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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民规〔2020〕4号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    2020-10-08 16:30    |   作者:

各市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委)、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体育局、扶贫办、妇儿工委办、妇联、残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等13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8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留守妇女是指丈夫连续外出务工、经商等半年以上、本人留在农村居住生活的妇女。党的十八大以来,广大妇女坚定理想信念,踊跃投身伟大事业,在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伟业中拼搏奋斗,充分发挥了“半边天”的作用。广大农村留守妇女充分发挥中华民族吃苦耐劳、自强不息的优良传统,在农业农村发展和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家庭生活、子女抚育、老人照护、农业生产等方面发挥主体作用。与此同时,由于家庭男性外出务工、经商等原因,农村留守妇女在生产生活中还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需求,主要包括:家庭照护负担较重,就业创业岗位和机会较少、就业培训不足;缺乏情感关爱,精神文化生活相对匮乏;法律知识缺乏、维权能力薄弱,不能及时有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面临人身财产安全等方面危险高于其他人群等。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是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脱贫攻坚目标的实现,关系到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针对农村留守妇女的实际困难和需求,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妇女工作机制,完善关爱服务体系,提升关爱服务能力,以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广西妇女发展规划》为抓手,面向广大农村留守妇女特别是生活困难、残疾、重病的农村留守妇女提供相应的关爱服务,推动留守妇女在家庭文明建设和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中奋发作为、贡献巾帼力量。

二、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解困帮扶,帮助农村留守妇女解决实际困难。加强社会救助,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多渠道保障残疾贫困留守妇女的基本生活。推进建档立卡贫困农村留守妇女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开展贫困母亲“两癌”救助以及关爱女性健康“两癌”保险等工作,按规定对贫困留守妇女患者的治疗给予补助。加强残疾人福利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建设,推进残疾留守妇女村(社区)康复。支持社会组织和慈善力量为贫困农村留守妇女及家庭开展相关扶贫公益活动和公益项目。实施好“母亲水窖”“母亲邮包”“母亲创业循环金”等项目。

(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残联、自治区妇联)

(二)加强就业扶持,促进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创业。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支持鼓励有培训意愿和就业意向且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留守妇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帮助留守妇女提高适应生产力发展和市场竞争的能力,培养农村留守妇女中的技术能手、乡村工匠、文化能人、非遗传承人等能工巧匠,提升农村留守妇女的就业创业能力。加强各级农村创新创业园区和孵化实训基地建设,不断深化“创业创新巾帼行动”等活动,发挥巾帼示范基地女负责人、女能人、女带头人的致富、帮富、带富作用,指导有条件的农村留守妇女创新创业,并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大力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吸引更多农村留守妇女参与生产。大力发展文化、旅游、生态等乡村产业,依托广西农村绿水青山、田园风光、乡土文化、民族风情等资源,推动乡村旅游、休闲农业、农村电商融合发展,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更多就业岗位。鼓励和支持农村留守妇女开办网店,通过直播、自媒体、微博等新媒体新模式,大力培育微商网红,促进农产品生产销售,实现留守妇女居家灵活就业创业。拓展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渠道,完善农民工返乡创业优惠政策,吸引和鼓励农民工把务工期间掌握的技术、积累的资金带回当地自主创业,减少农村留守现象。

(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妇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三)加强关爱指导,促进农村留守妇女身心健康发展。加大对农村留守妇女健康服务力度,普及妇女常见病防治知识,为适龄农村留守妇女免费开展“两癌”检查,结合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贫困成人残障康复工程等政策,开展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持证残疾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基本康复等服务。指导村民委员会以组织文体活动等方式,定期关注农村留守妇女,将关爱服务纳入村规民约。加强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和场所建设,提升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服务农村留守妇女功能,积极组织开展适宜农村留守妇女的文化体育活动,支持兴办读书社、书画社、文艺队、健身团队,培养健康向上的业余生活方式。结合当地民族传统节日、重要节假日和重大节庆,开展丰富多彩的文艺节目排练、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文体活动,有重点地组织和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加入各类文体团队,参加各类文体活动,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精神文化生活。鼓励和引导外出农民工加强与家人的沟通联络,增强感情交流,营造良好家庭氛围。推动用工单位为农民工关爱家人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及婚姻家庭相关法律法规和家庭伦理道德作为农民工教育培训必训内容,引导外出农民工自觉履行家庭责任与义务,自觉遵守婚姻法律法规和家庭伦理道德,用心维护婚姻家庭的和睦稳定。深入开展各级妇联执委和农村留守妇女手拉手活动。加强农村“妇女之家”建设,培育和扶持农村留守妇女互助合作组织,指导本村留守妇女按照就近就便、自愿互助的原则,组建留守妇女“互助小组”“互助对子”,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在生产、生活、情感、安全等方面互帮互助。发挥“妇女之家”的“悄悄话室”“心灵驿站”等作用,加强与农村留守妇女面对面、手拉手的交流沟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各类专业社会工作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为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妇女开展精神关爱服务,为留守妇女提供心理咨询、婚姻家庭指导、亲职教育等服务,帮助留守妇女疏导压力、抚慰情感、调适婚姻家庭关系。

(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残联、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体育局、自治区妇联)

(四)加强权益维护,保障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深入开展妇女权益维护宣传教育,重点宣传防不法侵害、防骗、防盗、防拐等相关政策法规和安全知识,讲授防范措施,提高农村留守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权益维护意识。发挥“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县乡综治中心妇女儿童维权站、婚姻家庭纠纷调处窗口、社区“妇女之家”、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积极排查和化解农村留守妇女的生产生活纠纷、邻里矛盾,做到早介入、早调解。完善村级法律援助联络员制度,为农村留守妇女维护权益提供法律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便利。加强对农村留守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维护,引导农村妇女更多地参与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等重大事务的协商,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群众民主协商的方式保护农村留守妇女的合法权益,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中确保农村留守妇女“名下有权、簿上有名”。加大对侵害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治力度,对侵害留守妇女的违法犯罪案件全力快速侦办。

(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妇联、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五)加强家教支持服务,提高农村留守妇女家庭教育水平。发挥农村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网络新媒体平台等阵地作用,通过开设家庭教育讲座、家长课堂、家庭教育微课堂,向农村留守妇女宣传家庭教育科学理念和知识,帮助农村留守妇女提升科学育儿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意识,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贴近农村生活的家庭教育亲子实践活动,引导广大农村留守妇女在活动中加强与子女的亲情沟通,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发挥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家庭教育志愿者作用,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一对一、面对面、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支持服务。发挥村妇联执委和“妇女之家”平台作用,通过组织交流会、组建微信群和QQ群,为农村留守妇女搭建互助交流平台,分享交流家庭教育经验做法,推动互帮互助、共同进步。发挥农村留守妇女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动员农村留守妇女积极参与“最美家庭”“五好家庭”“好婆婆”“好媳妇”等家庭文明建设活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带头倡扬新时代文明乡风,带头移风易俗,带头摒弃陈规陋习。

(责任单位:自治区妇联、自治区政府妇儿工委办、自治区民政厅)

(六)激发内生动力,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积极作为。引导农村留守妇女积极参与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的活动。积极探索建立留守群体守望互助机制,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发动农村留守妇女以“巾帼志愿者”“爱心妈妈”“代理家长”等形式,与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建立互助小组进行结对帮扶,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儿童主任做好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的日常走访、情况报告和关爱服务工作,更好地发挥其在保护儿童、关爱老年人、预防和打击侵害女童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积极作用。坚持农村留守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重要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村留守妇女的意愿,最大限度调动农村留守妇女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其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奋发作为、勤劳致富,实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贯彻落实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保障留守妇女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鼓励支持农村留守妇女广泛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和村民议事会、妇女议事会等社区议事协商活动,引导其参与村规民约制定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等大事实事议事协商,拓宽农村留守妇女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提高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发言权和影响力。

(责任单位:自治区妇联、自治区政府妇儿工委办、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扶贫办)

(七)建立信息台账,加强农村留守妇女信息的动态管理。加强农村留守妇女信息的排查登记工作,及时对农村留守妇女进行摸底排查,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立农村留守妇女信息台账,掌握辖区农村留守妇女的基本信息,重点排查生活困难、残疾、重病等农村留守妇女情况。根据本地人员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流动情况,加强对农村留守妇女信息的动态管理,及时调整更新台账信息,准确掌握农村留守妇女的基本情况,为开展各项关爱服务提供基本信息。

(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妇联)

三、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党对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全过程。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民政牵头、部门协同、妇联组织积极发挥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带领村民委员会和广大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

(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政府妇儿工委办、自治区妇联、各相关部门)

(二)加强对农村留守妇女的思想政治引领。引导广大农村留守妇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做坚定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信仰者、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者。开展“百千万巾帼大宣讲”活动,使新思想新理论融入农村留守妇女生产生活,帮助留守妇女及时了解、掌握和运用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农村广阔天地展现作为、彰显风采。

(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农业农村厅、自治区政府妇儿工委办、自治区妇联)

(三)压实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责任。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高度切实做好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强资金统筹,做好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经费保障。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专责部门和具体负责人牵头落实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工作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确保有机构负责、有专人干事。

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的工作措施,不断完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制度体系,把关爱服务送到农村留守妇女身边。同时,将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好的经验做法和工作建议,及时报自治区民政厅和有关部门。

(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体育局、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政府妇儿工委办、自治区妇联、自治区残联)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    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联合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0924


政策文件
桂民规〔2020〕4号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时间:2020-10-08 16:30

各市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委)、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体育局、扶贫办、妇儿工委办、妇联、残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等13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8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留守妇女是指丈夫连续外出务工、经商等半年以上、本人留在农村居住生活的妇女。党的十八大以来,广大妇女坚定理想信念,踊跃投身伟大事业,在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伟业中拼搏奋斗,充分发挥了“半边天”的作用。广大农村留守妇女充分发挥中华民族吃苦耐劳、自强不息的优良传统,在农业农村发展和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家庭生活、子女抚育、老人照护、农业生产等方面发挥主体作用。与此同时,由于家庭男性外出务工、经商等原因,农村留守妇女在生产生活中还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需求,主要包括:家庭照护负担较重,就业创业岗位和机会较少、就业培训不足;缺乏情感关爱,精神文化生活相对匮乏;法律知识缺乏、维权能力薄弱,不能及时有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面临人身财产安全等方面危险高于其他人群等。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是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脱贫攻坚目标的实现,关系到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针对农村留守妇女的实际困难和需求,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妇女工作机制,完善关爱服务体系,提升关爱服务能力,以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广西妇女发展规划》为抓手,面向广大农村留守妇女特别是生活困难、残疾、重病的农村留守妇女提供相应的关爱服务,推动留守妇女在家庭文明建设和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中奋发作为、贡献巾帼力量。

二、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解困帮扶,帮助农村留守妇女解决实际困难。加强社会救助,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多渠道保障残疾贫困留守妇女的基本生活。推进建档立卡贫困农村留守妇女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开展贫困母亲“两癌”救助以及关爱女性健康“两癌”保险等工作,按规定对贫困留守妇女患者的治疗给予补助。加强残疾人福利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建设,推进残疾留守妇女村(社区)康复。支持社会组织和慈善力量为贫困农村留守妇女及家庭开展相关扶贫公益活动和公益项目。实施好“母亲水窖”“母亲邮包”“母亲创业循环金”等项目。

(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残联、自治区妇联)

(二)加强就业扶持,促进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创业。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支持鼓励有培训意愿和就业意向且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留守妇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帮助留守妇女提高适应生产力发展和市场竞争的能力,培养农村留守妇女中的技术能手、乡村工匠、文化能人、非遗传承人等能工巧匠,提升农村留守妇女的就业创业能力。加强各级农村创新创业园区和孵化实训基地建设,不断深化“创业创新巾帼行动”等活动,发挥巾帼示范基地女负责人、女能人、女带头人的致富、帮富、带富作用,指导有条件的农村留守妇女创新创业,并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大力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吸引更多农村留守妇女参与生产。大力发展文化、旅游、生态等乡村产业,依托广西农村绿水青山、田园风光、乡土文化、民族风情等资源,推动乡村旅游、休闲农业、农村电商融合发展,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更多就业岗位。鼓励和支持农村留守妇女开办网店,通过直播、自媒体、微博等新媒体新模式,大力培育微商网红,促进农产品生产销售,实现留守妇女居家灵活就业创业。拓展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渠道,完善农民工返乡创业优惠政策,吸引和鼓励农民工把务工期间掌握的技术、积累的资金带回当地自主创业,减少农村留守现象。

(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妇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三)加强关爱指导,促进农村留守妇女身心健康发展。加大对农村留守妇女健康服务力度,普及妇女常见病防治知识,为适龄农村留守妇女免费开展“两癌”检查,结合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贫困成人残障康复工程等政策,开展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持证残疾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基本康复等服务。指导村民委员会以组织文体活动等方式,定期关注农村留守妇女,将关爱服务纳入村规民约。加强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和场所建设,提升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服务农村留守妇女功能,积极组织开展适宜农村留守妇女的文化体育活动,支持兴办读书社、书画社、文艺队、健身团队,培养健康向上的业余生活方式。结合当地民族传统节日、重要节假日和重大节庆,开展丰富多彩的文艺节目排练、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文体活动,有重点地组织和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加入各类文体团队,参加各类文体活动,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精神文化生活。鼓励和引导外出农民工加强与家人的沟通联络,增强感情交流,营造良好家庭氛围。推动用工单位为农民工关爱家人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及婚姻家庭相关法律法规和家庭伦理道德作为农民工教育培训必训内容,引导外出农民工自觉履行家庭责任与义务,自觉遵守婚姻法律法规和家庭伦理道德,用心维护婚姻家庭的和睦稳定。深入开展各级妇联执委和农村留守妇女手拉手活动。加强农村“妇女之家”建设,培育和扶持农村留守妇女互助合作组织,指导本村留守妇女按照就近就便、自愿互助的原则,组建留守妇女“互助小组”“互助对子”,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在生产、生活、情感、安全等方面互帮互助。发挥“妇女之家”的“悄悄话室”“心灵驿站”等作用,加强与农村留守妇女面对面、手拉手的交流沟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各类专业社会工作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为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妇女开展精神关爱服务,为留守妇女提供心理咨询、婚姻家庭指导、亲职教育等服务,帮助留守妇女疏导压力、抚慰情感、调适婚姻家庭关系。

(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残联、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体育局、自治区妇联)

(四)加强权益维护,保障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深入开展妇女权益维护宣传教育,重点宣传防不法侵害、防骗、防盗、防拐等相关政策法规和安全知识,讲授防范措施,提高农村留守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权益维护意识。发挥“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县乡综治中心妇女儿童维权站、婚姻家庭纠纷调处窗口、社区“妇女之家”、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积极排查和化解农村留守妇女的生产生活纠纷、邻里矛盾,做到早介入、早调解。完善村级法律援助联络员制度,为农村留守妇女维护权益提供法律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便利。加强对农村留守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维护,引导农村妇女更多地参与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等重大事务的协商,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群众民主协商的方式保护农村留守妇女的合法权益,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中确保农村留守妇女“名下有权、簿上有名”。加大对侵害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治力度,对侵害留守妇女的违法犯罪案件全力快速侦办。

(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妇联、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五)加强家教支持服务,提高农村留守妇女家庭教育水平。发挥农村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网络新媒体平台等阵地作用,通过开设家庭教育讲座、家长课堂、家庭教育微课堂,向农村留守妇女宣传家庭教育科学理念和知识,帮助农村留守妇女提升科学育儿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意识,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贴近农村生活的家庭教育亲子实践活动,引导广大农村留守妇女在活动中加强与子女的亲情沟通,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发挥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家庭教育志愿者作用,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一对一、面对面、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支持服务。发挥村妇联执委和“妇女之家”平台作用,通过组织交流会、组建微信群和QQ群,为农村留守妇女搭建互助交流平台,分享交流家庭教育经验做法,推动互帮互助、共同进步。发挥农村留守妇女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动员农村留守妇女积极参与“最美家庭”“五好家庭”“好婆婆”“好媳妇”等家庭文明建设活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带头倡扬新时代文明乡风,带头移风易俗,带头摒弃陈规陋习。

(责任单位:自治区妇联、自治区政府妇儿工委办、自治区民政厅)

(六)激发内生动力,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积极作为。引导农村留守妇女积极参与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的活动。积极探索建立留守群体守望互助机制,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发动农村留守妇女以“巾帼志愿者”“爱心妈妈”“代理家长”等形式,与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建立互助小组进行结对帮扶,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儿童主任做好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的日常走访、情况报告和关爱服务工作,更好地发挥其在保护儿童、关爱老年人、预防和打击侵害女童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积极作用。坚持农村留守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重要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村留守妇女的意愿,最大限度调动农村留守妇女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其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奋发作为、勤劳致富,实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贯彻落实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保障留守妇女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鼓励支持农村留守妇女广泛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和村民议事会、妇女议事会等社区议事协商活动,引导其参与村规民约制定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等大事实事议事协商,拓宽农村留守妇女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提高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发言权和影响力。

(责任单位:自治区妇联、自治区政府妇儿工委办、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扶贫办)

(七)建立信息台账,加强农村留守妇女信息的动态管理。加强农村留守妇女信息的排查登记工作,及时对农村留守妇女进行摸底排查,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立农村留守妇女信息台账,掌握辖区农村留守妇女的基本信息,重点排查生活困难、残疾、重病等农村留守妇女情况。根据本地人员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流动情况,加强对农村留守妇女信息的动态管理,及时调整更新台账信息,准确掌握农村留守妇女的基本情况,为开展各项关爱服务提供基本信息。

(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妇联)

三、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党对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全过程。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民政牵头、部门协同、妇联组织积极发挥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带领村民委员会和广大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

(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政府妇儿工委办、自治区妇联、各相关部门)

(二)加强对农村留守妇女的思想政治引领。引导广大农村留守妇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做坚定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信仰者、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者。开展“百千万巾帼大宣讲”活动,使新思想新理论融入农村留守妇女生产生活,帮助留守妇女及时了解、掌握和运用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农村广阔天地展现作为、彰显风采。

(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农业农村厅、自治区政府妇儿工委办、自治区妇联)

(三)压实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责任。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高度切实做好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强资金统筹,做好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经费保障。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专责部门和具体负责人牵头落实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工作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确保有机构负责、有专人干事。

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的工作措施,不断完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制度体系,把关爱服务送到农村留守妇女身边。同时,将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好的经验做法和工作建议,及时报自治区民政厅和有关部门。

(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体育局、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政府妇儿工委办、自治区妇联、自治区残联)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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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    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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