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落实,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附后),对《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以下简称《意见》)相关政策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为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现就贯彻落实《通知》和《意见》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抓好学习宣传。各级民政、公安等部门要组织本部门相关单位、机构和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通知》和《意见》各项要求。具体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和儿童督导员要做到熟悉政策内容和工作流程,准确把握政策保障范围,确保政策落地落实落细。各地要以贯彻落实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为契机,结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宣讲进村(居)”等活动,组织开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的宣传,向广大儿童主任、服务对象及其家庭监护人宣讲政策,帮助他们了解掌握申请补助的途径和方式,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二、扩大走访排查范围。《通知》在《意见》的基础上补充增加了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两种情形。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文件要求,切实加强与当地法院、公安等部门的沟通会商,建立常态化联动机制,做好新增两种情形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比对查验、排查统计和动态管理等工作,按照“认定一个,录入一个”的原则,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防止因信息共享不及时等原因发生儿童漏保的相关问题。对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但未纳入保障范围的儿童,儿童督导员要指导儿童主任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并帮助做好申领补助等相关工作。在排查走访过程中,各地公安部门和民政部门要高度关注无户籍儿童的排查,摸清辖区内尚未登记落户的儿童情况,按照户籍管理有关规定,认真研究解决儿童户口登记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适当减免困难家庭无户籍儿童落户的DNA亲子鉴定等相关费用。
三、精准认定失联情形。各地要根据《通知》和《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失联认定工作流程,精准认定失联情形。对于失联情形的查验,可采取由儿童监护人、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向儿童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报警,也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儿童或失联父母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查询失联父母情况的申请(附件1)。公安部门受理后,应当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找力度,并按照有关要求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附件2)。
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由公安部门书面反馈后(附件2),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通知》附件2)进行认定。对上述方式仍无法认定的其他复杂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后,通过县级儿童保护相关协调机制研究确认。
四、加强服务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按规定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走访排查、应急处置、救助帮扶、监护支持、精神关爱等服务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提升基层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关爱救助服务能力。各地要加大对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投入,规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资金使用管理,确保各项保障政策真正惠及到每一名服务对象。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财力状况,统筹各种资源,组织开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相关活动,加大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教育资助力度。各地可参照“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模式,推动将孤儿助学政策逐步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拓展,对已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给予一定的助学金资助,资金来源和分担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对于在申请期间出现基本生活困难或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儿童,各地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给予救助。
五、加强工作协同。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协同机制,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沟通会商和密切配合,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工作。要充分运用好儿童保护相关协调机制和制度,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中遇到的特殊个案情形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以解决,积极探索破解工作中的焦点难点。
各地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牵头完善相关保障政策,制定具体落实工作措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3月25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落实,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附后),对《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以下简称《意见》)相关政策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为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现就贯彻落实《通知》和《意见》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抓好学习宣传。各级民政、公安等部门要组织本部门相关单位、机构和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通知》和《意见》各项要求。具体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和儿童督导员要做到熟悉政策内容和工作流程,准确把握政策保障范围,确保政策落地落实落细。各地要以贯彻落实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为契机,结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宣讲进村(居)”等活动,组织开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的宣传,向广大儿童主任、服务对象及其家庭监护人宣讲政策,帮助他们了解掌握申请补助的途径和方式,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二、扩大走访排查范围。《通知》在《意见》的基础上补充增加了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两种情形。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文件要求,切实加强与当地法院、公安等部门的沟通会商,建立常态化联动机制,做好新增两种情形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比对查验、排查统计和动态管理等工作,按照“认定一个,录入一个”的原则,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防止因信息共享不及时等原因发生儿童漏保的相关问题。对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但未纳入保障范围的儿童,儿童督导员要指导儿童主任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并帮助做好申领补助等相关工作。在排查走访过程中,各地公安部门和民政部门要高度关注无户籍儿童的排查,摸清辖区内尚未登记落户的儿童情况,按照户籍管理有关规定,认真研究解决儿童户口登记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适当减免困难家庭无户籍儿童落户的DNA亲子鉴定等相关费用。
三、精准认定失联情形。各地要根据《通知》和《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失联认定工作流程,精准认定失联情形。对于失联情形的查验,可采取由儿童监护人、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向儿童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报警,也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儿童或失联父母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查询失联父母情况的申请(附件1)。公安部门受理后,应当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找力度,并按照有关要求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附件2)。
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由公安部门书面反馈后(附件2),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通知》附件2)进行认定。对上述方式仍无法认定的其他复杂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后,通过县级儿童保护相关协调机制研究确认。
四、加强服务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按规定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走访排查、应急处置、救助帮扶、监护支持、精神关爱等服务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提升基层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关爱救助服务能力。各地要加大对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投入,规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资金使用管理,确保各项保障政策真正惠及到每一名服务对象。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财力状况,统筹各种资源,组织开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相关活动,加大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教育资助力度。各地可参照“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模式,推动将孤儿助学政策逐步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拓展,对已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给予一定的助学金资助,资金来源和分担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对于在申请期间出现基本生活困难或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儿童,各地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给予救助。
五、加强工作协同。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协同机制,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沟通会商和密切配合,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工作。要充分运用好儿童保护相关协调机制和制度,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中遇到的特殊个案情形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以解决,积极探索破解工作中的焦点难点。
各地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牵头完善相关保障政策,制定具体落实工作措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