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学前教育资助政策有入园补助金,资助对象是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在确保孤儿、残疾儿童入园资助的基础上,优先资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子女。
资助比例:城市幼儿园,资助面约占在园幼儿总数的5%。农村幼儿园(含县镇),资助面约占在园幼儿总数的10%-15%,其中国家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含享受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待遇县)、民族自治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待遇县)、边境县(含享受边境待遇县)幼儿园,资助面约占在园幼儿总数的15%;其他县(市、区)农村幼儿园,资助面约占在园幼儿总数的10%。
资助标准:入园补助金由幼儿园根据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两档执行,一档补助金每人每年补助800元,主要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二档补助金每人每年补助12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儿童。
申请程序:每年9月30日前,儿童家长凭《广西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申请表》,连同包括家庭成员等在内的户口簿(复印件)和有关证明(孤儿证明、残疾证明、烈士证明、低保证等证件以及户籍所在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或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向所在幼儿园提交书面申请。
评审发放:幼儿园成立由园长、教师和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干部代表参加的评审小组。入园补助金实行等额评审,由评审小组根据下达的资助名额,对儿童家长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评定,提出本园入园补助金受助儿童建议名单与档次。幼儿园将资助儿童建议名单在园内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后,由幼儿园收集用于发放入园补助金的受助儿童家长银行卡(储蓄存折)资料,银行卡信息必须由家长本人填写并签字确认。幼儿园根据受助儿童及其家长的相关材料,填写《广西学前教育资助汇总表》后,上报至幼儿园的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复。经幼儿园教育主管部门对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后,由市、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按学期通过银行卡(储蓄存折)将入园补助金统一发放给受助儿童家长。
答:学前教育资助政策有入园补助金,资助对象是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在确保孤儿、残疾儿童入园资助的基础上,优先资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子女。
资助比例:城市幼儿园,资助面约占在园幼儿总数的5%。农村幼儿园(含县镇),资助面约占在园幼儿总数的10%-15%,其中国家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含享受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待遇县)、民族自治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待遇县)、边境县(含享受边境待遇县)幼儿园,资助面约占在园幼儿总数的15%;其他县(市、区)农村幼儿园,资助面约占在园幼儿总数的10%。
资助标准:入园补助金由幼儿园根据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两档执行,一档补助金每人每年补助800元,主要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二档补助金每人每年补助12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儿童。
申请程序:每年9月30日前,儿童家长凭《广西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申请表》,连同包括家庭成员等在内的户口簿(复印件)和有关证明(孤儿证明、残疾证明、烈士证明、低保证等证件以及户籍所在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或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向所在幼儿园提交书面申请。
评审发放:幼儿园成立由园长、教师和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干部代表参加的评审小组。入园补助金实行等额评审,由评审小组根据下达的资助名额,对儿童家长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评定,提出本园入园补助金受助儿童建议名单与档次。幼儿园将资助儿童建议名单在园内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后,由幼儿园收集用于发放入园补助金的受助儿童家长银行卡(储蓄存折)资料,银行卡信息必须由家长本人填写并签字确认。幼儿园根据受助儿童及其家长的相关材料,填写《广西学前教育资助汇总表》后,上报至幼儿园的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复。经幼儿园教育主管部门对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后,由市、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按学期通过银行卡(储蓄存折)将入园补助金统一发放给受助儿童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