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交存标准:目前,新建商品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具体数额为:1.未配置电梯的物业,交存数额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2.配置电梯的物业,交存数额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
(二)交存方式:(1)以预售方式的,购房人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前交存,购房人持《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到专户管理银行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第一、二联)。(2)以预售方式的,开发建设单位已交存其自留部分和未售部分物业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买卖合同签订后,再向购房人收取代缴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到管理机构办理更名手续(3)以现售方式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前应以幢为单位交存。购房人在物业买卖合同签订后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预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到管理机构办理更名手续。
(三)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未委托开发建设单位代收维修资金,但如开发建设单位已交存维修资金的,购房人应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已预交的维修资金。
答:(一)交存标准:目前,新建商品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具体数额为:1.未配置电梯的物业,交存数额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2.配置电梯的物业,交存数额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
(二)交存方式:(1)以预售方式的,购房人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前交存,购房人持《柳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到专户管理银行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第一、二联)。(2)以预售方式的,开发建设单位已交存其自留部分和未售部分物业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买卖合同签订后,再向购房人收取代缴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到管理机构办理更名手续(3)以现售方式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前应以幢为单位交存。购房人在物业买卖合同签订后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预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到管理机构办理更名手续。
(三)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未委托开发建设单位代收维修资金,但如开发建设单位已交存维修资金的,购房人应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已预交的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