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6.28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州市柳南区帝佳商务宾馆)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4〕15号
被处罚单位:柳州市柳南区帝佳商务宾馆
地址: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西环路口鹅山大厦二、三楼
邮政编码:545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伍雄 职务:经营者
联系电话:180********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查,柳州市柳南区帝佳商务宾馆装修现场从业人员罗胜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操作项目: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过期的情况下,仍从事电焊作业。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柳州市柳南区帝佳商务宾馆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04*********B(1-1)(换))、经营者伍雄身份证复印件及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柳南应急现记〔2024〕053号)。证明柳州市柳南区帝佳商务宾馆的类型、经营场所、经营者、经营范围有效。
证据二: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柳南应急现记〔2024〕053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南应急责改〔2024〕28号)、现场检查的照片、国家安全考试小程序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查询结果(截图)及对柳州市柳南区帝佳商务宾馆实际管理人曾劲松的《询问笔录》。证明:柳州市柳南区帝佳商务宾馆装修现场从业人员罗胜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操作项目: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过期的情况下,仍从事电焊作业。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决定对柳州市柳南区帝佳商务宾馆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柳州市柳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237720590009888,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2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