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3〕2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2023-10-13 14:10    |   作者: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3日

类别

最低工资标准(元)

适用地区

小时

一类

1990

20.1

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等市的城区,以及东兴市

二类

1840

18.6

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等市的城区

三类

1690

17

各县、县级市(东兴市除外)



政策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3〕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3日

类别

最低工资标准(元)

适用地区

小时

一类

1990

20.1

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等市的城区,以及东兴市

二类

1840

18.6

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等市的城区

三类

1690

17

各县、县级市(东兴市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