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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知识

来源:柳南区民政局  |    2024-02-02 18:40    |   作者:

1. 问:最低生活保障有名额限制吗?什么样的家庭才能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答:最低生活保障没有名额限制,符合条件应保尽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2. 问:最低生活保障能不能跨省申请?

答:《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对于户籍地与居住地跨省分离的家庭,需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下一步,民政部门将积极探索“掌上办”“指尖办”等信息化手段,方便困难群众申请办理低保。

3. 问:最低生活保障中认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

答: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4. 问:到哪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低保要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直接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携带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存折)复印件等,并说明家庭困难情况,在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时,由申请人向工作人员出示因病因残因学等造成困难的相关材料。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5. 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后,要怎样才能最终确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答:乡镇(街道)受理——委托核对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乡镇(街道)组织入户调查——乡镇(街道)经办机构提出拟认定的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屯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开展民主评议——乡镇政府(街道办)主要负责人作出认定意见——在县级民政局官方网站及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固定的村(居)务公开栏上长期公布。

6. 问:广西每个地方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样吗?

答:各地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情况进行调整。目前,广西各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样,城乡低保标准也不一样,具体标准可向各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了解或在当地民政部门网站查询。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依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困难程度,可以按照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或分档确定保障金。对家庭成员中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极度困难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可按A档确定保障金;对家庭成员中有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基本保障户,可按B档确定保障金;对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困难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可按C档确定保障金。

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于批准当月或者次月起按月发放至低保对象指定的家庭成员账户。

7. 问:子女和父母的户口没有在一起,为什么还要核查不在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

答:家庭成员有相互承担赡养、抚养、抚养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即使子女没有和父母的户口在一起,在核算老人家庭收入时应计算子女的赡养费。家庭成员有赡养、抚(扶)养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赡养、抚(扶)养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具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由赡养、抚(扶)养人按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付,实际支付赡养、抚(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支付数额计算。

除非子女是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现役义务兵、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服刑人员、在戒毒所强行戒毒人员、被认定为失踪失联、下落不明人员、年满60周岁(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除外)或未满18周岁人员、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子女家庭中有患重特大疾病、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四级精神或智力残疾人的,可以不计赡养费。

8. 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如何根据困难程度分类救助?

答:(1)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特别困难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A类);(2)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基本保障户(B类);(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C类)。对于A类和B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低保救助为主;对于C类低保对象,应以产业帮扶和就业扶持为主,鼓励其通过发展产业、自主就业和扶持就业,逐步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于发展产业和实现就业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给予6个月渐退期。

9. 问:残疾人都能纳入低保吗?

答:(1)对于困难残疾人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按规定程序以家庭为单位纳入低保范围;(2)对于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只要残疾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按照个人为单位纳入低保;(3)对于依靠子女供养的无收入来源的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其子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的,可依申请纳入低保。(4)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可以个人为单位申请纳入低保。

10. 问:什么情况下,整户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家庭成员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答:(1)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2)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三级、四级精神或者智力残疾人;

3)低收入家庭中的依靠子女供养或配偶抚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

4)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或未成年重度残疾人;

5)家庭生活确有困难(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且卧床不起1年以上的成年重病患者;

6)脱离家庭、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1年以上、生活确有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7)生活确有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

8)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且自愿接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

11. 问: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家庭能纳入低保吗?

答:对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导致自行承担的住院医药费用支出较大(即: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自行承担的住院医药费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行承担的住院医药费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根据申请可以纳入低保范围;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标准(含),未痊愈仍需要治疗的重病患者(伤者)本人,根据申请可以纳入低保范围。

12. 问:收不抵支的家庭是否可以申请低保?特殊情况的家庭计算收入时如何扣减费用?

答:因病、因残、因灾等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生活确有困难家庭,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因怀孕、哺乳、照护重大疾病患者或者重度残疾人、单亲抚养学龄前儿童而没有就业的家庭成员可以认定为无收入者。家庭成员根据法定义务向非共同生活的人员支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相应扣除。

13. 问:脱贫户还能继续纳入农村低保吗?

答:脱贫后,兜底救助类政策继续保持总体稳定,符合条件的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脱贫人口,继续纳入农村低保。(1)对收入水平已超过脱贫标准但仍低于低保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可继续享受低保政策。不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退出。(2)对于通过发展产业、实现就业等方式实现家庭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保障对象,在6个月的过渡保障期内可以继续享受农村低保相关政策。对农村低保对象务工收入,因重大刚性支出造成生活困难的,可以参照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适当扣减其家庭成员的务工成本。

14. 问:什么情况下,会暂停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核实,可以通过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途径提前联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连续2次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者超过 1 年无法联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由受委托行使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暂停发放其最低生活保障金。

15. 问:什么情况下,会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答:(1)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

2)有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

3)主动放弃法定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16. 问:如何避免出现“人情保”“关系保”现象?

答: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近亲属申请或者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备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备注对象进行重点核查。

17. 问:低保如何开展动态管理?

答: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状况、收入支出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状况、收入支出状况、财产状况。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收入支出状况和财产状况,至少每半年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平台查询核对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至少每半年入户调查核实1次,对无劳动能力、生活常年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至少每年入户调查核实1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核查结果予以随机抽查核验。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减发、停发或者增发手续。

18. 问:群众如何对低保工作进行监督?

答:(1)群众可以对低保公示情况提出异议,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线索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受委托行使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调查核实。

2)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社会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举报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19. 问: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1)由审批机关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依法将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系统,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开;

2)情节严重的,处以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 问:为他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由审批机关将有关情况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记入当事人信用系统,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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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柳南区民政局 时间:2024-02-02 18:40

1. 问:最低生活保障有名额限制吗?什么样的家庭才能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答:最低生活保障没有名额限制,符合条件应保尽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2. 问:最低生活保障能不能跨省申请?

答:《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对于户籍地与居住地跨省分离的家庭,需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下一步,民政部门将积极探索“掌上办”“指尖办”等信息化手段,方便困难群众申请办理低保。

3. 问:最低生活保障中认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

答: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4. 问:到哪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低保要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直接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携带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存折)复印件等,并说明家庭困难情况,在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时,由申请人向工作人员出示因病因残因学等造成困难的相关材料。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5. 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后,要怎样才能最终确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答:乡镇(街道)受理——委托核对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乡镇(街道)组织入户调查——乡镇(街道)经办机构提出拟认定的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屯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开展民主评议——乡镇政府(街道办)主要负责人作出认定意见——在县级民政局官方网站及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固定的村(居)务公开栏上长期公布。

6. 问:广西每个地方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样吗?

答:各地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情况进行调整。目前,广西各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样,城乡低保标准也不一样,具体标准可向各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了解或在当地民政部门网站查询。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依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困难程度,可以按照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或分档确定保障金。对家庭成员中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极度困难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可按A档确定保障金;对家庭成员中有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基本保障户,可按B档确定保障金;对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困难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可按C档确定保障金。

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于批准当月或者次月起按月发放至低保对象指定的家庭成员账户。

7. 问:子女和父母的户口没有在一起,为什么还要核查不在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

答:家庭成员有相互承担赡养、抚养、抚养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即使子女没有和父母的户口在一起,在核算老人家庭收入时应计算子女的赡养费。家庭成员有赡养、抚(扶)养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赡养、抚(扶)养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具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由赡养、抚(扶)养人按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付,实际支付赡养、抚(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支付数额计算。

除非子女是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现役义务兵、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服刑人员、在戒毒所强行戒毒人员、被认定为失踪失联、下落不明人员、年满60周岁(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除外)或未满18周岁人员、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子女家庭中有患重特大疾病、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四级精神或智力残疾人的,可以不计赡养费。

8. 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如何根据困难程度分类救助?

答:(1)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特别困难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A类);(2)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基本保障户(B类);(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C类)。对于A类和B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低保救助为主;对于C类低保对象,应以产业帮扶和就业扶持为主,鼓励其通过发展产业、自主就业和扶持就业,逐步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于发展产业和实现就业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给予6个月渐退期。

9. 问:残疾人都能纳入低保吗?

答:(1)对于困难残疾人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按规定程序以家庭为单位纳入低保范围;(2)对于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只要残疾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按照个人为单位纳入低保;(3)对于依靠子女供养的无收入来源的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其子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的,可依申请纳入低保。(4)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可以个人为单位申请纳入低保。

10. 问:什么情况下,整户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家庭成员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答:(1)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2)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三级、四级精神或者智力残疾人;

3)低收入家庭中的依靠子女供养或配偶抚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

4)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或未成年重度残疾人;

5)家庭生活确有困难(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且卧床不起1年以上的成年重病患者;

6)脱离家庭、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1年以上、生活确有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7)生活确有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

8)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且自愿接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

11. 问: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家庭能纳入低保吗?

答:对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导致自行承担的住院医药费用支出较大(即: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自行承担的住院医药费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行承担的住院医药费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根据申请可以纳入低保范围;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标准(含),未痊愈仍需要治疗的重病患者(伤者)本人,根据申请可以纳入低保范围。

12. 问:收不抵支的家庭是否可以申请低保?特殊情况的家庭计算收入时如何扣减费用?

答:因病、因残、因灾等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生活确有困难家庭,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因怀孕、哺乳、照护重大疾病患者或者重度残疾人、单亲抚养学龄前儿童而没有就业的家庭成员可以认定为无收入者。家庭成员根据法定义务向非共同生活的人员支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相应扣除。

13. 问:脱贫户还能继续纳入农村低保吗?

答:脱贫后,兜底救助类政策继续保持总体稳定,符合条件的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脱贫人口,继续纳入农村低保。(1)对收入水平已超过脱贫标准但仍低于低保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可继续享受低保政策。不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退出。(2)对于通过发展产业、实现就业等方式实现家庭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保障对象,在6个月的过渡保障期内可以继续享受农村低保相关政策。对农村低保对象务工收入,因重大刚性支出造成生活困难的,可以参照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适当扣减其家庭成员的务工成本。

14. 问:什么情况下,会暂停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核实,可以通过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途径提前联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连续2次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者超过 1 年无法联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由受委托行使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暂停发放其最低生活保障金。

15. 问:什么情况下,会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答:(1)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

2)有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

3)主动放弃法定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16. 问:如何避免出现“人情保”“关系保”现象?

答: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近亲属申请或者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备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备注对象进行重点核查。

17. 问:低保如何开展动态管理?

答: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状况、收入支出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状况、收入支出状况、财产状况。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收入支出状况和财产状况,至少每半年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平台查询核对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至少每半年入户调查核实1次,对无劳动能力、生活常年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至少每年入户调查核实1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核查结果予以随机抽查核验。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减发、停发或者增发手续。

18. 问:群众如何对低保工作进行监督?

答:(1)群众可以对低保公示情况提出异议,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线索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受委托行使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调查核实。

2)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社会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举报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19. 问: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1)由审批机关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依法将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系统,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开;

2)情节严重的,处以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 问:为他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由审批机关将有关情况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记入当事人信用系统,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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