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9.3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州腾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中山)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4〕20-2号
被处罚人:张中山 性别:男 年龄:50岁
身份证号:222324********5511 联系电话:186********
家庭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区**巷**号*栋*单元*楼**号
邮政编码:545001
所在单位:柳州腾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职务: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柳州市河西工业园欣悦路15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张中山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及时消除造粒车间橡塑试验密炼机进出料口区域未设防护措施的事故隐患。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柳州腾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张中山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证明柳州腾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中山的合法性及设备工程部部长王定球受张中山委托接受我局问询调查。
证据二:柳州腾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韦明长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韦明长是柳州腾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员工。
证据三:柳州腾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制定的《密炼机安全操作规程》第8点,证明密炼机运行过程中出现有卡料现象,禁止直接用手掏料出来。
证据四:《现场检查记录》(柳南应急现记〔2024〕执法-35号)、《责令整改指令书》(柳南应急责改〔2024〕执法-22号)、柳州腾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提供的监控视频、现场检查的照片及执法人员对公司设备工程部部长王定球、安全员杨波的《询问笔录》。证明:张中山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及时消除造粒车间橡塑试验密炼机进出料口区域未设防护措施的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对张中山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行柳州河西支行,户名:柳州市柳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2****05900088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