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9.3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州腾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来源: 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4-09-04 18: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4〕20-1号

被处罚单位:柳州腾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地址:柳州市河西工业园欣悦路15号

邮政编码:545001                    法定代表人:张中山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86********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8月8日,柳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柳州腾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柳州腾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造粒车间橡塑试验密炼机进出料口区域未设防护措施,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存在事故隐患。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柳州腾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张中山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证明柳州腾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经营合法性。

证据二:柳州腾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韦明长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韦明长是柳州腾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员工。

证据三:柳州腾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制定的《密炼机安全操作规程》第8点,证明密炼机运行过程中出现有卡料现象,禁止直接用手掏料出来。

证据四:《现场检查记录》(柳南应急现记〔2024〕执法-35号)、《责令整改指令书》(柳南应急责改〔2024〕执法-22号)、柳州腾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提供的监控视频、现场检查的照片及执法人员对柳州腾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设备工程部部长王定球、安全员杨波的《询问笔录》。证明:柳州腾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造粒车间橡塑试验密炼机进出料口区域未设防护措施,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柳州腾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行河西支行,户名:柳州市柳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2****05900088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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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
2024.9.3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州腾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来源: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4-09-04 18: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4〕20-1号

被处罚单位:柳州腾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地址:柳州市河西工业园欣悦路15号

邮政编码:545001                    法定代表人:张中山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86********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8月8日,柳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柳州腾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柳州腾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造粒车间橡塑试验密炼机进出料口区域未设防护措施,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存在事故隐患。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柳州腾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张中山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证明柳州腾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经营合法性。

证据二:柳州腾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韦明长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韦明长是柳州腾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员工。

证据三:柳州腾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制定的《密炼机安全操作规程》第8点,证明密炼机运行过程中出现有卡料现象,禁止直接用手掏料出来。

证据四:《现场检查记录》(柳南应急现记〔2024〕执法-35号)、《责令整改指令书》(柳南应急责改〔2024〕执法-22号)、柳州腾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提供的监控视频、现场检查的照片及执法人员对柳州腾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设备工程部部长王定球、安全员杨波的《询问笔录》。证明:柳州腾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造粒车间橡塑试验密炼机进出料口区域未设防护措施,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柳州腾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行河西支行,户名:柳州市柳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2****05900088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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