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2024-03-15 10:10    |   作者:

问:《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2022年3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快公路超限检测站及不停车超限检测点建设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19号)文件下发,在全区规划布局287个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期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于2023年4月、10月作了两次调整,最终调整为307个;其中22个新增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为2024年建设项目,6个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因公路改扩建申请延迟建设。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全区共完成279个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建设任务。同时,为了配合公路超限检测站及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的应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开发了广西交通运输治超联网系统平台。该平台于2023年12月31日前接入了全区277个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数据,并链接了自治区道路运政系统平台以及自治区高速公路出入口、龙门架数据,实现了自治区、市、县三级联网。为了尽快发挥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科技赋能治超的作用,提升我区治超信息化水平,进一步规范我区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运行、管理维护和数据运用等工作,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制定了本规范性文件。

问:本《办法》规范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主要是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设置的全区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在建成投入使用后的运行管理以及运用采集的电子数据对超限违法货运车辆查处等行为的规范。

问:本《办法》对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采集的电子数据做了怎样的规定?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取证的相关规定,《办法》从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质量、设置、记录内容、记录信息有效告知当事人等方面进行规范,并且明确了采集的电子数据必须经过调查属实方可作为证据,严把了“法律依据关”、“质量关”、“设置关”、“记录关”、“告知关”。

问:超限通行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按照提示及时主动到指定地点消除违法状态的如何处理?

答:《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超限通行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按照提示及时主动到指定地点消除违法状态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公安交警部门已经作出罚款处罚的除外:

(一)车货总质量未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认定标准20%(含本数)且初次违法,给予批评教育,可以不予处罚;经检核为第二次违法的,予以口头警告;第三次违法的,超限部分减轻至100元/吨实施处罚。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认定标准20%以上60%(含本数)以下的,超限部分减轻至200元/吨实施处罚。

(三)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认定标准60%以上100%(不含本数)以下的,超限部分减轻至300元/吨实施处罚。

(四)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认定标准100%及以上的,超限部分按照500元/吨的标准实施处罚,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同时,《办法》第三十条还规定,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累计超过3次(不含本数)的,不适用轻微首违不罚、从轻减轻处罚规定。

问:对当事人在短信、电话等通知规定期限内主动交代的如何处理?

答:《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短信、电话等通知规定期限内主动交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公安交警部门已经作出罚款处罚的除外:

(一)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认定标准5%以上20%(含本数)以下的,超限部分减轻至100元/吨实施处罚。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认定标准20%以上60%(含本数)以下的,超限部分减轻至200元/吨实施处罚。

(三)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认定标准60%以上的100%(不含本数)以下的,超限部分减轻至300元/吨实施处罚。

(四)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认定标准100%及以上的,超限部分按照500元/吨的标准处罚,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同时,《办法》第三十条还规定,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累计超过3次(不含本数)的,不适用轻微首违不罚、从轻减轻处罚规定。

问:对当事人在短信、电话等通知规定期限内未主动交代接受处理的又如何处理?

答:《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车辆所有人收到短信提示后在规定时限未到场接受调查,车籍地为本地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在通知期限届满后60天内上门进行现场调查;车籍地为区外,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所在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广西治超平台上设置电子围栏在全区范围内对涉嫌超限运输车辆实施精准稽查。经设置电子围栏在现场查处或上门现场调查(除有证据证明没有收到短信通知外)确定违法事实的,对超限部分严格按照500元/吨的标准予以处罚。

问:对故意采取急刹车、反复倒车过磅检测、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等方式逃避检测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故意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反复倒车过磅检测、压边压缝偏离称重设备、多车辆并排或首尾紧随等方式逃避检测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同时,《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货运车辆跨道、压线、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等方式逃避不停车超限检测的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将违法线索报告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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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问:《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2022年3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快公路超限检测站及不停车超限检测点建设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19号)文件下发,在全区规划布局287个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期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于2023年4月、10月作了两次调整,最终调整为307个;其中22个新增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为2024年建设项目,6个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因公路改扩建申请延迟建设。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全区共完成279个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建设任务。同时,为了配合公路超限检测站及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的应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开发了广西交通运输治超联网系统平台。该平台于2023年12月31日前接入了全区277个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数据,并链接了自治区道路运政系统平台以及自治区高速公路出入口、龙门架数据,实现了自治区、市、县三级联网。为了尽快发挥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科技赋能治超的作用,提升我区治超信息化水平,进一步规范我区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运行、管理维护和数据运用等工作,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制定了本规范性文件。

问:本《办法》规范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主要是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设置的全区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在建成投入使用后的运行管理以及运用采集的电子数据对超限违法货运车辆查处等行为的规范。

问:本《办法》对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采集的电子数据做了怎样的规定?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取证的相关规定,《办法》从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质量、设置、记录内容、记录信息有效告知当事人等方面进行规范,并且明确了采集的电子数据必须经过调查属实方可作为证据,严把了“法律依据关”、“质量关”、“设置关”、“记录关”、“告知关”。

问:超限通行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按照提示及时主动到指定地点消除违法状态的如何处理?

答:《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超限通行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按照提示及时主动到指定地点消除违法状态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公安交警部门已经作出罚款处罚的除外:

(一)车货总质量未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认定标准20%(含本数)且初次违法,给予批评教育,可以不予处罚;经检核为第二次违法的,予以口头警告;第三次违法的,超限部分减轻至100元/吨实施处罚。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认定标准20%以上60%(含本数)以下的,超限部分减轻至200元/吨实施处罚。

(三)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认定标准60%以上100%(不含本数)以下的,超限部分减轻至300元/吨实施处罚。

(四)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认定标准100%及以上的,超限部分按照500元/吨的标准实施处罚,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同时,《办法》第三十条还规定,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累计超过3次(不含本数)的,不适用轻微首违不罚、从轻减轻处罚规定。

问:对当事人在短信、电话等通知规定期限内主动交代的如何处理?

答:《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短信、电话等通知规定期限内主动交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公安交警部门已经作出罚款处罚的除外:

(一)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认定标准5%以上20%(含本数)以下的,超限部分减轻至100元/吨实施处罚。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认定标准20%以上60%(含本数)以下的,超限部分减轻至200元/吨实施处罚。

(三)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认定标准60%以上的100%(不含本数)以下的,超限部分减轻至300元/吨实施处罚。

(四)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认定标准100%及以上的,超限部分按照500元/吨的标准处罚,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同时,《办法》第三十条还规定,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累计超过3次(不含本数)的,不适用轻微首违不罚、从轻减轻处罚规定。

问:对当事人在短信、电话等通知规定期限内未主动交代接受处理的又如何处理?

答:《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车辆所有人收到短信提示后在规定时限未到场接受调查,车籍地为本地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在通知期限届满后60天内上门进行现场调查;车籍地为区外,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所在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广西治超平台上设置电子围栏在全区范围内对涉嫌超限运输车辆实施精准稽查。经设置电子围栏在现场查处或上门现场调查(除有证据证明没有收到短信通知外)确定违法事实的,对超限部分严格按照500元/吨的标准予以处罚。

问:对故意采取急刹车、反复倒车过磅检测、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等方式逃避检测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故意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反复倒车过磅检测、压边压缝偏离称重设备、多车辆并排或首尾紧随等方式逃避检测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同时,《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货运车辆跨道、压线、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等方式逃避不停车超限检测的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将违法线索报告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