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困难人员
1.残疾人员;
2.女性40周岁以上、 男性50周岁以上;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4.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5.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
6.因失地失海或重大自然灾害失业;
7.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难以实现就业的情形。
(二)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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