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4.25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州市柳南区韦燕玲烟花爆竹销售经营部)
柳州市柳南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管罚字[2024]第8号
被处罚单位:柳州市柳南区韦燕玲烟花爆竹销售经营部
地址:太阳村镇开发区李佳佳自有房
邮政编码:54500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韦燕玲职务:法人
联系电话:135XXXXXXX3
违法事实及证据:该经营部采购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行河西支行,户名:柳州市柳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23772059000988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或者柳州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25日
两联复写:一联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留存,二联拟被处罚单位(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