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建筑劳务企业诚信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建发〔2017〕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是对建筑施工劳务企业的基本情况、市场行为、经营实力、保障能力和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定,其目的是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建设,强化建筑施工劳务企业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
第三条 柳州市建筑施工劳务企业诚信考核注重与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含所辖各县区及新区)建筑施工劳务企业诚信评价的管理工作,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负责建筑劳务企业诚信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柳州市建筑施工劳务企业诚信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的宗旨,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采取定期检查、随时抽查、有诉必查的模式,适时组织对企业进行评价、评估。
第六条 凡在柳州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劳务分包活动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外地进柳劳务企业),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劳务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均为被评价企业。
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计分规则
第七条 诚信评价每年为一个评价期,柳州市建筑劳务企业诚信评价得分由基本评价和专项评价两部分分数组成。
第八条 基本评价内容包括企业信用管理、企业经营行为和能力,总分值60分,具体评价内容及计分办法详见附表。
第九条 专项评价由建筑劳务企业良好行为加分和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构成,加分和扣分分值累计计算并设立上下限,具体考核内容和标准如下:
(一)良好行为加分范围及标准:
1.评价期内在柳参与的项目获国家级奖项(即鲁班奖、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每项加5分,获得部级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部级优质工程奖项(即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每项加4分,获得自治区级奖项(即自治区级文明工地、广西优质工程、自治区装配式示范项目或承办自治区级示范观摩)每项加3分,获得市级奖项(市文明工地、龙城杯、柳州市装配式示范项目或承办市级示范观摩)每项加2分。
2.企业在柳从事项目获得各级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彰或表扬且涉及劳务方面的,国家级通报每项加5分,自治区级通报每项加4分,市级通报每项加3分。
3.累计加分上限为40分,高于40分的按40分计算,低于40分的按实际加分计算。
上述加分项由企业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提供加分材料依据。
(二)企业不良行为扣分范围及标准
1.企业在柳从事项目因不良行为受到各级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通报且涉及劳务方面的。国家级通报每次扣5分,自治区级通报每次扣3分,市、县级通报每次扣2分。
2.在日常建筑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因企业原因导致工程款、合同纠纷等引发农民工群访讨薪事件,影响恶劣的(指造成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上访事件;致使一定范围内群众的生活起居受到重大影响;引起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影响到一定地区社会的稳定,致使某项重要工作无法正常运行),每次扣3分;受到总包单位投诉,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的,每次扣3分。
3.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分包的项目,不按我市有关实名制管理、分账管理、银行代发工资等要求办理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每个项目扣3分。
第三章 评价运用
第十条 柳州市建筑劳务企业诚信评价得分在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劳务企业招投标活动或建筑劳务分包中应用。
诚信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根据综合考评分数排名划分等级,A级占比20%、B级占比30%、C级占比40%、D级10%。为更客观、充分的对建筑劳务企业进行考量、评价,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诚信体系,对成立后正式开展业务不足半年的建筑劳务企业,其考核等级评级为C级。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对综合评价为A级的劳务企业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二条 总承包单位在选择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时,应当充分考虑建筑劳务企业的诚信评价综合得分,鼓励优先选择信用良好的劳务企业。总承包单位选择劳务分包企业的情况列入施工企业的诚信评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诚信评价行为信息的采集、公布、评价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行为信息的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性,建立建筑劳务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信用行为评价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建筑劳务企业诚信评价考核评分表
附表
建筑劳务企业诚信评价考核评分表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得分 | ||
1 | 本年度内未发生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 15 | 发生一起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扣15分;发生一起重伤事故的,扣5分;全年无事故得15分。 | |||
2 | 企业机构健全,制度完备 | 3 | 符合要求得3分,部分符合得1分,不符合要求得0分。 | |||
3 | 各类人员配置数量符合规定标准要求且持证上岗 | 3 | 符合要求得3分,不符合要求0分。 | |||
4 | 班组、施工队建设和管理有序有效 | 5 | 符合要求得5分,不符合要求0分。 | |||
5 | 企业主要负责人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年度内信用记录良好 | 3 | 无不良记录得3分,否则得0分。 | |||
6 | 积极参与或配合总承包企业完成相应的社会责任 | 3 | 积极配合的得3分,被总包单位投诉不配合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的不得分。 | |||
7 | 积极配合做好创城、巩卫、爱国卫生等工作 | 3 | 积极配合的得3分,被总包单位投诉不配合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的不得分。 | |||
8 | 依法分包劳务工程,无违规转包、分包行为 | 5 | 无违法分包、转包情况得5分,否则得0分。 | |||
9 | 除不可抗力和对方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解除外,合同履约率100% | 5 | 合同履约率100%得5分,违约或单方解除合同一项扣2分。 | |||
10 | 依法用工,实名制管理严细,依法与所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 5 | 符合要求得5分,有一个项目不符合要求扣2分。 | |||
11 | 按政策规定支付劳务费,年度支付率100%,不发生讨薪投诉事件 | 8 | 无讨薪投诉的得8分,发生一件讨薪投诉扣2分。 | |||
12 | 建筑劳务企业资质核查合格 | 2 | 资质核查合格的得2分,不合格不得分。 | |||
13 | 良好行为加分项目 | 获奖情况 | 国家级 | 5分/项 | 评价期内在柳参与的项目获国家级奖项(即鲁班奖、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每项加5分。 | |
部级示范工地、部级优质工程奖 | 4分/项 | 获得部级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部级优质工程奖项(即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每项加4分。 | ||||
自治区级 | 3分/项 | 获得自治区级奖项(即自治区级文明工地、广西优质工程、自治区装配式示范项目或承办自治区级示范观摩)每项加3分。 | ||||
市级 | 2分/项 | 获得市级奖项(市文明工地、龙城杯、柳州市装配式示范项目或承办市级示范观摩)每项加2分。 | ||||
通报表彰情况 | 国家级 | 5分/次 | 企业在柳从事项目获得各级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彰或表扬且涉及劳务方面的,国家级通报每项加5分。 | |||
省部级 | 4分/次 | 自治区级通报每项加4分。 | ||||
市级 | 3分/次 | 市级通报每项加3分。 | ||||
14 | 不良行为扣分项目 | 通报情况 | 国家级 | 5分/次 | 企业在柳从事项目因不良行为受到国家级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行政处罚且涉及劳务方面的,每次扣5分。 | |
自治区级 | 3分/次 | 企业在柳从事项目因不良行为受到自治区级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行政处罚且涉及劳务方面的,每次扣3分。 | ||||
市县级 | 2分/次 | 企业在柳从事项目因不良行为受到市县级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行政处罚且涉及劳务方面的,每次扣2分。 | ||||
因企业原因产生劳资纠纷且影响恶劣的、因合同履约被总包投诉 | 3分/次 | 有劳资纠纷且影响恶劣的每次扣3分、因合同履约被总包投诉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每次扣3分。 | ||||
未做好劳资管理且未及时整改 | 3分/项 | 不按我市有关实名制管理、分账管理、银行代发工资等要求办理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每个项目扣3分。 | ||||
15 | 总得分 | 总得分 = 考核得分 + 加分 - 减分 |
被评价企业:
评价人员: 评价时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建筑劳务企业诚信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建发〔2017〕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是对建筑施工劳务企业的基本情况、市场行为、经营实力、保障能力和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定,其目的是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建设,强化建筑施工劳务企业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
第三条 柳州市建筑施工劳务企业诚信考核注重与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含所辖各县区及新区)建筑施工劳务企业诚信评价的管理工作,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负责建筑劳务企业诚信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柳州市建筑施工劳务企业诚信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的宗旨,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采取定期检查、随时抽查、有诉必查的模式,适时组织对企业进行评价、评估。
第六条 凡在柳州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劳务分包活动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外地进柳劳务企业),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劳务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均为被评价企业。
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计分规则
第七条 诚信评价每年为一个评价期,柳州市建筑劳务企业诚信评价得分由基本评价和专项评价两部分分数组成。
第八条 基本评价内容包括企业信用管理、企业经营行为和能力,总分值60分,具体评价内容及计分办法详见附表。
第九条 专项评价由建筑劳务企业良好行为加分和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构成,加分和扣分分值累计计算并设立上下限,具体考核内容和标准如下:
(一)良好行为加分范围及标准:
1.评价期内在柳参与的项目获国家级奖项(即鲁班奖、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每项加5分,获得部级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部级优质工程奖项(即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每项加4分,获得自治区级奖项(即自治区级文明工地、广西优质工程、自治区装配式示范项目或承办自治区级示范观摩)每项加3分,获得市级奖项(市文明工地、龙城杯、柳州市装配式示范项目或承办市级示范观摩)每项加2分。
2.企业在柳从事项目获得各级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彰或表扬且涉及劳务方面的,国家级通报每项加5分,自治区级通报每项加4分,市级通报每项加3分。
3.累计加分上限为40分,高于40分的按40分计算,低于40分的按实际加分计算。
上述加分项由企业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提供加分材料依据。
(二)企业不良行为扣分范围及标准
1.企业在柳从事项目因不良行为受到各级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通报且涉及劳务方面的。国家级通报每次扣5分,自治区级通报每次扣3分,市、县级通报每次扣2分。
2.在日常建筑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因企业原因导致工程款、合同纠纷等引发农民工群访讨薪事件,影响恶劣的(指造成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上访事件;致使一定范围内群众的生活起居受到重大影响;引起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影响到一定地区社会的稳定,致使某项重要工作无法正常运行),每次扣3分;受到总包单位投诉,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的,每次扣3分。
3.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分包的项目,不按我市有关实名制管理、分账管理、银行代发工资等要求办理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每个项目扣3分。
第三章 评价运用
第十条 柳州市建筑劳务企业诚信评价得分在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劳务企业招投标活动或建筑劳务分包中应用。
诚信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根据综合考评分数排名划分等级,A级占比20%、B级占比30%、C级占比40%、D级10%。为更客观、充分的对建筑劳务企业进行考量、评价,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诚信体系,对成立后正式开展业务不足半年的建筑劳务企业,其考核等级评级为C级。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对综合评价为A级的劳务企业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二条 总承包单位在选择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时,应当充分考虑建筑劳务企业的诚信评价综合得分,鼓励优先选择信用良好的劳务企业。总承包单位选择劳务分包企业的情况列入施工企业的诚信评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诚信评价行为信息的采集、公布、评价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行为信息的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性,建立建筑劳务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信用行为评价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建筑劳务企业诚信评价考核评分表
附表
建筑劳务企业诚信评价考核评分表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得分 | ||
1 | 本年度内未发生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 15 | 发生一起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扣15分;发生一起重伤事故的,扣5分;全年无事故得15分。 | |||
2 | 企业机构健全,制度完备 | 3 | 符合要求得3分,部分符合得1分,不符合要求得0分。 | |||
3 | 各类人员配置数量符合规定标准要求且持证上岗 | 3 | 符合要求得3分,不符合要求0分。 | |||
4 | 班组、施工队建设和管理有序有效 | 5 | 符合要求得5分,不符合要求0分。 | |||
5 | 企业主要负责人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年度内信用记录良好 | 3 | 无不良记录得3分,否则得0分。 | |||
6 | 积极参与或配合总承包企业完成相应的社会责任 | 3 | 积极配合的得3分,被总包单位投诉不配合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的不得分。 | |||
7 | 积极配合做好创城、巩卫、爱国卫生等工作 | 3 | 积极配合的得3分,被总包单位投诉不配合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的不得分。 | |||
8 | 依法分包劳务工程,无违规转包、分包行为 | 5 | 无违法分包、转包情况得5分,否则得0分。 | |||
9 | 除不可抗力和对方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解除外,合同履约率100% | 5 | 合同履约率100%得5分,违约或单方解除合同一项扣2分。 | |||
10 | 依法用工,实名制管理严细,依法与所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 5 | 符合要求得5分,有一个项目不符合要求扣2分。 | |||
11 | 按政策规定支付劳务费,年度支付率100%,不发生讨薪投诉事件 | 8 | 无讨薪投诉的得8分,发生一件讨薪投诉扣2分。 | |||
12 | 建筑劳务企业资质核查合格 | 2 | 资质核查合格的得2分,不合格不得分。 | |||
13 | 良好行为加分项目 | 获奖情况 | 国家级 | 5分/项 | 评价期内在柳参与的项目获国家级奖项(即鲁班奖、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每项加5分。 | |
部级示范工地、部级优质工程奖 | 4分/项 | 获得部级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部级优质工程奖项(即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每项加4分。 | ||||
自治区级 | 3分/项 | 获得自治区级奖项(即自治区级文明工地、广西优质工程、自治区装配式示范项目或承办自治区级示范观摩)每项加3分。 | ||||
市级 | 2分/项 | 获得市级奖项(市文明工地、龙城杯、柳州市装配式示范项目或承办市级示范观摩)每项加2分。 | ||||
通报表彰情况 | 国家级 | 5分/次 | 企业在柳从事项目获得各级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彰或表扬且涉及劳务方面的,国家级通报每项加5分。 | |||
省部级 | 4分/次 | 自治区级通报每项加4分。 | ||||
市级 | 3分/次 | 市级通报每项加3分。 | ||||
14 | 不良行为扣分项目 | 通报情况 | 国家级 | 5分/次 | 企业在柳从事项目因不良行为受到国家级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行政处罚且涉及劳务方面的,每次扣5分。 | |
自治区级 | 3分/次 | 企业在柳从事项目因不良行为受到自治区级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行政处罚且涉及劳务方面的,每次扣3分。 | ||||
市县级 | 2分/次 | 企业在柳从事项目因不良行为受到市县级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行政处罚且涉及劳务方面的,每次扣2分。 | ||||
因企业原因产生劳资纠纷且影响恶劣的、因合同履约被总包投诉 | 3分/次 | 有劳资纠纷且影响恶劣的每次扣3分、因合同履约被总包投诉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每次扣3分。 | ||||
未做好劳资管理且未及时整改 | 3分/项 | 不按我市有关实名制管理、分账管理、银行代发工资等要求办理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每个项目扣3分。 | ||||
15 | 总得分 | 总得分 = 考核得分 + 加分 - 减分 |
被评价企业:
评价人员: 评价时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