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8.22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州同创共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梧献华)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4〕17号
被处罚人:梧献华 性别:女 年龄:30
身份证号:450221************
家庭住址: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之一
邮政编码:545005 联系电话:198********
所在单位:柳州同创共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职务: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柳工大道8号江航2号库B2-1-42、43、45、46、47号仓位
违法事实及证据:柳州同创共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梧献华存在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柳南应急检记〔2024〕71号),证明2024年3月28日,在柳州市柳南区柳工大道8号,柳州同创共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租的江航2号库B2-1-42号仓库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受伤。
证据二:柳州同创共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梧献华是柳州同创共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证据三:执法人员对柳州同创共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梧献华、后勤主管张则滚、员工姚桂妙,包工头彭海元、施工工人召集人董巨民、施工工人韦显、施工工人邓福正、施工工人秦化方的《询问笔录》,证明柳州同创共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租的江航2号库B2-1-42号仓库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发生的经过。
证据四:现场拍摄的3张照片和事故现场救援1张照片。证明发生事故的柳州市柳南区柳工大道8号江航2号库B2-1-42仓库是柳州同创共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
证据五:柳州同创共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梧献华与包工头彭海元(微信名:彭工)3月26日至3月27日的聊天记录及执法人员对柳州同创共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梧献华、施工工人彭海元的《询问笔录》,证明梧献华将柳南区柳工大道8号江航2号库B2-1-42号仓库钢结构拆除工程发包给彭海元。
证据六:执法人员对柳州同创共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梧献华、后勤主管张则滚的《询问笔录》;梧献华提供的现场施工工人作业照片及视频,证明现场施工工人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的情况下,在柳州同创共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租的江航2号库B2-1-42号仓库横梁上进行高处作业,但梧献华未及时制止施工工人作业,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证据七:2024年5月31日,梧献华拒绝提供本人2023年收入证明的执法记录仪记录视频;《询问通知书》(柳南应急询〔2024〕12号);2024年7月9日,执法人员留置送达梧献华《询问通知书》(柳南应急询〔2024〕12号)的执法记录仪记录视频;梧献华收到《询问通知书》后(柳南应急询〔2024〕12号),未按规定时间到柳南区应急管理局612室接受调查,未提供2023年收入证明。证明梧献华拒绝提供2023年收入证明。
证据八:《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柳南区税务局关于协助提供梧献华收入情况的复函》,证明梧献华2023年年收入是12000元。
柳州同创共赢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梧献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梧献华处以人民币肆仟捌佰元整(¥48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行河西支行,户名:柳州市柳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2****05900088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2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