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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办理

来源:柳南区民政局  |    2024-06-19 18:00    |   作者: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01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02

结婚登记提供材料与要求

1.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2.当事人双方提交有效证件: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3.当事人双方均非本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的内地居民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


03

相关法条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条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知识库
结婚登记办理
来源:柳南区民政局 时间:2024-06-19 18:00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01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02

结婚登记提供材料与要求

1.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2.当事人双方提交有效证件: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3.当事人双方均非本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的内地居民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


03

相关法条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条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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