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社会事务局,局属各相关单位,局机关各相关科室: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1〕2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等15个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民发〔2021〕38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孤儿保障制度,引导孤儿成年后积极平稳回归社会,帮助其自立、自强,维护孤儿发展权和社会参与权,保障其合法权益,现就做好我市儿童福利机构供养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安置对象
我市儿童福利机构供养且具有福利机构集体户口或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年满18周岁的孤儿。
二、安置原则
(一)“谁送养谁安置”的原则。对能确定送养地(送养前居住地或父母户籍地)的孤儿成年后,由送养地(送养前居住地或父母户籍地)县、区(新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按照职责进行妥善安置。
(二)“弃婴捡拾地安置”的原则。对不能确定送养地(送养前居住地或父母户籍地)的孤儿成年后,根据弃婴捡拾证明,由出具弃婴捡拾证明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县、区(新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按照职责进行妥善安置。
(三)统筹安置的原则。不能确定送养地(送养前居住地或父母户籍地),也没有弃婴捡拾证明的孤儿成年后,由市民政局分类统筹安置到市级供养服务机构或进行社会安置。
三、安置方式
安置方式包括社会安置和机构安置。
(一)社会安置,是指经过综合评估具备回归社会所需的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孤儿成年后,与儿童福利机构解除供养关系,由儿童送养地(入院前原居住地或父母户籍地)或捡拾地所属县、区(新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负责安置或经市民政局统筹安置,进入社会生活。
(二)机构安置,是指因病、因残或其他特殊原因,生活不能自理或无法独立生活的孤儿成年后,根据具体情况安置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进行供养照料。
本通知所称供养服务机构,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为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机构(含公办、公建民营、民办等符合供养条件的服务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医院、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具备照料服务能力的机构。
四、安置程序
(一)制定和实施儿童发展规划。市儿童福利院在孤儿入院后,按照儿童养、治、教、康、置的工作要求,针对不同类型的孤儿制定发展规划,引导他们树立自强自立的品格,养成良好的生活行为习惯,开展文化知识教育,培育生存技能,为成年后的安置打下基础。每年8月,市儿童福利院将次年成年拟安置的孤儿信息书面函告相关县、区(新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以及供养服务机构。
(二)进行安置评估。市儿童福利院在孤儿成年前一年内,组织专家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孤儿的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状态等情况开展评估工作,将儿童福利机构供养孤儿成年后安置申请审批表,于每年8月前报柳州市民政局审批。
(三)做好移交工作。市儿童福利院按照市民政局批复意见,做好孤儿成年后移交工作。
1.解除供养关系。市儿童福利院应在孤儿年满18周岁后,在1个月内及时与其签订解除供养关系协议;仍在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就读的孤儿成年后,市儿童福利院可按其毕业时间签订解除供养关系协议。解除供养关系协议应经公证机关公证。
2.办理离院手续。解除供养关系协议生效后1个月内,市儿童福利院应为孤儿主动办理离院手续,将其由儿童福利机构移交至所属县、区(新区)民政部门安置或相应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同时将孤儿的成长档案资料及个人财物一并移交,并将交接手续及相关材料各自留存归档。
3.办理户口迁移。解除供养关系协议生效后2个月内,市儿童福利院、县、区(新区)民政部门和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协助孤儿在安置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完成户口迁移工作。
4.完成档案整理。解除供养关系协议生效后2个月内,市儿童福利院及时完善相关业务档案和儿童档案,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减员操作。
(四)落实安置保障政策。
1.基本生活保障。所属县、区(新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要对接财政部门,落实孤儿成年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对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要依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出现以下情况的,经市民政局核准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属县、区(新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负责安置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1)送养地(入院前原居住地或父母户籍地)或捡拾地为市区的孤儿,成年后经评估无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无法实现社会安置且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由送养地(入院前原居住地或父母户籍地)或捡拾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审核认定后,转到各城区(新区)承担兜底保障职能的养老机构集中供养,若城区(新区)承担兜底保障职能的养老机构尚未投入使用的,由所属城区(新区)报市民政局批准后转到市社会福利院集中供养。个别情况特殊的,由城区民政部门向市民政局专项报告,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协商解决。
(2)送养地(入院前原居住地或父母户籍地)或捡拾地为县份的孤儿,成年后经评估无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无法实现社会安置且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由送养地(入院前原居住地或父母户籍地)或捡拾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审核认定后,安置到县社会福利院集中供养。
(3)社会安置后意外致残或患重特大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安置到市、县社会福利院或其他提供照料安置服务的机构。
(4)经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诊断患有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的,安置到市、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或其他提供照料服务的机构。
(5)成年后经评估无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无法实现社会安置且患有传染疾病的,所属县、区(新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为其联系传染病医院进行治疗和照料。
2.住房保障。县、区(新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要对接住建部门,为孤儿成年后申请住房或住房救助。
3.教育保障。县、区(新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要对接教育部门,为孤儿成年后提供平等就读机会并落实教育救助相关政策;成年前已就读于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的孤儿,成年后转介安置到所属县、区(新区)供养服务机构生活,所属县、区(新区)要按时给其发放孤儿助学金,落实其他教育救助政策,直至其完成学业。
4.医疗康复保障。县、区(新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要对接医疗保障部门,为孤儿成年后提供医疗康复服务,按照相应的救助类别享受相关医疗救助待遇。
5.就业保障。县、区(新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要对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孤儿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就业救助等帮扶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指导监督。市民政局建立通报督办机制,督导各县、区(新区)、各相关单位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将工作情况纳入民政工作综合督查考评内容。市民政局儿童福利科、养老服务科、社会事务科、社会救助科负责指导和督促市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和社会福利医院按照职责做好儿童福利机构供养孤儿成年后安置的相关工作;协调市级相关部门落实孤儿成年后的相关保障和救助帮扶政策。
(二)落实属地责任。各县、区(新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把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纳入当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点内容抓落实,充分发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协调机制作用,联动财政、教育、公安、司法、住建、人社、医保、残联等相关部门,解决孤儿安置后的基本生活保障、教育保障、医疗康复保障、住房保障、就业保障等问题。
(三)加强沟通协作。各县、区(新区)、各相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协作,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积极作为、互相配合,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确保安置落实到位,切实避免因安置不妥导致孤儿成年后生活无着甚至出现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
(四)加强跟踪回访。各县、区(新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要建立跟踪回访制度,在安置工作结束后第一季度内,及时跟踪了解孤儿成年后安置状况,半年后进行回访,一年后进行评估,跟踪回访情况应记录在册,建立回访台账。要建立长期关爱帮扶机制,指导督促安置地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每季度开展一次走访探视,动态掌握孤儿成年后的工作、生活及心理状况,进行“一对一”个案帮扶,提供心理关爱、信息咨询、资源链接等服务,解决孤儿的困难和问题,帮助孤儿适应并融入社区生活。三年内若遭受重大变故,经综合评估不再适合独立生活的孤儿成年后,按规定落实相关社会救助保障政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暂定3年;若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条款有抵触,依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柳州市民政局
2022年11月30日
附件1
儿童福利机构供养孤儿成年后社会安置应具备的能力和条件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视为具备一定的独立生活能力:
(一)无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
(二)生活可以自理,即无需他人照料能够独立(或借助轮椅等器械)处理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事务;
(三)有独立思考和理解表达能力。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视为具备一定的社会适应能力:
(一)能够独立进行消费、投资等基本经济活动,有一定的理财能力;
(二)有基本的社会交往能力,能较好地处理人际关系;
(三)有基本的情绪管理能力,能够承受一定的心理压力;
(四)有基本的劳动能力,通过培训能够选择从事某种职业;
(五)有基本的安全防范和个人保护能力,遇到突发情况时有紧急避险意识。
附件2
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申请审批表
申请单位: 时间:
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照片) | |||||||||
身份 证号 | ||||||||||||
送养地(送养前居住地或父母户籍地)所属县区 | 捡拾地所属县区 | |||||||||||
身体 状况 | 健康(打√) | 受教育情况 | ||||||||||
残疾 | 类别 | 等级 | ||||||||||
安置 类别 | (社会安置/机构安置)(打√) | 安置地 | ||||||||||
本人意见(有民事行为能力孤儿) | ||||||||||||
评估 意见 | (含儿童具体情况)
评估小组(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儿童福利机构安置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民政局相关业务科室意见 | 儿童福利科 | 养老服务科 | 社会事务科 |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市民政局安置意见 |
局分管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三份,儿童福利机构、安置接收单位、市民政局各留存一份。签名处需手写。
附件3
编号:
儿童福利机构供养孤儿成年后安置通知书
×××县(区、新区)民政局(或×××单位):
×××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儿童×××,性别:××,身份证号×××。于×年×月×日由你县(区、新区)×××单位送入机构养育。现已年满18周岁,经儿童福利机构初步评估、主管民政部门安置工作组审核,并征求本人意见,适合社会安置(机构安置)。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儿童福利机构供养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的通知》要求,请你县(区、新区)或单位收到本通知书后,于×个工作日内将×××接回,做好安置工作。
×××民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通知书一式三份,主管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安置的民政部门或单位各留存一份。
各县(区)民政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社会事务局,局属各相关单位,局机关各相关科室: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1〕2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等15个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民发〔2021〕38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孤儿保障制度,引导孤儿成年后积极平稳回归社会,帮助其自立、自强,维护孤儿发展权和社会参与权,保障其合法权益,现就做好我市儿童福利机构供养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安置对象
我市儿童福利机构供养且具有福利机构集体户口或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年满18周岁的孤儿。
二、安置原则
(一)“谁送养谁安置”的原则。对能确定送养地(送养前居住地或父母户籍地)的孤儿成年后,由送养地(送养前居住地或父母户籍地)县、区(新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按照职责进行妥善安置。
(二)“弃婴捡拾地安置”的原则。对不能确定送养地(送养前居住地或父母户籍地)的孤儿成年后,根据弃婴捡拾证明,由出具弃婴捡拾证明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县、区(新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按照职责进行妥善安置。
(三)统筹安置的原则。不能确定送养地(送养前居住地或父母户籍地),也没有弃婴捡拾证明的孤儿成年后,由市民政局分类统筹安置到市级供养服务机构或进行社会安置。
三、安置方式
安置方式包括社会安置和机构安置。
(一)社会安置,是指经过综合评估具备回归社会所需的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孤儿成年后,与儿童福利机构解除供养关系,由儿童送养地(入院前原居住地或父母户籍地)或捡拾地所属县、区(新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负责安置或经市民政局统筹安置,进入社会生活。
(二)机构安置,是指因病、因残或其他特殊原因,生活不能自理或无法独立生活的孤儿成年后,根据具体情况安置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进行供养照料。
本通知所称供养服务机构,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为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机构(含公办、公建民营、民办等符合供养条件的服务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医院、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具备照料服务能力的机构。
四、安置程序
(一)制定和实施儿童发展规划。市儿童福利院在孤儿入院后,按照儿童养、治、教、康、置的工作要求,针对不同类型的孤儿制定发展规划,引导他们树立自强自立的品格,养成良好的生活行为习惯,开展文化知识教育,培育生存技能,为成年后的安置打下基础。每年8月,市儿童福利院将次年成年拟安置的孤儿信息书面函告相关县、区(新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以及供养服务机构。
(二)进行安置评估。市儿童福利院在孤儿成年前一年内,组织专家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孤儿的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状态等情况开展评估工作,将儿童福利机构供养孤儿成年后安置申请审批表,于每年8月前报柳州市民政局审批。
(三)做好移交工作。市儿童福利院按照市民政局批复意见,做好孤儿成年后移交工作。
1.解除供养关系。市儿童福利院应在孤儿年满18周岁后,在1个月内及时与其签订解除供养关系协议;仍在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就读的孤儿成年后,市儿童福利院可按其毕业时间签订解除供养关系协议。解除供养关系协议应经公证机关公证。
2.办理离院手续。解除供养关系协议生效后1个月内,市儿童福利院应为孤儿主动办理离院手续,将其由儿童福利机构移交至所属县、区(新区)民政部门安置或相应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同时将孤儿的成长档案资料及个人财物一并移交,并将交接手续及相关材料各自留存归档。
3.办理户口迁移。解除供养关系协议生效后2个月内,市儿童福利院、县、区(新区)民政部门和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协助孤儿在安置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完成户口迁移工作。
4.完成档案整理。解除供养关系协议生效后2个月内,市儿童福利院及时完善相关业务档案和儿童档案,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减员操作。
(四)落实安置保障政策。
1.基本生活保障。所属县、区(新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要对接财政部门,落实孤儿成年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对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要依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出现以下情况的,经市民政局核准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属县、区(新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负责安置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1)送养地(入院前原居住地或父母户籍地)或捡拾地为市区的孤儿,成年后经评估无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无法实现社会安置且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由送养地(入院前原居住地或父母户籍地)或捡拾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审核认定后,转到各城区(新区)承担兜底保障职能的养老机构集中供养,若城区(新区)承担兜底保障职能的养老机构尚未投入使用的,由所属城区(新区)报市民政局批准后转到市社会福利院集中供养。个别情况特殊的,由城区民政部门向市民政局专项报告,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协商解决。
(2)送养地(入院前原居住地或父母户籍地)或捡拾地为县份的孤儿,成年后经评估无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无法实现社会安置且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由送养地(入院前原居住地或父母户籍地)或捡拾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审核认定后,安置到县社会福利院集中供养。
(3)社会安置后意外致残或患重特大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安置到市、县社会福利院或其他提供照料安置服务的机构。
(4)经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诊断患有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的,安置到市、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或其他提供照料服务的机构。
(5)成年后经评估无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无法实现社会安置且患有传染疾病的,所属县、区(新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为其联系传染病医院进行治疗和照料。
2.住房保障。县、区(新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要对接住建部门,为孤儿成年后申请住房或住房救助。
3.教育保障。县、区(新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要对接教育部门,为孤儿成年后提供平等就读机会并落实教育救助相关政策;成年前已就读于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的孤儿,成年后转介安置到所属县、区(新区)供养服务机构生活,所属县、区(新区)要按时给其发放孤儿助学金,落实其他教育救助政策,直至其完成学业。
4.医疗康复保障。县、区(新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要对接医疗保障部门,为孤儿成年后提供医疗康复服务,按照相应的救助类别享受相关医疗救助待遇。
5.就业保障。县、区(新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要对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孤儿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就业救助等帮扶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指导监督。市民政局建立通报督办机制,督导各县、区(新区)、各相关单位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将工作情况纳入民政工作综合督查考评内容。市民政局儿童福利科、养老服务科、社会事务科、社会救助科负责指导和督促市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和社会福利医院按照职责做好儿童福利机构供养孤儿成年后安置的相关工作;协调市级相关部门落实孤儿成年后的相关保障和救助帮扶政策。
(二)落实属地责任。各县、区(新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把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纳入当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点内容抓落实,充分发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协调机制作用,联动财政、教育、公安、司法、住建、人社、医保、残联等相关部门,解决孤儿安置后的基本生活保障、教育保障、医疗康复保障、住房保障、就业保障等问题。
(三)加强沟通协作。各县、区(新区)、各相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协作,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积极作为、互相配合,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确保安置落实到位,切实避免因安置不妥导致孤儿成年后生活无着甚至出现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
(四)加强跟踪回访。各县、区(新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要建立跟踪回访制度,在安置工作结束后第一季度内,及时跟踪了解孤儿成年后安置状况,半年后进行回访,一年后进行评估,跟踪回访情况应记录在册,建立回访台账。要建立长期关爱帮扶机制,指导督促安置地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每季度开展一次走访探视,动态掌握孤儿成年后的工作、生活及心理状况,进行“一对一”个案帮扶,提供心理关爱、信息咨询、资源链接等服务,解决孤儿的困难和问题,帮助孤儿适应并融入社区生活。三年内若遭受重大变故,经综合评估不再适合独立生活的孤儿成年后,按规定落实相关社会救助保障政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暂定3年;若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条款有抵触,依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柳州市民政局
2022年11月30日
附件1
儿童福利机构供养孤儿成年后社会安置应具备的能力和条件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视为具备一定的独立生活能力:
(一)无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
(二)生活可以自理,即无需他人照料能够独立(或借助轮椅等器械)处理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事务;
(三)有独立思考和理解表达能力。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视为具备一定的社会适应能力:
(一)能够独立进行消费、投资等基本经济活动,有一定的理财能力;
(二)有基本的社会交往能力,能较好地处理人际关系;
(三)有基本的情绪管理能力,能够承受一定的心理压力;
(四)有基本的劳动能力,通过培训能够选择从事某种职业;
(五)有基本的安全防范和个人保护能力,遇到突发情况时有紧急避险意识。
附件2
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安置申请审批表
申请单位: 时间:
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照片) | |||||||||
身份 证号 | ||||||||||||
送养地(送养前居住地或父母户籍地)所属县区 | 捡拾地所属县区 | |||||||||||
身体 状况 | 健康(打√) | 受教育情况 | ||||||||||
残疾 | 类别 | 等级 | ||||||||||
安置 类别 | (社会安置/机构安置)(打√) | 安置地 | ||||||||||
本人意见(有民事行为能力孤儿) | ||||||||||||
评估 意见 | (含儿童具体情况)
评估小组(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儿童福利机构安置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民政局相关业务科室意见 | 儿童福利科 | 养老服务科 | 社会事务科 |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市民政局安置意见 |
局分管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三份,儿童福利机构、安置接收单位、市民政局各留存一份。签名处需手写。
附件3
编号:
儿童福利机构供养孤儿成年后安置通知书
×××县(区、新区)民政局(或×××单位):
×××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儿童×××,性别:××,身份证号×××。于×年×月×日由你县(区、新区)×××单位送入机构养育。现已年满18周岁,经儿童福利机构初步评估、主管民政部门安置工作组审核,并征求本人意见,适合社会安置(机构安置)。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儿童福利机构供养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的通知》要求,请你县(区、新区)或单位收到本通知书后,于×个工作日内将×××接回,做好安置工作。
×××民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通知书一式三份,主管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安置的民政部门或单位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