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5.16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州市柳南区阿红烟花爆竹经营部)
柳州市柳南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管罚字[2024]第10号
被处罚单位:柳州市柳南区阿红烟花爆竹经营部
地址:柳南区洛满镇洛满村白泥塘屯131号
邮政编码:54500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韩建军职务:法人
联系电话:189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该经营部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场所,未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100元(壹仟壹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行河西支行,户名:柳州市柳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23772059000988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或者柳州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16日
两联复写:一联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留存,二联拟被处罚单位(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