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9.29行政处罚决定书(象山宝盛建设有限公司融创江南林语二期项目负责人王春祥)

来源: 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4-09-29 18: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4〕22号

被处罚人:王春祥      性别:男             年龄:52岁

身份证号:330225*************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浙江省象山县*****村****号

邮政编码:545001   

所在单位:象山宝盛建设有限公司

职务:融创江南林语二期项目负责人     

单位地址:柳州市柳南区航五路3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王春祥作为象山宝盛建设有限公司融创江南林语二期项目负责人,未及时将2024年7月30日发生工人杨顺国施工过程中摔伤的事故信息报告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柳南应急现记〔2024〕执法-50号)、杨顺国出院记录及执法人员对伤者杨顺国、象山宝盛建设有限公司融创江南林语二期项目负责人王春祥、安全员张岳良、广西信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林松浓的《询问笔录》。证明2024年7月30日象山宝盛建设有限公司位于柳南区航五路3号融创江南林语二期项目工地有1名工人杨顺国受伤。

证据二:象山宝盛建设有限公司与广西信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广西信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杨顺国签订的《劳动合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及对伤者杨顺国、象山宝盛建设有限公司融创江南林语二期项目负责人王春祥、安全员张岳良、广西信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林松浓的《询问笔录》。证明杨顺国为广西信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融创江南林语二期项目工地工作。

证据三:象山宝盛建设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孙兴身份证复印件、象山宝盛建设有限公司《任命书》、象山宝盛建设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执法人员对象山宝盛建设有限公司融创江南林语二期项目负责人王春祥的《询问笔录》,证明王春祥是象山宝盛建设有限公司融创江南林语二期项目的现场负责人,未及时将事故信息报告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对王春祥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行柳州河西支行,户名:柳州市柳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2****05900088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2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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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
2024.9.29行政处罚决定书(象山宝盛建设有限公司融创江南林语二期项目负责人王春祥)
来源: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4-09-29 18: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4〕22号

被处罚人:王春祥      性别:男             年龄:52岁

身份证号:330225*************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浙江省象山县*****村****号

邮政编码:545001   

所在单位:象山宝盛建设有限公司

职务:融创江南林语二期项目负责人     

单位地址:柳州市柳南区航五路3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王春祥作为象山宝盛建设有限公司融创江南林语二期项目负责人,未及时将2024年7月30日发生工人杨顺国施工过程中摔伤的事故信息报告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柳南应急现记〔2024〕执法-50号)、杨顺国出院记录及执法人员对伤者杨顺国、象山宝盛建设有限公司融创江南林语二期项目负责人王春祥、安全员张岳良、广西信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林松浓的《询问笔录》。证明2024年7月30日象山宝盛建设有限公司位于柳南区航五路3号融创江南林语二期项目工地有1名工人杨顺国受伤。

证据二:象山宝盛建设有限公司与广西信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广西信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杨顺国签订的《劳动合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及对伤者杨顺国、象山宝盛建设有限公司融创江南林语二期项目负责人王春祥、安全员张岳良、广西信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林松浓的《询问笔录》。证明杨顺国为广西信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融创江南林语二期项目工地工作。

证据三:象山宝盛建设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孙兴身份证复印件、象山宝盛建设有限公司《任命书》、象山宝盛建设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执法人员对象山宝盛建设有限公司融创江南林语二期项目负责人王春祥的《询问笔录》,证明王春祥是象山宝盛建设有限公司融创江南林语二期项目的现场负责人,未及时将事故信息报告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对王春祥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行柳州河西支行,户名:柳州市柳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2****05900088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2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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