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8.23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员方向明)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4〕19号
被处罚人:方向明 性别:男 年龄:48
身份证号:36213*************
家庭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县*****村*****号
邮政编码:342300
联系电话:186********
所在单位:广东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现场安全管理员
单位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瑶村小苑35幢106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8月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广东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柳州市柳南区潭中西路46号的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广东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外墙外挂铝塑板工人韦柳朱、蓝祖英2人高处作业未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带。广东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方向明存在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广东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广东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授权书、广东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方向明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执法人员对广东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方向明的《询问笔录》,证明方向明全权负责广东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柳州市柳南区潭中西路46号柳州双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4S店装修工程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柳南应急现记〔2024〕执法-34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南应急责改〔2024〕执法-21号)、现场拍摄的3张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及执法人员对广东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方向明的《询问笔录》,证明广东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作业现场存在以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外墙外挂铝塑板工人韦柳朱、蓝祖英2人高处作业未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带,存在事故隐患。广东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方向明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广东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方向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方向明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行河西支行,户名:柳州市柳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2****05900088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2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