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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鸿孙中医院柳州分院《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来源:柳州市柳南区卫生健康局  |    2024-06-24 18:00    |   作者:

北京鸿孙中医院柳州分院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擅自执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收送达人:北京鸿孙中医院柳州分院负责人黄兴强(性别:男,壮族,公民身份号码:4521291953****2034,地址:广西崇左市江州区环江西路14号,联系电话:133****1416)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备案擅自为患者蒋某良、李某芳、梁某才、王某国等4人提供诊疗活动。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未备案擅自开展执业活动的行为,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并处以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南卫医罚〔2024〕3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你可于工作日至本机关(地址:柳州市柳南区银隆路与银祥路交汇处,银隆路南侧,银祥路东侧。联系人:覃敬土;联系电话:0772-3265650)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南卫医罚〔2024〕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

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执行本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南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6月24日


行政处罚
北京鸿孙中医院柳州分院《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来源:柳州市柳南区卫生健康局 时间:2024-06-24 18:00

北京鸿孙中医院柳州分院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擅自执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收送达人:北京鸿孙中医院柳州分院负责人黄兴强(性别:男,壮族,公民身份号码:4521291953****2034,地址:广西崇左市江州区环江西路14号,联系电话:133****1416)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备案擅自为患者蒋某良、李某芳、梁某才、王某国等4人提供诊疗活动。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未备案擅自开展执业活动的行为,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并处以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南卫医罚〔2024〕3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你可于工作日至本机关(地址:柳州市柳南区银隆路与银祥路交汇处,银隆路南侧,银祥路东侧。联系人:覃敬土;联系电话:0772-3265650)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南卫医罚〔2024〕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

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执行本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南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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