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规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销售手续前预交。买受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支付其代垫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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