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出示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说 明家庭困难情况,在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申请表上签字确 认;(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对所提供的信息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签署授权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委托书; (四)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 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出示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说 明家庭困难情况,在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申请表上签字确 认;(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对所提供的信息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签署授权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委托书; (四)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 系的,应当如实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