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柳州市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启动业主表决比例与柳建规〔2019〕4号文件规定有什么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与《民法典》相配套衔接,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规定,《柳州市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商启动的业主表决比例由柳建规〔2019〕4号规定的“经加装电梯所在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该单元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调整为“由本楼栋(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书面意见(简称“双2/3+双3/4”)”。
二、对比柳建规〔2019〕4号文件,《实施意见》中明确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策适用范围有哪些变化?
答:在柳建规〔2019〕4号等文件基础上,《实施意见》扩大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策的适用范围,即包括:2018年12月6日以前,部队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建筑层数为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九层以下(含九层)的无电梯集资房、经济适用房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军休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居住小区(包括军休干部休养所、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站)等已向个人发放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或者能够提供房屋产权所属单位对房产使用人等有关情况的说明,且房屋产权所属单位及房产使用人同意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适用加装电梯有关政策。
三、如何保障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质量安全?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房屋建成后再实施的改造项目,包含基坑开挖、土建施工等建设工程和电梯安装等特种设备安装行为。为加强对加装电梯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实施“双线监管”,即由项目所在城区或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工程的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职责分工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安全加强监督管理。
四、因加装电梯受到影响的业主提出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时,该如何进行协商调解?
针对公示和工程建设期间相关利害关系人可能提出实名制反对意见这一情况,《实施意见》明确需引导相关当事人先行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加装电梯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权益受损等事宜,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街道办事处、属地人民政府、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进行协调;明确各相关单位、部门处理加装电梯异议纠纷的调解时限原则上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如自我协商不成或经业主委员会组织协商后仍未成功调解的,由属地社区居委会、街道或者人民政府通过召开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调解,积极搭建沟通协商平台,鼓励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尽可能消除意见分歧、达成共识,实现政府引导、居民自治、社会参与的良性互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五、《实施意见》在政策上主要有哪些创新、突破?
答: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工程规模虽小、社会效益很大,是一项惠及群众的重要民生工程,各级政府给予相应财政补贴并出台政策多方面筹措资金,千方百计减轻加装电梯业主的经济负担。从支持惠民工程、为民办实事、切实减轻群众经济负担、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高质量开展以及促进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等方面综合考虑,参考全国大多数省市的经验做法,《实施意见》从放宽规划技术条件、减免政策性收费、优惠服务费用等方面突破性、创新性提出了针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的多项利好政策:
(一)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的实施程序及申请材料进行规范和优化。将实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分为七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业主意愿协调阶段,主要程序有成立筹备组、制定建设设计方案、征询业主意愿并签订协议;第二个阶段是方案公示阶段,主要程序有社区登记、方案公示、社区盖章确认;第三个阶段是条件审查阶段,主要程序有提出申请、完成条件审查;第四个阶段是规划审批阶段,即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第五个阶段是设计施工阶段,主要程序有开展施工图设计并审查、办理建筑工程施工手续;第六个阶段是电梯安装登记阶段,主要程序有办理电梯安装告知、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第七个阶段是工程竣工验收阶段,主要程序有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办理相关验收备案或告知手续。
(二)适当放宽规划技术标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不再办理立项、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供地审批相关手续,不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在满足消防规范、建筑结构安全等要求,且保障各项功能正常使用,符合所在单元业主共同利益的前提下,相关技术审查可适当放宽标准。
(三)简化审批程序。加装电梯涉及供电接入或者电力、通信、供水、排水、供气、有线电视等相关管线改迁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各城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加装电梯“一站式”受理窗口。
六、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桂建发〔2018〕18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桂建发〔2020〕21号)《广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关于进一步加快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通知》(桂建发〔2022〕1号)等规范性文件。
一、《柳州市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启动业主表决比例与柳建规〔2019〕4号文件规定有什么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与《民法典》相配套衔接,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规定,《柳州市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商启动的业主表决比例由柳建规〔2019〕4号规定的“经加装电梯所在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该单元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调整为“由本楼栋(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书面意见(简称“双2/3+双3/4”)”。
二、对比柳建规〔2019〕4号文件,《实施意见》中明确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策适用范围有哪些变化?
答:在柳建规〔2019〕4号等文件基础上,《实施意见》扩大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策的适用范围,即包括:2018年12月6日以前,部队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建筑层数为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九层以下(含九层)的无电梯集资房、经济适用房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军休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居住小区(包括军休干部休养所、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站)等已向个人发放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或者能够提供房屋产权所属单位对房产使用人等有关情况的说明,且房屋产权所属单位及房产使用人同意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适用加装电梯有关政策。
三、如何保障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质量安全?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房屋建成后再实施的改造项目,包含基坑开挖、土建施工等建设工程和电梯安装等特种设备安装行为。为加强对加装电梯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实施“双线监管”,即由项目所在城区或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工程的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职责分工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安全加强监督管理。
四、因加装电梯受到影响的业主提出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时,该如何进行协商调解?
针对公示和工程建设期间相关利害关系人可能提出实名制反对意见这一情况,《实施意见》明确需引导相关当事人先行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加装电梯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权益受损等事宜,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街道办事处、属地人民政府、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进行协调;明确各相关单位、部门处理加装电梯异议纠纷的调解时限原则上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如自我协商不成或经业主委员会组织协商后仍未成功调解的,由属地社区居委会、街道或者人民政府通过召开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调解,积极搭建沟通协商平台,鼓励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尽可能消除意见分歧、达成共识,实现政府引导、居民自治、社会参与的良性互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五、《实施意见》在政策上主要有哪些创新、突破?
答: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工程规模虽小、社会效益很大,是一项惠及群众的重要民生工程,各级政府给予相应财政补贴并出台政策多方面筹措资金,千方百计减轻加装电梯业主的经济负担。从支持惠民工程、为民办实事、切实减轻群众经济负担、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高质量开展以及促进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等方面综合考虑,参考全国大多数省市的经验做法,《实施意见》从放宽规划技术条件、减免政策性收费、优惠服务费用等方面突破性、创新性提出了针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的多项利好政策:
(一)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的实施程序及申请材料进行规范和优化。将实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分为七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业主意愿协调阶段,主要程序有成立筹备组、制定建设设计方案、征询业主意愿并签订协议;第二个阶段是方案公示阶段,主要程序有社区登记、方案公示、社区盖章确认;第三个阶段是条件审查阶段,主要程序有提出申请、完成条件审查;第四个阶段是规划审批阶段,即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第五个阶段是设计施工阶段,主要程序有开展施工图设计并审查、办理建筑工程施工手续;第六个阶段是电梯安装登记阶段,主要程序有办理电梯安装告知、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第七个阶段是工程竣工验收阶段,主要程序有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办理相关验收备案或告知手续。
(二)适当放宽规划技术标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不再办理立项、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供地审批相关手续,不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在满足消防规范、建筑结构安全等要求,且保障各项功能正常使用,符合所在单元业主共同利益的前提下,相关技术审查可适当放宽标准。
(三)简化审批程序。加装电梯涉及供电接入或者电力、通信、供水、排水、供气、有线电视等相关管线改迁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各城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加装电梯“一站式”受理窗口。
六、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桂建发〔2018〕18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桂建发〔2020〕21号)《广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关于进一步加快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通知》(桂建发〔2022〕1号)等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