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6.12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州市国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 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4-06-12 18: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4〕12号

被处罚单位:柳州市国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柳州市飞鹅二路1号谷埠街国际商城K2栋12-30

邮政编码:545007   法定代表人:黄国明   职务:法人     联系电话:135********

违法事实及证据: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行河西支行,户名:柳州市柳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2377205900088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1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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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
2024.6.12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州市国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4-06-12 18: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4〕12号

被处罚单位:柳州市国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柳州市飞鹅二路1号谷埠街国际商城K2栋12-30

邮政编码:545007   法定代表人:黄国明   职务:法人     联系电话:135********

违法事实及证据: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行河西支行,户名:柳州市柳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2377205900088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1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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