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
现将《柳州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柳州市民政局 柳州市财政局
2024年5月31日
柳州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
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经济困难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桂民规〔2024〕2号)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资格认证,救助资金的申请、管理和监督,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政部门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救助对象的审核、有关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救助补助资金的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额度
第四条 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经常居住地为柳州且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本辖区养老机构的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可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
第五条 救助额度=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实际收费标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已获得的行政给付总和。
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属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由县(区)民政部门合理确定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已获得的行政给付,主要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高龄补贴和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等。
第三章 对象发现及申请流程
第六条 救助对象自主申报。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并已纳入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向经常居住地县(区)民政部门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
民政部门主动发现。通过常态化探访关爱以及能力评估发现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引导其及时申请救助。
第七条 村(社区)负责进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初步调查核实,于每月5日、10日前汇总《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报名表》(附件1)上报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于每月10日、20日前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县(区)民政部门于每月15日、25日前对申请对象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
各县(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依法及时组织开展评估。评估人员应具有全日制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从事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养老服务、老年社会工作等实务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理解评估指标内容,掌握评估要求。每次评估应有2名评估人员同时在场,至少一人具有医护专业背景。
第八条 按照“先入住、后救助”原则,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和有效缴费凭证,并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附件2),向经常居住地县(区)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第九条 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且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老年人可以入住养老机构,入住后要与机构签订入住协议,确定照护服务等级、收费价格和缴费方式等,并按协议缴纳养老服务费用。各(县)区可结合实际,根据救助对象意愿、收费情况以及养老机构的服务能力合理安排其跨区入住养老机构。
第四章 资金发放
第十条 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高龄补贴和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同时确定救助金额(附件2)。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附件3)。
第十一条 救助金原则上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申请通过的次月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拨付至本人“一卡通”指定账户或补贴对象授权确认的个人账户。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从申请当月起,之前的不再补发。符合条件并已领取救助金的救助对象,入住机构未满15日离世或不再入住养老机构的,救助金按申请当月核定救助金额的50%予以发放;入住满15日后离世或不再入住养老机构的,救助金按1个月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引起救助金额调整或者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县(区)民政部门。养老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且本人或其代理人未主动告知民政部门的,应当及时向县(区)民政部门书面报告。县(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定期核查、抽查监督机制,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停发)的决定,调整救助金额或停发救助金,同时书面告知理由(附件4)。
第五章 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 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要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应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并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条件。要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不得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十四条 鼓励养老机构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的同时,签订代扣代缴入住养老机构服务费用协议(附件5),确保依照协议将集中照护救助金及时足额支付给养老机构。
第十五条 县(区)民政部门要结合养老机构收住救助对象人数、救助对象满意度、日常抽查检查、服务质量日常监测等情况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服务情况开展绩效考核。对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绩效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总额的30%,原则上以6个月为一个周期根据机构申请审核发放。绩效补助资金从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方向)列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民政局每年对不低于30%的县(区)进行随机抽查。各县(区)民政局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向柳州市民政局报送上一年度本辖区范围内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情况汇总表(附件6)。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社会事务和养老服务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有序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其中:
养老服务部门负责养老机构收费标准审核、救助对象审核认定、制定补助标准和确定补助额度等工作;依申请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主动公开公示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家庭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加强养老机构管理,指导养老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社会救助部门负责及时提供辖区内低保对象特别是其中的老年人基本情况、月补助水平及动态管理等信息,提供相关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协助做好救助对象救助资格审核认定工作;充分发挥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作用,加强政策宣传,及时了解并向养老服务职能部门提供低保家庭中失能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和集中照护服务需求。
社会事务部门负责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情况审核认定工作。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资金安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支付的合规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不得擅自扩大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救助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使用后按支出方向单独记账、分别核算。县(区)民政部门要按规定建立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问题举报奖励机制,加强社会监督。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规定,对发生“套补骗补”、虚报错报考核指标数据、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情况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相关当事人骗取救助金的要依法追回;对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恶意串通骗取救助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对管理不严,发生“套补骗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加倍扣减中央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各县(区)民政部门要依托全国社会救助管理系统和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广西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和柳州市智慧养老管理平台,共享数据、整合资源,加强协同、赋能基层,开展委托代办、线上申请审核等便民服务,实现数据赋能便利化、供需对接精准化、服务监管智慧化。养老机构需将救助对象入住和服务情况,于入住后15日内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民政部门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果开展跟踪监测。
第十九条 各县(区)民政和财政部门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准确解读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对在工作推进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上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方向)项目周期一致。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柳州市民政局、柳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报名表
2.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
3.集中照护服务救助不予认定告知书
4.集中照护服务救助金调整(停发)告知书
5.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协议
6.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情况汇总
表
附件1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报名表
填报单位:
序号 |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码 | 户籍地 | 现居住地 | 联系电话 | 是否为低保对象 | 是否残疾 | 生活是否自理的初步判断 | 是否自愿入住养老机构 | 意向入住养老机构 | 备注 |
例 | 张三 | 男 | 1950.5 | xxx | xxx | xxx | 本人电话或代理人 | 是/否 | 是/否 | 是/否 | 是 | xxx | |
(报名表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填写,村委/社区对申请人残疾情况、自理情况进行初步筛查。判定是否残疾可查看残疾证或根据实际情况走访观察,生活能否自理可根据能否自行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行为判断,超过4项可初步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
附件2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
(参考样式)
申请时间:
以下由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填写 | ||||||||
申请人 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家庭主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
户籍地址 | 身份 证号 | 入住机构前实际居住地址 | ||||||
已享受的行政给付 | □最低生活保障金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高龄补贴 □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
以下由入住养老机构填写 | ||||||||
入住机构名称 | 入住评估级别 | 实际入住时间 | 机构月收费标准 | |||||
以下由民政部门填写 | ||||||||
老年人能力评估情况 | 经评估人员 、 共同评估,该老年人能力属于:□能力完好 □轻度失能 □中度失能 □重度失能 □完全失能 | |||||||
行政给付审核情况 | 本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为 元/月,经核实,该申请人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 元/月(社会救助经办签字: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元/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元/月(社会事务经办签字: );高龄补贴 元/月,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元/月(养老服务经办签字: );该申请人已享受行政给付合计 元/月。 | |||||||
县级民政部门审核认定意见 | 同意从申请人申请当月( 年 月)起算,给予集中照护服务救助 元/月。 (因 ,不符合集中照护服务救助条件,不予认定。)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该表一式叁份,分别由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养老机构、县级民政部门各存一份)
附件3
集中照护服务救助不予认定告知书
(参考样式)
:
你于 年 月 日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经调查审核,根据有关规定,你因
□不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评估不属于完全失能等级。
□属于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员并已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
□其他:
不符合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条件,不予认定。
如对本告知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送达人:
民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告知书一式叁份,分别由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养老机构、县级民政部门各存一份)
附件4
集中照护服务救助金调整(停发)告知书
(参考样式)
:
经调查审核,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原领取的集中照护服务救助金作如下调整:
□增(减):集中照护服务救助金由原 元/月调整为
元/月
调整原因:
□停发:从 年 月起,对你领取的集中照护服务救助金予以停发。
停发原因:
如对本告知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送达人:
民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告知书一式叁份,分别由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养老机构、县级民政部门各存一份)
附件5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协议
(参考样式)
甲方(养老机构):
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乙方(入住老年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原居住地址:
联系方式:
丙方(入住老年人代理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原居住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桂民规〔2024〕2号)及《柳州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细则》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低保且完全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管理,现签订如下协议:
一、收费标准及付款时间
根据《柳州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细则》要求,由xx县(区)民政局核定的费用标准为每月xxx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该费用包括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等。所有费用由乙方支付,于每 月 日前支付。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乙方提供有关的材料,甲方有权先行向乙方所在县(区)民政部门调查了解,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乙方在甲方托养服务及入住;
2.为入院的乙方提供相应的基本生活起居、医疗、文化娱乐等服务设施,给予基本生活照料,严格按照《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要求开展照护服务;
托养期间,甲方按规定收取乙方的费用。
3.乙方及丙方承诺:乙方及丙方在签署本协议书时,已经充分了解并自愿遵守甲方的所有管理制度,不因此提出任何异议;
4.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尊重乙方,保障乙方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
5.当乙方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通知丙方或其他约定的联系人;在乙方突发危重疾病时,及时通知代理人或者经常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发现老年人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6.允许丙方及经乙方许可的亲属和其他人员探视乙方并提供方便;
7.在乙方无力支付养老服务费用、丙方不能及时承担责任时,依法妥善安置乙方,同时有权提前终止服务并解除本协议;
8.接受乙方和丙方对甲方的合理建议和监督。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入住期间依法享有人身自由;
2.应如实向甲方陈述个人身体及健康的实际情况,因故意隐瞒实际情况引起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因乙方故意隐瞒实际情况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丙方需为乙方准备必备的个人衣物、生活用品等;
3.对自身的健康状况、费用支出、入院记录等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印甲方为其建立的个人档案;
4.在突发急病的情况下有权获得及时医疗救助;
5.托养期间乙方有强烈意愿返回原居住地,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后及时协调处理,若甲方与丙方协调无果,丙方需将无条件按甲方的要求限期接回乙方,本协议自甲方给予乙方限期期满之日解除,甲方不再承担任何合同责任。乙方有权提前十日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6.乙方入住后要自觉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管理,爱护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设施;
7.托养期间,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费用。对偶发性费用如体检费用、治疗、急救费用等应随时结清。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的身体健康和享受服务的情况等有知情权;
2.有权查阅复印乙方在甲方的档案资料;
3.遇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自行提出解除合同、走失、身体健康状况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第一时间从甲方得到相关信息;
4.对乙方有探视权,但探视应当遵守甲方关于探视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探视的时间和方式等;
5.经乙方同意,在乙方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代理乙方向甲方主张权利;
6.入住前如实向甲方陈述其知悉的乙方的脾气秉性、家庭成员、既往病史等可能影响服务的情况;
7.家庭及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8.丙方应及时协助甲方处理乙方出现的紧急情况;
9.按照本协议约定,丙方自愿就乙方入住甲方期间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用、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保险费、交通费等)。保证期间自前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违约责任
1.丙方明知乙方不符合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托养入住条件,隐瞒事实而向甲方提交申报材料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2.因乙方不适应甲方规定的集体生活要求返回原居住地或未及时缴纳相应费用等,本协议自乙方提出返回原居住地时或约定缴费日期当天解除,经甲方通知丙方,但丙方拒不接回乙方的,由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六、其他约定事项
1.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申报材料是真实的,承担因该材料存在的问题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自前述民事责任产生之日起三年。并承诺在提交申报材料时,已经同意甲方对该申报材料所涉及的情况进行核实。甲方在任何时间发现所提供材料存在虚假情况,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
2.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联系地址和联系人是真实存在的,并保证联系方式的畅通。在联系地址或联系人发生变化时,丙方应当在变更后的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由于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甲方损失的,应由丙方承担相应责任。
3.甲乙丙三方约定:甲方依据本协议上由乙方、丙方提供的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对乙方、丙方的任何书面或电话通知,均为有效的通知。
4.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必须由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书面协议确定,此外其他沟通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微信记录、会议记录、电话录音等均不构成对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
七、通知送达
1.本合同要求的或根据本合同作出的任何通知、请求、要求和其他通信往来应以甲、乙、丙三方提供的通讯信息为准,如任一方变更联系方式或通讯地址后未及时通知对方,则对方在未得到正式通知之前,将有关文件送达该方原地址即视为已送达该方。
2.如一方通过诉讼方式实现权利,人民法院将按照本合同双方各自确定的地址进行送达,该送达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人民法院按送达地址邮寄、发送相关文书时,若因提供或者确定的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人民法院、本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收件人身份不明、无人签收、地址不详、地址搬迁、长期未自取、拒收等情形,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地址提供人应自行承担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经一方同意按照所提供的手机、传真号或者电子邮箱等通讯方式进行送达,只要人民法院确认按照指定的通讯方式成功发送了相关文书的,即可视为送达。
八、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权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
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附件6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序号 |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码 | 户籍地 | 现居住地 | 联系电话 | 申请时间 | 能力评估结果 | 评估 机构 | 评估 时间 | 入住机构名称 | 收费标准 | 入住机构时间 | 入住机构时长 | 已获得的行政给付 | 每月救助金额 | 年度救助总额 | 备注 |
公开方式:此件公开发布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
现将《柳州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柳州市民政局 柳州市财政局
2024年5月31日
柳州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
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经济困难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桂民规〔2024〕2号)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资格认证,救助资金的申请、管理和监督,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政部门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救助对象的审核、有关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救助补助资金的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额度
第四条 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经常居住地为柳州且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本辖区养老机构的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可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
第五条 救助额度=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实际收费标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已获得的行政给付总和。
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属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由县(区)民政部门合理确定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已获得的行政给付,主要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高龄补贴和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等。
第三章 对象发现及申请流程
第六条 救助对象自主申报。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并已纳入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向经常居住地县(区)民政部门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
民政部门主动发现。通过常态化探访关爱以及能力评估发现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引导其及时申请救助。
第七条 村(社区)负责进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初步调查核实,于每月5日、10日前汇总《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报名表》(附件1)上报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于每月10日、20日前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县(区)民政部门于每月15日、25日前对申请对象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
各县(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依法及时组织开展评估。评估人员应具有全日制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从事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养老服务、老年社会工作等实务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理解评估指标内容,掌握评估要求。每次评估应有2名评估人员同时在场,至少一人具有医护专业背景。
第八条 按照“先入住、后救助”原则,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和有效缴费凭证,并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附件2),向经常居住地县(区)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第九条 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且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老年人可以入住养老机构,入住后要与机构签订入住协议,确定照护服务等级、收费价格和缴费方式等,并按协议缴纳养老服务费用。各(县)区可结合实际,根据救助对象意愿、收费情况以及养老机构的服务能力合理安排其跨区入住养老机构。
第四章 资金发放
第十条 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高龄补贴和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同时确定救助金额(附件2)。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附件3)。
第十一条 救助金原则上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申请通过的次月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拨付至本人“一卡通”指定账户或补贴对象授权确认的个人账户。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从申请当月起,之前的不再补发。符合条件并已领取救助金的救助对象,入住机构未满15日离世或不再入住养老机构的,救助金按申请当月核定救助金额的50%予以发放;入住满15日后离世或不再入住养老机构的,救助金按1个月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引起救助金额调整或者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县(区)民政部门。养老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且本人或其代理人未主动告知民政部门的,应当及时向县(区)民政部门书面报告。县(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定期核查、抽查监督机制,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停发)的决定,调整救助金额或停发救助金,同时书面告知理由(附件4)。
第五章 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 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要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应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并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条件。要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不得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十四条 鼓励养老机构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的同时,签订代扣代缴入住养老机构服务费用协议(附件5),确保依照协议将集中照护救助金及时足额支付给养老机构。
第十五条 县(区)民政部门要结合养老机构收住救助对象人数、救助对象满意度、日常抽查检查、服务质量日常监测等情况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服务情况开展绩效考核。对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绩效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总额的30%,原则上以6个月为一个周期根据机构申请审核发放。绩效补助资金从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方向)列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民政局每年对不低于30%的县(区)进行随机抽查。各县(区)民政局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向柳州市民政局报送上一年度本辖区范围内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情况汇总表(附件6)。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社会事务和养老服务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有序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其中:
养老服务部门负责养老机构收费标准审核、救助对象审核认定、制定补助标准和确定补助额度等工作;依申请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主动公开公示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家庭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加强养老机构管理,指导养老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社会救助部门负责及时提供辖区内低保对象特别是其中的老年人基本情况、月补助水平及动态管理等信息,提供相关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协助做好救助对象救助资格审核认定工作;充分发挥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作用,加强政策宣传,及时了解并向养老服务职能部门提供低保家庭中失能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和集中照护服务需求。
社会事务部门负责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情况审核认定工作。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资金安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支付的合规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不得擅自扩大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救助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使用后按支出方向单独记账、分别核算。县(区)民政部门要按规定建立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问题举报奖励机制,加强社会监督。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规定,对发生“套补骗补”、虚报错报考核指标数据、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情况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相关当事人骗取救助金的要依法追回;对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恶意串通骗取救助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对管理不严,发生“套补骗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加倍扣减中央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各县(区)民政部门要依托全国社会救助管理系统和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广西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和柳州市智慧养老管理平台,共享数据、整合资源,加强协同、赋能基层,开展委托代办、线上申请审核等便民服务,实现数据赋能便利化、供需对接精准化、服务监管智慧化。养老机构需将救助对象入住和服务情况,于入住后15日内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民政部门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果开展跟踪监测。
第十九条 各县(区)民政和财政部门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准确解读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对在工作推进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上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方向)项目周期一致。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柳州市民政局、柳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报名表
2.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
3.集中照护服务救助不予认定告知书
4.集中照护服务救助金调整(停发)告知书
5.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协议
6.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情况汇总
表
附件1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报名表
填报单位:
序号 |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码 | 户籍地 | 现居住地 | 联系电话 | 是否为低保对象 | 是否残疾 | 生活是否自理的初步判断 | 是否自愿入住养老机构 | 意向入住养老机构 | 备注 |
例 | 张三 | 男 | 1950.5 | xxx | xxx | xxx | 本人电话或代理人 | 是/否 | 是/否 | 是/否 | 是 | xxx | |
(报名表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填写,村委/社区对申请人残疾情况、自理情况进行初步筛查。判定是否残疾可查看残疾证或根据实际情况走访观察,生活能否自理可根据能否自行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行为判断,超过4项可初步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
附件2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
(参考样式)
申请时间:
以下由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填写 | ||||||||
申请人 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家庭主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
户籍地址 | 身份 证号 | 入住机构前实际居住地址 | ||||||
已享受的行政给付 | □最低生活保障金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高龄补贴 □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
以下由入住养老机构填写 | ||||||||
入住机构名称 | 入住评估级别 | 实际入住时间 | 机构月收费标准 | |||||
以下由民政部门填写 | ||||||||
老年人能力评估情况 | 经评估人员 、 共同评估,该老年人能力属于:□能力完好 □轻度失能 □中度失能 □重度失能 □完全失能 | |||||||
行政给付审核情况 | 本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为 元/月,经核实,该申请人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 元/月(社会救助经办签字: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元/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元/月(社会事务经办签字: );高龄补贴 元/月,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元/月(养老服务经办签字: );该申请人已享受行政给付合计 元/月。 | |||||||
县级民政部门审核认定意见 | 同意从申请人申请当月( 年 月)起算,给予集中照护服务救助 元/月。 (因 ,不符合集中照护服务救助条件,不予认定。)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该表一式叁份,分别由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养老机构、县级民政部门各存一份)
附件3
集中照护服务救助不予认定告知书
(参考样式)
:
你于 年 月 日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经调查审核,根据有关规定,你因
□不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评估不属于完全失能等级。
□属于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员并已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
□其他:
不符合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条件,不予认定。
如对本告知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送达人:
民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告知书一式叁份,分别由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养老机构、县级民政部门各存一份)
附件4
集中照护服务救助金调整(停发)告知书
(参考样式)
:
经调查审核,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原领取的集中照护服务救助金作如下调整:
□增(减):集中照护服务救助金由原 元/月调整为
元/月
调整原因:
□停发:从 年 月起,对你领取的集中照护服务救助金予以停发。
停发原因:
如对本告知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送达人:
民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告知书一式叁份,分别由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养老机构、县级民政部门各存一份)
附件5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协议
(参考样式)
甲方(养老机构):
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乙方(入住老年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原居住地址:
联系方式:
丙方(入住老年人代理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原居住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桂民规〔2024〕2号)及《柳州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细则》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低保且完全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管理,现签订如下协议:
一、收费标准及付款时间
根据《柳州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细则》要求,由xx县(区)民政局核定的费用标准为每月xxx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该费用包括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等。所有费用由乙方支付,于每 月 日前支付。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乙方提供有关的材料,甲方有权先行向乙方所在县(区)民政部门调查了解,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乙方在甲方托养服务及入住;
2.为入院的乙方提供相应的基本生活起居、医疗、文化娱乐等服务设施,给予基本生活照料,严格按照《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要求开展照护服务;
托养期间,甲方按规定收取乙方的费用。
3.乙方及丙方承诺:乙方及丙方在签署本协议书时,已经充分了解并自愿遵守甲方的所有管理制度,不因此提出任何异议;
4.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尊重乙方,保障乙方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
5.当乙方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通知丙方或其他约定的联系人;在乙方突发危重疾病时,及时通知代理人或者经常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发现老年人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6.允许丙方及经乙方许可的亲属和其他人员探视乙方并提供方便;
7.在乙方无力支付养老服务费用、丙方不能及时承担责任时,依法妥善安置乙方,同时有权提前终止服务并解除本协议;
8.接受乙方和丙方对甲方的合理建议和监督。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入住期间依法享有人身自由;
2.应如实向甲方陈述个人身体及健康的实际情况,因故意隐瞒实际情况引起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因乙方故意隐瞒实际情况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丙方需为乙方准备必备的个人衣物、生活用品等;
3.对自身的健康状况、费用支出、入院记录等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印甲方为其建立的个人档案;
4.在突发急病的情况下有权获得及时医疗救助;
5.托养期间乙方有强烈意愿返回原居住地,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后及时协调处理,若甲方与丙方协调无果,丙方需将无条件按甲方的要求限期接回乙方,本协议自甲方给予乙方限期期满之日解除,甲方不再承担任何合同责任。乙方有权提前十日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6.乙方入住后要自觉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管理,爱护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设施;
7.托养期间,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费用。对偶发性费用如体检费用、治疗、急救费用等应随时结清。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的身体健康和享受服务的情况等有知情权;
2.有权查阅复印乙方在甲方的档案资料;
3.遇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自行提出解除合同、走失、身体健康状况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第一时间从甲方得到相关信息;
4.对乙方有探视权,但探视应当遵守甲方关于探视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探视的时间和方式等;
5.经乙方同意,在乙方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代理乙方向甲方主张权利;
6.入住前如实向甲方陈述其知悉的乙方的脾气秉性、家庭成员、既往病史等可能影响服务的情况;
7.家庭及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8.丙方应及时协助甲方处理乙方出现的紧急情况;
9.按照本协议约定,丙方自愿就乙方入住甲方期间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用、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保险费、交通费等)。保证期间自前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违约责任
1.丙方明知乙方不符合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托养入住条件,隐瞒事实而向甲方提交申报材料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2.因乙方不适应甲方规定的集体生活要求返回原居住地或未及时缴纳相应费用等,本协议自乙方提出返回原居住地时或约定缴费日期当天解除,经甲方通知丙方,但丙方拒不接回乙方的,由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六、其他约定事项
1.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申报材料是真实的,承担因该材料存在的问题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自前述民事责任产生之日起三年。并承诺在提交申报材料时,已经同意甲方对该申报材料所涉及的情况进行核实。甲方在任何时间发现所提供材料存在虚假情况,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
2.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联系地址和联系人是真实存在的,并保证联系方式的畅通。在联系地址或联系人发生变化时,丙方应当在变更后的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由于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甲方损失的,应由丙方承担相应责任。
3.甲乙丙三方约定:甲方依据本协议上由乙方、丙方提供的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对乙方、丙方的任何书面或电话通知,均为有效的通知。
4.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必须由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书面协议确定,此外其他沟通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微信记录、会议记录、电话录音等均不构成对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
七、通知送达
1.本合同要求的或根据本合同作出的任何通知、请求、要求和其他通信往来应以甲、乙、丙三方提供的通讯信息为准,如任一方变更联系方式或通讯地址后未及时通知对方,则对方在未得到正式通知之前,将有关文件送达该方原地址即视为已送达该方。
2.如一方通过诉讼方式实现权利,人民法院将按照本合同双方各自确定的地址进行送达,该送达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人民法院按送达地址邮寄、发送相关文书时,若因提供或者确定的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人民法院、本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收件人身份不明、无人签收、地址不详、地址搬迁、长期未自取、拒收等情形,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地址提供人应自行承担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经一方同意按照所提供的手机、传真号或者电子邮箱等通讯方式进行送达,只要人民法院确认按照指定的通讯方式成功发送了相关文书的,即可视为送达。
八、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权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
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附件6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序号 |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码 | 户籍地 | 现居住地 | 联系电话 | 申请时间 | 能力评估结果 | 评估 机构 | 评估 时间 | 入住机构名称 | 收费标准 | 入住机构时间 | 入住机构时长 | 已获得的行政给付 | 每月救助金额 | 年度救助总额 | 备注 |
公开方式: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