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8.13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州同创共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4〕14号
被处罚单位:柳州同创共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柳工大道8号江航2号库B2-1-42、43、45、46、47号仓位
邮政编码:545005
法定代表人:梧献华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98********
违法事实及证据:柳州同创共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存在未审核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执法人员2024年4月2日至事故现场核实,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柳南应急检记〔2024〕71号)、柳州万豪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和柳州同创共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场地编号:B2-1-42、43、45、46、47)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3张照片、柳州万豪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事故现场救援1张照片。以及执法人员对柳州同创共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梧献华、施工召集人董*民、施工工人韦*、邓*正、秦*方《询问笔录》。证明2024年3月28日,在柳州市柳南区柳工大道8号,柳州同创共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租的江航2号库B2-1-42号仓库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何*松1人受伤,坠落高度约3米。
证据二:柳州同创共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信息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柳工大道8号江航2号库B2-1-42、43、45、46、47号仓库”。执法人员对柳州同创共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梧献华、柳州万豪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戴*宇《询问笔录》。证明发生事故的柳州市柳南区柳工大道8号江航2号库B2-1-42仓库是柳州同创共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
证据三:柳州同创共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梧献华与彭*元(微信名:彭工)3月26日至3月27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执法人员对柳州同创共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梧献华、包工头彭*元的《询问笔录》。证明柳州同创共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梧献华以口头约定的形式,将柳南区柳工大道8号江航2号库B2-1-42号仓库钢结构拆除工程发包给彭*元。
证据四:执法人员对包工头彭*元、施工召集人董*民、施工工人韦*、邓*正、秦*方《询问笔录》。证明伤者何*松是由董巨民召集,与其他工友一起到柳州同创共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仓库做钢结构吊顶拆除。
证据五:执法人员对柳州同创共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梧献华、施工召集人董*民、施工工人韦*、邓*正、秦*方《询问笔录》。证明2024年3月28日,伤者何*松在柳州同创共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仓库进行吊顶板拆除作业时,高处坠落受伤。
证据六:执法人员对柳州同创共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梧献华、同创共赢公司后勤主管张*滚、包工头彭*元的《询问笔录》。证明柳州同创共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审核彭*元的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将柳州同创共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租的江航2号库B2-1-42号仓库钢结构拆除工程发包给彭*元;柳州同创共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对现场施工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工人何*松在未取得高处作业资质的情况下作业,作业过程中未穿戴安全防护用品,高处坠落导致受伤。
证据七:执法人员在国家安全生产考试系统上的查询结果截图3张,何*松、彭*元、董*民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伤者何*松、彭*元、董*民未取得高处作业证。
证据八:柳州同创共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人梧献华提供的施工工人作业照片、现场施工工人的作业视频。证明现场施工工人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的情况下,在柳州同创共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租的江航2号库B2-1-42号仓库横梁上进行作业。
证据九:柳州市工人医院疾病证明书、柳州市工人医院的出院记录,证明何*松因高处坠落致头部及全身多处受伤。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柳州同创共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给予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3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行河西支行,户名:柳州市柳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2377205900088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1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