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南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指南

柳南区人社局  |    2022-07-29 10:05    |   作者: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广西于2009年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2011年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2014年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试点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都将此作为重要惠民工作积极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已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调节城乡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这项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一、参保范围

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1.个人缴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共1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2.政府补贴。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缴费200-400元分别补贴35元、40元、45元,缴费500-700元分别补贴60元、65元、7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20元,缴费1000元补贴150元,缴费1500元补贴175元,缴费2000元以上统一补贴200元。

政府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满15年后每多缴一年,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每月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2元。

3.政府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继续对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低保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城乡低保对象缴费100元档次的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50元,缴费200元以上(含200元)档次的,政府代缴100元;柳南区计划生育家庭成员最低缴费档次200元,缴费200元以上(含200元)档次的,政府代缴100元。缴费困难群体可在政府代缴基础上,增加个人缴费,并享受按政府代缴金额与个人缴费合计金额对应缴费档次的政府缴费补贴。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在扶持期内的已脱贫人口,由各地继续实行差异化政策。在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时,对上述困难群体和其他已脱贫人口继续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

三、缴费时间和方式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县级税务部门委托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在参保人员自愿的基础上,由参保人员、税务部门、金融机构三方共同签订委托金融机构代扣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协议。参保人员应按协议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将选定缴费档次的当年保险费金额足额存入相应的银行存折(银行卡、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四、养老金领取

1.养老金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养老金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蓄额÷139+(缴费年限-15)×2/+5/(年龄65周岁)

3.2012年实施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以来,经过了7次养老金标准的提高,202207月起,月基础养老金161元。

4.丧葬补助。从2019年起,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经办机构从起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并按人均不低于600元标准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五、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的养老保险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资金、集体补助和存款利息收入构成,个人账户实现完全积累,实账管理。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六、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迁入地,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按《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暂行)》(人社部发〔201425号)办理衔接手续。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经办机构:

柳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727301

柳南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所 3613451

流山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 7578917

洛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 7549376

太阳村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 3756076

柳南街道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 3630186

柳石街道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 8252731

南站街道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 3623851

河西街道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 3703319

鹅山街道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 3656626

银山街道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 3230217

潭西街道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 3731607

南环街道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 3875181


常见问题

柳南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指南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广西于2009年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2011年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2014年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试点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都将此作为重要惠民工作积极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已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调节城乡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这项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一、参保范围

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1.个人缴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共1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2.政府补贴。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缴费200-400元分别补贴35元、40元、45元,缴费500-700元分别补贴60元、65元、7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20元,缴费1000元补贴150元,缴费1500元补贴175元,缴费2000元以上统一补贴200元。

政府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满15年后每多缴一年,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每月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2元。

3.政府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继续对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低保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城乡低保对象缴费100元档次的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50元,缴费200元以上(含200元)档次的,政府代缴100元;柳南区计划生育家庭成员最低缴费档次200元,缴费200元以上(含200元)档次的,政府代缴100元。缴费困难群体可在政府代缴基础上,增加个人缴费,并享受按政府代缴金额与个人缴费合计金额对应缴费档次的政府缴费补贴。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在扶持期内的已脱贫人口,由各地继续实行差异化政策。在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时,对上述困难群体和其他已脱贫人口继续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

三、缴费时间和方式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县级税务部门委托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在参保人员自愿的基础上,由参保人员、税务部门、金融机构三方共同签订委托金融机构代扣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协议。参保人员应按协议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将选定缴费档次的当年保险费金额足额存入相应的银行存折(银行卡、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四、养老金领取

1.养老金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养老金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蓄额÷139+(缴费年限-15)×2/+5/(年龄65周岁)

3.2012年实施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以来,经过了7次养老金标准的提高,202207月起,月基础养老金161元。

4.丧葬补助。从2019年起,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经办机构从起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并按人均不低于600元标准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五、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的养老保险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资金、集体补助和存款利息收入构成,个人账户实现完全积累,实账管理。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六、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迁入地,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按《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暂行)》(人社部发〔201425号)办理衔接手续。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经办机构:

柳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727301

柳南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所 3613451

流山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 7578917

洛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 7549376

太阳村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 3756076

柳南街道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 3630186

柳石街道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 8252731

南站街道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 3623851

河西街道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 3703319

鹅山街道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 3656626

银山街道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 3230217

潭西街道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 3731607

南环街道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 3875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