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实施新一轮工业振兴三年行动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实施新一轮工业振兴三年行动的若干政策措施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实施新一轮工业振兴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继续加大财政对工业的扶持力度
2024—2026年,每年统筹安排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新增政府专项债券资金,采取股权投资、贷款贴息、融资担保、投资补助、资金奖励等方式支持重大工业项目建设、企业技术改造、企业数字化改造、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梯度发展、企业市场开拓、企业贡献奖励和地方考核奖励等。各市、县(市、区)相应加大财政对工业的投入。(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国资委、产业园区改革发展办公室,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广西证监局)
二、支持工业科技创新
自治区每年对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按有关政策给予财政资金资助。对制造业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项目和制造业创新成果大规模工业化应用项目,自治区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支持工业互联网、数字化转型生态建设,对列入国家级试点示范的工业互联网平台等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三、支持重大工业项目建设
对产业发展具有明显引领带动作用的制造业重大产业标志性工程,自治区本级财政支持工程所在市设立相关产业基金。统筹全区能耗指标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设立20亿元以上工业项目前期工作周转资金,用于开展重大工业项目征地拆迁、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场地平整等前期工作,资金拨付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资委;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四、加大工业项目融资支持力度
自治区本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双百双新”产业项目、“千企技改”工程项目予以融资支持,对项目建设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融资补助最高不超过1亿元。(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五、支持工业企业增产增效
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安排资金支持工业企业扩大生产、降本增效、新建竣工项目加快达产等。强化用水、用电、用气、用地、用工、用能、用林保障,推行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政策。持续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扩大工商业电力市场交易规模。(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林业局,广西电网公司,各市人民政府)
六、支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每年安排产业园区专项债资金支持重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突出支持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加快完善基础设施,并根据重点园区考核情况,对考核先进的园区予以倾斜支持。对配套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的园区基础设施项目或子项目,以园区基础设施项目或子项目总投资额为基数,所配套服务的重大产业项目新增工业投资、新增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分别是其5倍、10倍以上的,给予每个园区基础设施项目或子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解决园区基础设施配套“最后一公里”问题。支持各地利用国有资本建设的标准厂房引入优质项目,按照形成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厂房利用率等,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不超过标准厂房项目核算造价10%的资金支持,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已获得产业园区专项债资金、标准厂房使用成效奖补的项目或子项目不重复享受)。(牵头单位:自治区产业园区改革发展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七、支持制造业企业梯度发展
支持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自治区链主企业、龙头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等制造业企业梯度发展。对上述企业实施的鼓励类产业项目,支持按程序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双百双新”产业项目以及国家基金投放项目,用地、用林等指标由自治区层面予以统筹保障,并在项目投资补助、项目融资、“智改数转”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各级银行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流动资金、项目资金等融资支持力度,支持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各级政府产业基金加大力度支持企业发展。加强企业能源电力保障。支持链主企业和龙头企业通过委托外包、市场采购、投资合作等方式招引上下游关联优质企业落地,提高向中小企业采购额度。对获得国家初次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林业局、产业园区改革发展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广西电网公司,各市人民政府)
八、支持工业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培育广西名优工业产品,选树一批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的“三品”标杆工业企业。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安排资金支持工业企业产销对接、参加国内国际展览展销、经贸洽谈、新产品推广和品牌宣传培育等。支持工业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加强国际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标准化合作。(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
九、加强政策集成和兑现落实
一体贯彻落实自治区以学促干服务壮大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及若干政策措施,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措施。优化政策兑现流程,大力推进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完善广西惠企惠民政策兑现平台,上线更多“免申即享”政策清单,进一步简化申报材料、压缩申报流程、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兑现效率,推动惠企政策找企业、实现“直达快享”。建立实体经济服务员制度,畅通企业反映诉求渠道、推动企业问题协调解决,加强惠企政策宣传贯彻,推动惠企政策兑现到位,做到有事必应、无事不扰。(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大数据发展局;配合单位:各有关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十、加强工业振兴工作考核评价
建立推进新型工业化考核评价体系,每年对推进新型工业化成效突出的市、县(市、区)予以通报表扬,并在产业发展资金、产业发展要素指标、稳增长奖励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各级各部门要强化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在招商引资、产业政策制定和工作成效考核时充分考虑资金使用绩效。(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绩效办,各市人民政府)
本政策措施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有效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自治区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措施执行,同类型政策不重复享受。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实施新一轮工业振兴三年行动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实施新一轮工业振兴三年行动的若干政策措施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实施新一轮工业振兴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继续加大财政对工业的扶持力度
2024—2026年,每年统筹安排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新增政府专项债券资金,采取股权投资、贷款贴息、融资担保、投资补助、资金奖励等方式支持重大工业项目建设、企业技术改造、企业数字化改造、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梯度发展、企业市场开拓、企业贡献奖励和地方考核奖励等。各市、县(市、区)相应加大财政对工业的投入。(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国资委、产业园区改革发展办公室,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广西证监局)
二、支持工业科技创新
自治区每年对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按有关政策给予财政资金资助。对制造业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项目和制造业创新成果大规模工业化应用项目,自治区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支持工业互联网、数字化转型生态建设,对列入国家级试点示范的工业互联网平台等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三、支持重大工业项目建设
对产业发展具有明显引领带动作用的制造业重大产业标志性工程,自治区本级财政支持工程所在市设立相关产业基金。统筹全区能耗指标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设立20亿元以上工业项目前期工作周转资金,用于开展重大工业项目征地拆迁、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场地平整等前期工作,资金拨付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资委;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四、加大工业项目融资支持力度
自治区本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双百双新”产业项目、“千企技改”工程项目予以融资支持,对项目建设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融资补助最高不超过1亿元。(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五、支持工业企业增产增效
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安排资金支持工业企业扩大生产、降本增效、新建竣工项目加快达产等。强化用水、用电、用气、用地、用工、用能、用林保障,推行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政策。持续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扩大工商业电力市场交易规模。(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林业局,广西电网公司,各市人民政府)
六、支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每年安排产业园区专项债资金支持重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突出支持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加快完善基础设施,并根据重点园区考核情况,对考核先进的园区予以倾斜支持。对配套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的园区基础设施项目或子项目,以园区基础设施项目或子项目总投资额为基数,所配套服务的重大产业项目新增工业投资、新增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分别是其5倍、10倍以上的,给予每个园区基础设施项目或子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解决园区基础设施配套“最后一公里”问题。支持各地利用国有资本建设的标准厂房引入优质项目,按照形成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厂房利用率等,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不超过标准厂房项目核算造价10%的资金支持,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已获得产业园区专项债资金、标准厂房使用成效奖补的项目或子项目不重复享受)。(牵头单位:自治区产业园区改革发展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七、支持制造业企业梯度发展
支持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自治区链主企业、龙头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等制造业企业梯度发展。对上述企业实施的鼓励类产业项目,支持按程序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双百双新”产业项目以及国家基金投放项目,用地、用林等指标由自治区层面予以统筹保障,并在项目投资补助、项目融资、“智改数转”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各级银行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流动资金、项目资金等融资支持力度,支持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各级政府产业基金加大力度支持企业发展。加强企业能源电力保障。支持链主企业和龙头企业通过委托外包、市场采购、投资合作等方式招引上下游关联优质企业落地,提高向中小企业采购额度。对获得国家初次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林业局、产业园区改革发展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广西电网公司,各市人民政府)
八、支持工业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培育广西名优工业产品,选树一批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的“三品”标杆工业企业。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安排资金支持工业企业产销对接、参加国内国际展览展销、经贸洽谈、新产品推广和品牌宣传培育等。支持工业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加强国际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标准化合作。(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
九、加强政策集成和兑现落实
一体贯彻落实自治区以学促干服务壮大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及若干政策措施,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措施。优化政策兑现流程,大力推进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完善广西惠企惠民政策兑现平台,上线更多“免申即享”政策清单,进一步简化申报材料、压缩申报流程、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兑现效率,推动惠企政策找企业、实现“直达快享”。建立实体经济服务员制度,畅通企业反映诉求渠道、推动企业问题协调解决,加强惠企政策宣传贯彻,推动惠企政策兑现到位,做到有事必应、无事不扰。(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大数据发展局;配合单位:各有关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十、加强工业振兴工作考核评价
建立推进新型工业化考核评价体系,每年对推进新型工业化成效突出的市、县(市、区)予以通报表扬,并在产业发展资金、产业发展要素指标、稳增长奖励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各级各部门要强化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在招商引资、产业政策制定和工作成效考核时充分考虑资金使用绩效。(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绩效办,各市人民政府)
本政策措施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有效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自治区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措施执行,同类型政策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