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人社规〔2022〕2号 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2-07-22 10:30    |   作者:

各县区、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广西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18〕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就领办发〔2020〕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等文件精神,引导和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对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及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等群体进行职业介绍、就业推介的就业帮扶活动,现就开展就业帮扶活动中各类对象申领人力资源服务补助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一)下列机构(人员)推荐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柳州市范围内的企业就业,协助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补助。

1.在柳州市登记注册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劳务经纪人。劳务经纪人是指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乡镇(街道)就业社保服务机构认定的各类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依照相关规定从事劳务经纪事务的自然人。自然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初中及以上文化,年龄不超过60周岁,有转移就业工作经历或有职业介绍相关工作经验,在本地具有一定影响力。

以上人员简称“第一类申请人”。

(二)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及在柳州市登记注册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重点企业输送产业工人就业,且用工双方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补助。

以上人员简称“第二类申请人”。

(三)在柳州市登记注册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平台内经营、自建网站或者其他网络服务方式,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免费提供求职、招聘服务,符合上述两类条件的,也可以申请相应的人力资源服务补助。

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网络招聘)的,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补助标准

(一)第一类申请人

1.为规模以上企业成功推荐就业人员,补助标准:

(1)初级工及以下600元/人/年

(2)中级工800元/人/年

(3)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1000元/人/年

2.为规模以下企业成功推荐就业人员,补助标准:

(1)初级工及以下600元/人/年

(2)中级工600元/人/年

(3)高级工800元/人/年

(4)技师(高级技师)1000元/人/年

(二)第二类申请人向重点企业输送产业工人的,补助标准:

1.初级工及以下500元/人/年

2.中级工800元/人/年

3.高级工1100元/人/年

4.技师(高级技师)1500元/人/年

(三)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每所学校申报人力资源补助每年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60万元(不含60万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家机构申报人力资源服务补助每年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不含100万元);劳务经纪人每人申报人力资源服务补助每年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20万元(不含20万元)。

(四)已领上述补助的,不得再领取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和我市出台支持鼓励校企人才合作相关政策的补助。

(五)按照“推荐(输送)一人一补助”的标准申请补助,同一年度、同一被推荐(输送)人,不能重复享受补助。

三、申请材料

(一)第一类申请人

1.《就业服务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1或附件2);

2.《就业人员花名册》一式三份(附件3),同时递交电子文档;

3.《就职企业汇总表》一式三份(附件4),同时递交电子文档;

4.就业人员技能证书复印件;(可通过柳州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共享信息的,免提交)

5.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审核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务经纪人申请表》(原件,核验后退回,仅需首次申请时提交;经纪人资格由人社部门认定,可免提交);

6.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需提供原件,核验后退回,仅需首次申请时提交);

7.失业登记记录(就业人员失业登记地在柳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外的,需提供)。

(二)第二类申请人

1.《重点企业输送产业工人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5);

2.《输送产业工人花名册》一式三份(附件6),同时递交电子文档;

3.《就职企业汇总表》一式三份(附件4),同时递交电子文档;

4.就业人员技能证书复印件;(可通过柳州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共享信息的,免提交)

5.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6.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核验后退回,仅需首次申请时提交);

7.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需提供原件,核验后退回,仅需首次申请时提交)。

四、拨付流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每月10日前,按以下途径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1.就业企业在柳州市区内的(不含柳江区),申请人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提交材料;

2.就业企业在柳江区、五县的,申请人向企业所在地县级就业服务中心提交材料;

3.11月30日前,接收材料审核办理当年人力资源服务补助业务,12月产生的业务次年审核办理。

(二)初审

1.市就业服务中心收到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材料不齐或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材料齐全的,按相关程序审核。

2.柳江区和五县就业服务中心收到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材料不齐或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材料齐全的,按相关程序审核。

(三)复核、公示及拨付。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补助条件的,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有关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五、资金来源

人力资源服务补助资金从上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六、相关要求

(一)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自治区就业资金及市、县安排的其他资金进行全盘统筹,合理调配,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承受能力合理安排资金的使用。

(二)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进行资格审核,落实公示制度,公开举报监督电话,通过核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方式,与财政部门共同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对发现以不实承诺、欺诈、伪造材料等手段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责令退回违规使用、被骗取资金,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法纳入个人征信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规范柳州市职业介绍服务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柳人社规〔2019〕2号)(以下简称2号文)同时废止。即日起,已符合2号文的申报条件且尚未办理申报的,尽快办理申报手续,继续执行2号文的政策;社会保险费缴费时间不足的,可累计计算缴费时间,符合条件后,按本通知执行。国家、自治区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就业服务补助申请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表)

2.就业服务补助申请表(劳务经纪人用表)

3.就业人员花名册

4.就职企业汇总表

5.重点企业输送产业工人补助申请表

6.输送产业工人花名册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21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7月21日印发


政策通知

柳人社规〔2022〕2号 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广西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18〕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就领办发〔2020〕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等文件精神,引导和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对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及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等群体进行职业介绍、就业推介的就业帮扶活动,现就开展就业帮扶活动中各类对象申领人力资源服务补助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一)下列机构(人员)推荐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柳州市范围内的企业就业,协助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补助。

1.在柳州市登记注册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劳务经纪人。劳务经纪人是指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乡镇(街道)就业社保服务机构认定的各类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依照相关规定从事劳务经纪事务的自然人。自然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初中及以上文化,年龄不超过60周岁,有转移就业工作经历或有职业介绍相关工作经验,在本地具有一定影响力。

以上人员简称“第一类申请人”。

(二)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及在柳州市登记注册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重点企业输送产业工人就业,且用工双方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补助。

以上人员简称“第二类申请人”。

(三)在柳州市登记注册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平台内经营、自建网站或者其他网络服务方式,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免费提供求职、招聘服务,符合上述两类条件的,也可以申请相应的人力资源服务补助。

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网络招聘)的,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补助标准

(一)第一类申请人

1.为规模以上企业成功推荐就业人员,补助标准:

(1)初级工及以下600元/人/年

(2)中级工800元/人/年

(3)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1000元/人/年

2.为规模以下企业成功推荐就业人员,补助标准:

(1)初级工及以下600元/人/年

(2)中级工600元/人/年

(3)高级工800元/人/年

(4)技师(高级技师)1000元/人/年

(二)第二类申请人向重点企业输送产业工人的,补助标准:

1.初级工及以下500元/人/年

2.中级工800元/人/年

3.高级工1100元/人/年

4.技师(高级技师)1500元/人/年

(三)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每所学校申报人力资源补助每年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60万元(不含60万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家机构申报人力资源服务补助每年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不含100万元);劳务经纪人每人申报人力资源服务补助每年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20万元(不含20万元)。

(四)已领上述补助的,不得再领取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和我市出台支持鼓励校企人才合作相关政策的补助。

(五)按照“推荐(输送)一人一补助”的标准申请补助,同一年度、同一被推荐(输送)人,不能重复享受补助。

三、申请材料

(一)第一类申请人

1.《就业服务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1或附件2);

2.《就业人员花名册》一式三份(附件3),同时递交电子文档;

3.《就职企业汇总表》一式三份(附件4),同时递交电子文档;

4.就业人员技能证书复印件;(可通过柳州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共享信息的,免提交)

5.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审核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务经纪人申请表》(原件,核验后退回,仅需首次申请时提交;经纪人资格由人社部门认定,可免提交);

6.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需提供原件,核验后退回,仅需首次申请时提交);

7.失业登记记录(就业人员失业登记地在柳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外的,需提供)。

(二)第二类申请人

1.《重点企业输送产业工人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5);

2.《输送产业工人花名册》一式三份(附件6),同时递交电子文档;

3.《就职企业汇总表》一式三份(附件4),同时递交电子文档;

4.就业人员技能证书复印件;(可通过柳州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共享信息的,免提交)

5.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6.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核验后退回,仅需首次申请时提交);

7.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需提供原件,核验后退回,仅需首次申请时提交)。

四、拨付流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每月10日前,按以下途径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1.就业企业在柳州市区内的(不含柳江区),申请人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提交材料;

2.就业企业在柳江区、五县的,申请人向企业所在地县级就业服务中心提交材料;

3.11月30日前,接收材料审核办理当年人力资源服务补助业务,12月产生的业务次年审核办理。

(二)初审

1.市就业服务中心收到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材料不齐或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材料齐全的,按相关程序审核。

2.柳江区和五县就业服务中心收到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材料不齐或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材料齐全的,按相关程序审核。

(三)复核、公示及拨付。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补助条件的,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有关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五、资金来源

人力资源服务补助资金从上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六、相关要求

(一)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自治区就业资金及市、县安排的其他资金进行全盘统筹,合理调配,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承受能力合理安排资金的使用。

(二)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进行资格审核,落实公示制度,公开举报监督电话,通过核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方式,与财政部门共同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对发现以不实承诺、欺诈、伪造材料等手段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责令退回违规使用、被骗取资金,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法纳入个人征信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规范柳州市职业介绍服务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柳人社规〔2019〕2号)(以下简称2号文)同时废止。即日起,已符合2号文的申报条件且尚未办理申报的,尽快办理申报手续,继续执行2号文的政策;社会保险费缴费时间不足的,可累计计算缴费时间,符合条件后,按本通知执行。国家、自治区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就业服务补助申请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表)

2.就业服务补助申请表(劳务经纪人用表)

3.就业人员花名册

4.就职企业汇总表

5.重点企业输送产业工人补助申请表

6.输送产业工人花名册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21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7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