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8.09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州中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远刚)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4〕16号
被处罚人:文远刚 性别:男 年龄:36
身份证号码:522725************
家庭住址:贵州省**市**区**路****郡*栋*单元*楼*号
邮政编码: 550000 联系电话:130*******
所在单位:贵州中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贵安新区湖潮乡双创孵化基地(23栋3楼2-015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调查,贵州中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文远刚未及时将事故信息报告至相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柳南应急现记〔2024〕99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南应急责改〔2024〕执法-1号)、《一次性工伤赔偿和解协议书》、执法人员对贵州中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远刚、项目现场管理员丁政国、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执行经理罗宝新、伤者张吉金的《询问笔录》,证明张吉金在铁建国际城二期C-1地块商业1#-3#、住宅6#-10#楼及地下室工程项目工地工作,是贵州中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
证据二: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文远刚身份证复印件及执法人员对贵州中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远刚的《询问笔录》,证明文远刚是贵州中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
证据三:《现场检查记录》(柳南应急现记〔2024〕99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南应急责改〔2024〕执法-1号)、《铁建国际城二期C-1地块商业1#-3#、住宅6#-10#楼及地下室工程劳务队伍合同》第12.5条:“乙方(贵州中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范围内的安全管理”、执法人员对贵州中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远刚、项目现场管理员丁政国、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执行经理罗宝新、伤者张吉金的《询问笔录》,证明主要负责人文远刚未及时将事故信息报告至相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贵州中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文远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贵州中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文远刚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柳州市柳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237720590009888,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