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民发〔2021〕15号 柳州市民政局关于城乡特困人员审核认定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工作的通知

柳州市民政局  |    2021-05-31 17:00    |   作者:

各县(区)民政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社会事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印发<广西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管理权限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桂编办发〔2019195)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办发〔202023号)等文件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城乡特困人员审核认定程序,实现特困人员审核认定和监督管理职能有效分离,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现结合实际,对我市特困人员审核认定权限全面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政府(街道办)〕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工

(一)县级民政部门职责。履行本辖区城乡特困人员审核认定工作指导、协调、监管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辖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政策,加强政策宣传,督促落实。负责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负责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开展特困救助供养入户核查工作。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建立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机制。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开展特困救助供养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工作。依托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对乡镇政府(街道办)每月审核认定的特困人员进行核查。每年组织工作人员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辖区内特困人员开展随机入户抽查。会同县级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拨付到有关账户。负责特困救助供养资金使用监管,定期会同财政、纪委监委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特困救助供养情况统计上报工作。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职责负责特困人员审核认定的受理、审核、认定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主体责任,乡(镇)长(街道办主任)是特困人员审核认定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特困人员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发起核对和审核,公示监督(拟审核认定公示,已认定特困人员名单长期公布)、政策宣传、档案管理,以及按月将特困人员名册、新审核认定特困人员名册及相关材料等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三)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协助做好特困供养政策宣传、救助对象主动发现、特困人员审核认定、终止救助供养等工作。协助做好社会力量(第三方)参与特困人员入户核查工作、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申请人提出申请。协助开展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入户调查、审核意见公示、材料收集上报。

二、规范审核认定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受理点或通过网上自助申请平台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出示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说明家庭困难情况,在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二)受理。乡镇政府(街道办)收到申请后,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备齐入户调查的相关材料。

(三)调查核实。乡镇政府(街道办)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驻村干部、村(居)委会干部等工作人员(调查人员不少于2 人,其中至少有1 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入户调查结束后,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在入户调查表(低保申请表)上分别签字。

(四)公示。乡镇政府(街道办)根据调查核实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作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村(居)务公开栏及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屯(小区)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五)民主评议。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以及对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有异议或申请人主动要求的,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及时组织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及入户调查情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议,并作出是否属实的结论,不对申请人能否享受特困救助供养进行评议。评议结论仅作为认定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参考。民主评议结论与入户核查了解到的家庭生活状况明显不符的,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当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并作出结论。

(六)认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提交受委托行使审批权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乡镇政府(街道办)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七)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乡镇政府(街道办)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八)资金发放。符合条件纳入特困救助供养的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当月或次月起发放到有关账户。属于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其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应当直接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属于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其基本生活费应当直接拨付到特困人员的个人账户,其照料护理费应当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直接拨付到特困人员或其护理人的个人账户。

九)长期公布。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将特困人员的名单、保障金额等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布,乡镇政府(街道办)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特困人员名单、保障金额等信息在其办公场所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屯(小区)公布。

三、推进步骤和时间安排

()制定方案,动员部署阶段(20215月底前)。各县(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务局要结合实际制定好工作实施方案,及时动员部署和启动工作。并于6月底前将工作实施方案报送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备案。

() 协调推进,组织实施阶段(20216月至11月底)。各县(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务局要加强业务培训,及时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研究制定特困人员审核认定操作细则,优化工作流程,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评估总结,深化提高阶段(202112月底前)。各县(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务局认真总结审核认定权限下放工作的做法及成效,并提出建设性意见,于1220日前向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报送工作评估报告。

四、工作要求

()统一思想认识。特困人员审核认定权限下放乡镇政府(街道办)是中央、自治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清工作形势,进一步凝聚共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特困人员审核认定权限下放工作顺利落地。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务局要按照市民政局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好工作实施方案,及时启动工作,并在推进过程中不断调整完善工作措施;要强化培训,切实提高乡镇政府(街道办)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经办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要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及时发现和妥善解决审核认定权限下放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加强舆论引导。各县(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务局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多角度、多维度宣传特困人员审核认定权限下放乡镇(街道)的重要意义和取得的良好工作成效,为乡镇政府(街道办)开展特困人员审核认定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政策通知

柳民发〔2021〕15号 柳州市民政局关于城乡特困人员审核认定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社会事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印发<广西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管理权限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桂编办发〔2019195)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办发〔202023号)等文件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城乡特困人员审核认定程序,实现特困人员审核认定和监督管理职能有效分离,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现结合实际,对我市特困人员审核认定权限全面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政府(街道办)〕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工

(一)县级民政部门职责。履行本辖区城乡特困人员审核认定工作指导、协调、监管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辖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政策,加强政策宣传,督促落实。负责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负责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开展特困救助供养入户核查工作。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建立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机制。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开展特困救助供养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工作。依托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对乡镇政府(街道办)每月审核认定的特困人员进行核查。每年组织工作人员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辖区内特困人员开展随机入户抽查。会同县级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拨付到有关账户。负责特困救助供养资金使用监管,定期会同财政、纪委监委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特困救助供养情况统计上报工作。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职责负责特困人员审核认定的受理、审核、认定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主体责任,乡(镇)长(街道办主任)是特困人员审核认定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特困人员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发起核对和审核,公示监督(拟审核认定公示,已认定特困人员名单长期公布)、政策宣传、档案管理,以及按月将特困人员名册、新审核认定特困人员名册及相关材料等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三)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协助做好特困供养政策宣传、救助对象主动发现、特困人员审核认定、终止救助供养等工作。协助做好社会力量(第三方)参与特困人员入户核查工作、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申请人提出申请。协助开展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入户调查、审核意见公示、材料收集上报。

二、规范审核认定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受理点或通过网上自助申请平台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出示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说明家庭困难情况,在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二)受理。乡镇政府(街道办)收到申请后,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备齐入户调查的相关材料。

(三)调查核实。乡镇政府(街道办)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驻村干部、村(居)委会干部等工作人员(调查人员不少于2 人,其中至少有1 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入户调查结束后,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在入户调查表(低保申请表)上分别签字。

(四)公示。乡镇政府(街道办)根据调查核实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作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村(居)务公开栏及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屯(小区)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五)民主评议。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以及对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有异议或申请人主动要求的,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及时组织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及入户调查情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议,并作出是否属实的结论,不对申请人能否享受特困救助供养进行评议。评议结论仅作为认定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参考。民主评议结论与入户核查了解到的家庭生活状况明显不符的,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当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并作出结论。

(六)认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提交受委托行使审批权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乡镇政府(街道办)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七)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乡镇政府(街道办)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八)资金发放。符合条件纳入特困救助供养的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当月或次月起发放到有关账户。属于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其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应当直接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属于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其基本生活费应当直接拨付到特困人员的个人账户,其照料护理费应当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直接拨付到特困人员或其护理人的个人账户。

九)长期公布。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将特困人员的名单、保障金额等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布,乡镇政府(街道办)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特困人员名单、保障金额等信息在其办公场所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屯(小区)公布。

三、推进步骤和时间安排

()制定方案,动员部署阶段(20215月底前)。各县(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务局要结合实际制定好工作实施方案,及时动员部署和启动工作。并于6月底前将工作实施方案报送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备案。

() 协调推进,组织实施阶段(20216月至11月底)。各县(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务局要加强业务培训,及时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研究制定特困人员审核认定操作细则,优化工作流程,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评估总结,深化提高阶段(202112月底前)。各县(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务局认真总结审核认定权限下放工作的做法及成效,并提出建设性意见,于1220日前向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报送工作评估报告。

四、工作要求

()统一思想认识。特困人员审核认定权限下放乡镇政府(街道办)是中央、自治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清工作形势,进一步凝聚共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特困人员审核认定权限下放工作顺利落地。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务局要按照市民政局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好工作实施方案,及时启动工作,并在推进过程中不断调整完善工作措施;要强化培训,切实提高乡镇政府(街道办)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经办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要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及时发现和妥善解决审核认定权限下放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加强舆论引导。各县(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务局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多角度、多维度宣传特困人员审核认定权限下放乡镇(街道)的重要意义和取得的良好工作成效,为乡镇政府(街道办)开展特困人员审核认定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