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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符合区城乡低保条件?

来源:柳南区民政局  |    2024-08-08 23:46    |   作者: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 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一)家庭人均货币财产超过当地同期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的 3 倍;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有正常使用的经营性(有营运 证的出租车、网约车、大中型货运汽车、面包车,经营性车辆作 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家庭因家庭成员发生重病、其他事故导致家庭 生活困难或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除外)、享受型(豪华 汽车)、消费型车辆(年检正常在用的代步车,不包括已被相关
部门强制报废、注销或抵债的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 的机动车辆,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 2 辆除外);生产型用车不 属于本条款限定范围; (三)2 年内购买价格超过 6 万元的船舶(生活必需居住型除 外)、机械(工程机械、车床)、大中型农机具等,但购买后因 家庭成员发生重病、其他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或家庭收入低于 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除外; (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 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 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前一年内或享受救助期间,共同生 活的家庭成员有新建或扩建私房(正常维修、危房改造、倒房重 建、易地搬迁回建住房除外)、购买商品房或宅基地、豪华装修 住房,但在实施过程中遭遇重大变故等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 除外;(六)拥有 2 套以上(含 2 套)产权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 面积超过当地最低住房保障标准(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 废弃不用,以唯一商品房作为居住用房的,可按仅有一套住房认 定);(七)家庭成员的日常消费行为明显高于当地平均实际生活 水平或有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 (八)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九)有工商注册的家庭(家庭主要依靠小型个体经营收入 维持生计,注册资金在 5 万元以下除外); (十)义务教育阶段安排子女自费高价择校就读的或者有子 女出国、出境(港澳台地区)留学的(到东盟国家进行小语种交 换学习的除外); (十一)对于出借身份证购买车辆、开办企业、购买房屋等 在享低保对象,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不属于本 人拥有的,给予 3 个月期限办理手续,超期未办理的,不予纳入 低保(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过户的,涉事双方进行公证后或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证明后除外); (十二)申请前 6 个月内存在大额财产转移(包括超过当地 同期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 倍的金融货币变动以及房产、车 辆过户等)行为且不能说明合理用途的; (十三)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 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 3 次(含) 以上;(十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的情形。


常见问题
哪些人不符合区城乡低保条件?
来源:柳南区民政局 时间:2024-08-08 23:46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 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一)家庭人均货币财产超过当地同期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的 3 倍;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有正常使用的经营性(有营运 证的出租车、网约车、大中型货运汽车、面包车,经营性车辆作 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家庭因家庭成员发生重病、其他事故导致家庭 生活困难或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除外)、享受型(豪华 汽车)、消费型车辆(年检正常在用的代步车,不包括已被相关
部门强制报废、注销或抵债的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 的机动车辆,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 2 辆除外);生产型用车不 属于本条款限定范围; (三)2 年内购买价格超过 6 万元的船舶(生活必需居住型除 外)、机械(工程机械、车床)、大中型农机具等,但购买后因 家庭成员发生重病、其他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或家庭收入低于 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除外; (四)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 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 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前一年内或享受救助期间,共同生 活的家庭成员有新建或扩建私房(正常维修、危房改造、倒房重 建、易地搬迁回建住房除外)、购买商品房或宅基地、豪华装修 住房,但在实施过程中遭遇重大变故等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 除外;(六)拥有 2 套以上(含 2 套)产权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 面积超过当地最低住房保障标准(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 废弃不用,以唯一商品房作为居住用房的,可按仅有一套住房认 定);(七)家庭成员的日常消费行为明显高于当地平均实际生活 水平或有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 (八)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九)有工商注册的家庭(家庭主要依靠小型个体经营收入 维持生计,注册资金在 5 万元以下除外); (十)义务教育阶段安排子女自费高价择校就读的或者有子 女出国、出境(港澳台地区)留学的(到东盟国家进行小语种交 换学习的除外); (十一)对于出借身份证购买车辆、开办企业、购买房屋等 在享低保对象,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不属于本 人拥有的,给予 3 个月期限办理手续,超期未办理的,不予纳入 低保(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过户的,涉事双方进行公证后或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证明后除外); (十二)申请前 6 个月内存在大额财产转移(包括超过当地 同期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 倍的金融货币变动以及房产、车 辆过户等)行为且不能说明合理用途的; (十三)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 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 3 次(含) 以上;(十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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