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20柳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典型案例通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企业:
为推动巩固安全生产大检查成果,提高监管执法效能,提高安全生产执法震慑效应,现将各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排查整治工作中的典型监管执法案例通报如下:
一、柳州腾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违法案
2022年10月13日柳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柳州腾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造粒车间投料口电气控制箱未采用防爆型;未按照粉尘涉爆空间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清灰制度;造粒车间警示标识缺失等问题。
柳州腾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柳州腾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二、柳州市通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违法案
10月27日,柳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柳州市通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未能提供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柳州市通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对柳州市通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三、柳州市瑞君彤商贸有限公司法人安全生产违法案
10月27日新云村商务酒店发生一起起重伤害致一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涉案起重机属于柳州市瑞君彤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法人在发生事故期间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钢丝绳扎头松动的事故隐患;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对该公司法人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的行政处罚。
四、柳州市华亨粉业食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违法案
2022年6月28日,柳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柳州市华亨粉业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1、作业区内易产生粉尘区域的电控开关不防爆、电机不防爆;2、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急预案不符合法定要求;3、设备设施及厂房内灰尘较多,但未能提供清灰制度及相关清灰记录;4、烤房通道的电控开关箱有的箱盖脱落、8号箱内有积水、漏电保护器安装不足;5、维修区的氧气瓶缺防震圈,与液化气瓶的存放距离不符合要求,部分气瓶无防倾倒装置等问题。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壹万元人民币(¥10000.00)的行政处罚。
五、柳州市柳南区东方家具厂安全生产违法案
2022年5月6日,柳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柳州市柳南区东方家具厂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1、未能提供安全生产制度、应急预案、隐患排查制度等材料;2、除尘器附近3米以内0压范围内的多处电控开关、电控柜以及除尘电机为非防爆型;3、设备设施及厂房内灰尘较多,但未能提供清灰制度及相关清灰记录;4、喷漆房内的电器开关及线路不防爆;5、未能提供隐患排查记录。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款、第六款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其作出壹万元人民币(¥10000.00)的行政处罚。
六、柳州市林峰木制品加工厂安全生产违法案
2022年5月9日,柳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柳州市林峰木制品加工厂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1、未能提供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清灰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建立应急预案;2、在砂光机等多处产生粉尘的机床附近的电控开关不防爆,无安全防护;3、锯边机的马达传动皮带无安全防护罩;4、未能提供现场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壹万元人民币(¥10000.00)的行政处罚。
上述6宗典型安全生产案件的依法严厉查处,充分体现了各负有安全监管执法职责部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积极借鉴通报的典型监管执法案例做法,持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强化震慑警示。
柳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