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9.12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中辰建设有限公司)

来源: 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4-09-13 18: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4〕21

被处罚单位:广西中辰建设有限公司  

单位住址:广西柳州市鱼峰区燎原路36号白云小区*村*栋*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同光

邮政编码: 545006 负责人联系电话:177********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调查,广西中辰建设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柳南应急现记〔2024〕执法-5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南应急责改〔2024〕执法-33号),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广西中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杨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杨洋身份为广西中辰建设有限公司在金绿洲购物广场商业项目燃气管道改造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证据三:广西中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从业人员秦灯尚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复印件、《临时用工证明》、执法人员对广西中辰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杨洋的《询问笔录》、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记录及执法人员通过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平台查询截图,证明秦灯尚是广西中辰建设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且存在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上岗作业的违法事实。

广西中辰建设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决定对广西中辰建设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柳州市柳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2****05900088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1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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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
2024.9.12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中辰建设有限公司)
来源: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4-09-13 18: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4〕21

被处罚单位:广西中辰建设有限公司  

单位住址:广西柳州市鱼峰区燎原路36号白云小区*村*栋*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同光

邮政编码: 545006 负责人联系电话:177********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调查,广西中辰建设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柳南应急现记〔2024〕执法-5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南应急责改〔2024〕执法-33号),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广西中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杨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杨洋身份为广西中辰建设有限公司在金绿洲购物广场商业项目燃气管道改造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证据三:广西中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从业人员秦灯尚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复印件、《临时用工证明》、执法人员对广西中辰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杨洋的《询问笔录》、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记录及执法人员通过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平台查询截图,证明秦灯尚是广西中辰建设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且存在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上岗作业的违法事实。

广西中辰建设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决定对广西中辰建设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柳州市柳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2****05900088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1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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