《2022-2024年创建周期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创建评审工作方案》的标准和要求,完善中医药工作组织管理,加强我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建立中医特色突出,服务质量优良,具有显著中医药文化内涵的城区,促进我区中医药事业发展,增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确保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顺利完成创建工作。

三、创建内容

(一)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

1、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充分发挥党委在中医药工作中的核心领导作用,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议事日程。(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区卫健局、区发改局;排序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区委、区政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本区中医药发展的相关事宜,统筹推进本区中医药事业发展。(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政府办)

3、完善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的创建方案,组织健全,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4、畅通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建议和投诉平台,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群众对中医药服务满意率≥90%。(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二)促进基层中医药事业发展

5、建立本区中医药工作跨部门协调机制,设置中医药管理职能部门,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做好中医药发展规划、标准制定、质量管理等工作,将本区基层中医药服务打造成网络健全、设施设备完善、人员配备合理、管理规范、中医药防治康养融合发展的完整体系。(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政府办、区卫健局)

6、制定支持引进和培养本区中医药中、高端人才的政策。执行放宽长期服务基层的中医医师职称晋升条件的有关政策。建立本区高年资中医师带徒制度,与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等挂钩。完善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薪酬制度。(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卫健局)

7、提高财政支持力度,设立中医药财政专项,保障本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建立本区基层中医药工作投入机制。(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卫健局)

8、加大中医药宣传推广力度,将《中国公民中医养生保健素养》《健康教育中医药基本内容》、中医药科普知识作为健康教育重要内容加以推广。加大本区新闻媒体对中医药宣传力度,加强和规范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传播,营造本区内城乡居民知中医、信中医、用中医、爱中医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卫健局)

9、加大对中医药发展投资力度,保障本区域内中医医疗机构的立项、建设和政府投入,扩大优质服务供给。切实保障区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科室建设的投入责任落实,促进基层机构“中医馆”的建设。积极开展对区内村卫生室的建设及设施设备的投入。(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局)

10、根据本区的医疗服务规划,保障本区中医诊疗中心和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用地的规划、审批。(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1、将中医药科技发展纳入本区科技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支持促进本区中医药科技发展的政策措施和科研规划。积极组织申报市级及以上中医药科研项目,组织本区中医药科研项目,促进本区中医药科技发展。建立科技主管部门与中医药主管部门协同联动的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卫健局)

12、贯彻落实中医药医疗保障相关政策。根据基层医疗机构需求,将本区域内具有显著疗效和成本优势的中医药服务项目,向地市和省级医保部门上报申请批准。定期调研,将体现具有中医药临床价值的服务项目,向有关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的合理化建议。(责任单位:区医保局)

13、推进中医药科普教育,丰富中医药文化教育内容和活动形式,组织本区中医药文化进校园工作。把中医药文化纳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促进青少年了解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促进身心健康。(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卫健局)

14、支持本区中医药信息化建设,改善各级机构信息化基础条件。推进基层中医药信息建设,加快本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信息规范化进程。(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15、支持本区域院内中医药制剂发展,制定推广使用标准,并进行质量监管。(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

16、组织开展本区中医药文化旅游项目,促进本区中医药专业机构、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药材种植基地等与中医药文化健康产业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区文体广旅局、区卫健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7、加强中药保护和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镇、街道和村开展自采、自种、自用中药材,并制定相关标准进行规范的质量管理。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和村开展中药材基地建设,深入实施中药材产业乡村振兴行动。把中医药事业、产业发展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乡村振兴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8、组织本区域内各乡镇、村及社区开展传统健身活动。大力普及和推广太极拳、八段锦等养生保健方法。(责任单位:区文体广旅局、区卫健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9、坚持中西医并重,组织落实本区各项中医药工作。制定本区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落实中医药相关政策,吸纳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逐步实现基层中医药服务机构建设、人员配备、服务能力提升等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发改局)

(三)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

20、区政府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配置相关设施设备,开展相应工作。(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政府办)

21、扶持有中医药特点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政府举办的非中医类医疗机构设置的中医药科室要进行标准化建设,提升其中医临床科室、中药房、煎药室等设施设备配置。(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2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100%规范设置中医科、中药房,配备中医诊疗设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100%设置中医馆,加强服务内涵建设,接入中医健康信息平台。设立康复科室,为居民提供中医药康复服务。(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23、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100%具备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场所和设施设备。推进“中医阁”建设,至少有1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设置“中医阁”。(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24、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及统计数据。(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四)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25、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和注册护士数、每千常住人口公共卫生人员数、每万常住人口全科医生数、医护比、中医药人员占比等指标符合所在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达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0.6-0.8名合格的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2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10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类别医师占本机构医师总数的比例达到25%以上;100%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医师或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临床类别医师;100%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医师或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乡村医生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27、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和师承教育,加强本区域基层医务人员(含乡村医生)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基层医务人员(含乡村医生)中医药适宜技术水平。(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28、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人员的西学中培训。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中医类别医师参加西学中培训;组织乡村医生定期参加中医药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及适宜技术等培训,达到全覆盖。(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五)增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

29、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拓展中医药服务范围,推进中医专科发展。鼓励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积极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中医诊疗人次占总诊疗人次的比例达35%以上。(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30、提高基层医务人员的中医药服务能力。10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能够按照中医药技术操作规范开展6类10项以上的中医药适宜技术;10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按照中医药技术操作规范开展4类6项以上的中医药适宜技术。(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31、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注重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32、开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推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项目在基层的落实。为老年人、孕产妇、儿童、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重点人群和亚健康人群提供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年度中医药健康管理目标人群达到国家要求。(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33、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积极参与本辖区传染病的宣传、预防和治疗工作。(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34、在医养结合、社区康复、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服务中融入中医药方法。(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卫健局)

35、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健康知识,推动基层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活动。扩大中医药科普内容的覆盖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宣传中中医药内容占比达50%以上,接受教育人次占比达50%以上。(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六)健全中医药服务工作监督考核机制。

36、区卫健局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工作考核机制,并将中医药内容纳入其年度工作考核目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中中医药内容分值占比不低于15%。(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37、区卫生监督部门建立中医药监督管理科室,或有专人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内容包括上年度中医医疗秩序、中医医疗案件查办、发布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监管情况,落实中医药主管部门相关监督检查要求。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有专人负责中医药疾病预防工作,将中医药内容纳入到政府疾病预防、慢病管理、健康教育相关工作中。(责任单位:区卫监所、区疾控中心)

38、加强本区基层中医药服务质量的评估和监管,对执行中医药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用药、落实核心制度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基层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医疗安全。对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采、自种、自用、民间习用中草药加强管理,规范服务行为。(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提高中医药服务满意率和知晓率。

39、城乡居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满意率不低于90%;城乡居民中医药知识知晓率不低于90%,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内容知晓率不低于8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人员相关政策知晓率不低于85%。(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启动阶段(2024年4月)。成立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对照创建标准,下发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落实分工。召开全区工作动员会,部署创建工作,明确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创建工作的目标、步骤及保障措施。

(二)实施阶段(2024年4月—2024年7月)。由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创建领导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策落实,对照标准,全力完成各项建设任务。

(三)自评整改阶段(2024年7月—评审前)。进一步对照标准,查漏补缺,结合我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创建工作的实际,针对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有效的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完善。

(四)评审阶段(以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通知为准)。做好评审期间的评审工作组各项保障工作,确保国家或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的评审顺利通过。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相关部门和机构要切实提高对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上级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等要求,将中医药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辖区中医药事业发展。在区政府成立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各相关基层医疗机构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研究部署创建工作。

(二)统筹协调,合力推进。各单位要相互协作,共同推进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创建工作。要对中医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经常性开展督促、指导。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利用各种形式,进一步加大对中医药工作的宣传力度,认真宣传国家、自治区有关中医药的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这一主题,及时宣传系列中医药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在社区、医疗机构等建立中医药工作的宣传阵地,积极普及中医药知识,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中医药文化的内涵,宣传中医药防病治病的理念、知识和作用,提高人民群众利用中医药进行防病治病、自我保健的意识和能力。

附件:1.柳南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1:

柳南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

领导小组名单

为确保我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推动创建工作有序开展,顺利实现创建目标,决定成立柳南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长:曾德良 副区长

副组长:贺小年 区卫健局局长

员:黄永成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芳 区委编办副主任

伟 区发改局副局长

覃兆梅 区教育局副局长

颜桂兰 区科技局副局长

刘红惠 区民政局副局长

胡艳梅 区财政局国资办专职副主任

赵晓朋 区人社局副局长

唐丹萍 区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区现代农业产业服务中心主任

吴维乐 区文体广旅局副局长

莉 区卫健局副局长

时罗兰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大队长

尹俊良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玉艳华 区医保局副局长

郑忠文 区委农办副主任

韦建财 太阳村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周红明 洛满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韦佳妮 流山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谭庆莲 柳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韦一卓 柳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吕秀雯 南站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权浩东 河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董进成 鹅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周桂英 银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张彬彬 南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玥 潭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主任由卫生健康局负责领导兼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




政策文件
柳南区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4年柳南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柳南区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时间:2024-04-22 09:00

柳南区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4年柳南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中医药传统文化的特色优势,整体推进全区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争创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现将《2024年柳南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柳南区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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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柳南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

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2024年创建周期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创建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22]2号)、《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管理办法》、《自治区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申报 2022-2024 年创建周期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工作的通知》及《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申报 2022-2024年创建周期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为发挥中医药传统文化的特色优势,不断提升中医药综合实力,整体推进全区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实现我区建设成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的工作目标,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精神,把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作为中医药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建立完善我区中医药卫生服务体系,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简、便、效、廉的特色优势,继承创新中医药科技成果,丰富发展中医药理论实践,推进我区中医药事业科学、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的目标,按照《2022-2024年创建周期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创建评审工作方案》的标准和要求,完善中医药工作组织管理,加强我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建立中医特色突出,服务质量优良,具有显著中医药文化内涵的城区,促进我区中医药事业发展,增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确保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顺利完成创建工作。

三、创建内容

(一)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

1、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充分发挥党委在中医药工作中的核心领导作用,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议事日程。(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区卫健局、区发改局;排序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区委、区政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本区中医药发展的相关事宜,统筹推进本区中医药事业发展。(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政府办)

3、完善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的创建方案,组织健全,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4、畅通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建议和投诉平台,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群众对中医药服务满意率≥90%。(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二)促进基层中医药事业发展

5、建立本区中医药工作跨部门协调机制,设置中医药管理职能部门,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做好中医药发展规划、标准制定、质量管理等工作,将本区基层中医药服务打造成网络健全、设施设备完善、人员配备合理、管理规范、中医药防治康养融合发展的完整体系。(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政府办、区卫健局)

6、制定支持引进和培养本区中医药中、高端人才的政策。执行放宽长期服务基层的中医医师职称晋升条件的有关政策。建立本区高年资中医师带徒制度,与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等挂钩。完善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薪酬制度。(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卫健局)

7、提高财政支持力度,设立中医药财政专项,保障本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建立本区基层中医药工作投入机制。(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卫健局)

8、加大中医药宣传推广力度,将《中国公民中医养生保健素养》《健康教育中医药基本内容》、中医药科普知识作为健康教育重要内容加以推广。加大本区新闻媒体对中医药宣传力度,加强和规范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传播,营造本区内城乡居民知中医、信中医、用中医、爱中医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卫健局)

9、加大对中医药发展投资力度,保障本区域内中医医疗机构的立项、建设和政府投入,扩大优质服务供给。切实保障区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科室建设的投入责任落实,促进基层机构“中医馆”的建设。积极开展对区内村卫生室的建设及设施设备的投入。(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局)

10、根据本区的医疗服务规划,保障本区中医诊疗中心和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用地的规划、审批。(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1、将中医药科技发展纳入本区科技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支持促进本区中医药科技发展的政策措施和科研规划。积极组织申报市级及以上中医药科研项目,组织本区中医药科研项目,促进本区中医药科技发展。建立科技主管部门与中医药主管部门协同联动的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卫健局)

12、贯彻落实中医药医疗保障相关政策。根据基层医疗机构需求,将本区域内具有显著疗效和成本优势的中医药服务项目,向地市和省级医保部门上报申请批准。定期调研,将体现具有中医药临床价值的服务项目,向有关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的合理化建议。(责任单位:区医保局)

13、推进中医药科普教育,丰富中医药文化教育内容和活动形式,组织本区中医药文化进校园工作。把中医药文化纳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促进青少年了解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促进身心健康。(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卫健局)

14、支持本区中医药信息化建设,改善各级机构信息化基础条件。推进基层中医药信息建设,加快本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信息规范化进程。(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15、支持本区域院内中医药制剂发展,制定推广使用标准,并进行质量监管。(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

16、组织开展本区中医药文化旅游项目,促进本区中医药专业机构、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药材种植基地等与中医药文化健康产业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区文体广旅局、区卫健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7、加强中药保护和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镇、街道和村开展自采、自种、自用中药材,并制定相关标准进行规范的质量管理。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和村开展中药材基地建设,深入实施中药材产业乡村振兴行动。把中医药事业、产业发展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乡村振兴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8、组织本区域内各乡镇、村及社区开展传统健身活动。大力普及和推广太极拳、八段锦等养生保健方法。(责任单位:区文体广旅局、区卫健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9、坚持中西医并重,组织落实本区各项中医药工作。制定本区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落实中医药相关政策,吸纳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逐步实现基层中医药服务机构建设、人员配备、服务能力提升等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发改局)

(三)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

20、区政府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配置相关设施设备,开展相应工作。(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政府办)

21、扶持有中医药特点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政府举办的非中医类医疗机构设置的中医药科室要进行标准化建设,提升其中医临床科室、中药房、煎药室等设施设备配置。(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2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100%规范设置中医科、中药房,配备中医诊疗设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100%设置中医馆,加强服务内涵建设,接入中医健康信息平台。设立康复科室,为居民提供中医药康复服务。(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23、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100%具备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场所和设施设备。推进“中医阁”建设,至少有1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设置“中医阁”。(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24、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及统计数据。(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四)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25、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和注册护士数、每千常住人口公共卫生人员数、每万常住人口全科医生数、医护比、中医药人员占比等指标符合所在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达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0.6-0.8名合格的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2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10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医类别医师占本机构医师总数的比例达到25%以上;100%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医师或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临床类别医师;100%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医师或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乡村医生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27、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和师承教育,加强本区域基层医务人员(含乡村医生)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基层医务人员(含乡村医生)中医药适宜技术水平。(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28、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人员的西学中培训。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中医类别医师参加西学中培训;组织乡村医生定期参加中医药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及适宜技术等培训,达到全覆盖。(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五)增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

29、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拓展中医药服务范围,推进中医专科发展。鼓励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积极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中医诊疗人次占总诊疗人次的比例达35%以上。(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30、提高基层医务人员的中医药服务能力。10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能够按照中医药技术操作规范开展6类10项以上的中医药适宜技术;10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按照中医药技术操作规范开展4类6项以上的中医药适宜技术。(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31、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注重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32、开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推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项目在基层的落实。为老年人、孕产妇、儿童、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重点人群和亚健康人群提供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年度中医药健康管理目标人群达到国家要求。(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33、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积极参与本辖区传染病的宣传、预防和治疗工作。(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34、在医养结合、社区康复、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服务中融入中医药方法。(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卫健局)

35、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健康知识,推动基层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活动。扩大中医药科普内容的覆盖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宣传中中医药内容占比达50%以上,接受教育人次占比达50%以上。(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六)健全中医药服务工作监督考核机制。

36、区卫健局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工作考核机制,并将中医药内容纳入其年度工作考核目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中中医药内容分值占比不低于15%。(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37、区卫生监督部门建立中医药监督管理科室,或有专人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内容包括上年度中医医疗秩序、中医医疗案件查办、发布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监管情况,落实中医药主管部门相关监督检查要求。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有专人负责中医药疾病预防工作,将中医药内容纳入到政府疾病预防、慢病管理、健康教育相关工作中。(责任单位:区卫监所、区疾控中心)

38、加强本区基层中医药服务质量的评估和监管,对执行中医药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用药、落实核心制度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基层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医疗安全。对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采、自种、自用、民间习用中草药加强管理,规范服务行为。(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提高中医药服务满意率和知晓率。

39、城乡居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满意率不低于90%;城乡居民中医药知识知晓率不低于90%,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内容知晓率不低于8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人员相关政策知晓率不低于85%。(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启动阶段(2024年4月)。成立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对照创建标准,下发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落实分工。召开全区工作动员会,部署创建工作,明确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创建工作的目标、步骤及保障措施。

(二)实施阶段(2024年4月—2024年7月)。由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创建领导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策落实,对照标准,全力完成各项建设任务。

(三)自评整改阶段(2024年7月—评审前)。进一步对照标准,查漏补缺,结合我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创建工作的实际,针对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有效的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完善。

(四)评审阶段(以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通知为准)。做好评审期间的评审工作组各项保障工作,确保国家或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的评审顺利通过。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相关部门和机构要切实提高对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上级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等要求,将中医药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辖区中医药事业发展。在区政府成立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各相关基层医疗机构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研究部署创建工作。

(二)统筹协调,合力推进。各单位要相互协作,共同推进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创建工作。要对中医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经常性开展督促、指导。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利用各种形式,进一步加大对中医药工作的宣传力度,认真宣传国家、自治区有关中医药的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这一主题,及时宣传系列中医药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在社区、医疗机构等建立中医药工作的宣传阵地,积极普及中医药知识,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中医药文化的内涵,宣传中医药防病治病的理念、知识和作用,提高人民群众利用中医药进行防病治病、自我保健的意识和能力。

附件:1.柳南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1:

柳南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

领导小组名单

为确保我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推动创建工作有序开展,顺利实现创建目标,决定成立柳南区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长:曾德良 副区长

副组长:贺小年 区卫健局局长

员:黄永成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芳 区委编办副主任

伟 区发改局副局长

覃兆梅 区教育局副局长

颜桂兰 区科技局副局长

刘红惠 区民政局副局长

胡艳梅 区财政局国资办专职副主任

赵晓朋 区人社局副局长

唐丹萍 区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区现代农业产业服务中心主任

吴维乐 区文体广旅局副局长

莉 区卫健局副局长

时罗兰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大队长

尹俊良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玉艳华 区医保局副局长

郑忠文 区委农办副主任

韦建财 太阳村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周红明 洛满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韦佳妮 流山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谭庆莲 柳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韦一卓 柳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吕秀雯 南站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权浩东 河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董进成 鹅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周桂英 银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张彬彬 南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玥 潭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主任由卫生健康局负责领导兼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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