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7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东德建设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员林东翔)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4〕25号
被处罚人:林东翔 性别:男 年龄:48
身份证号:441424**********
家庭住址:广东省**县水寨**岭*****厂宿舍
邮政编码:514400
联系电话:136********
所在单位:广西东德建设有限公司 职务:现场安全管理员
单位地址:德保县城关镇天保大街357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9月2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广西东德建设有限公司位于柳州市柳南区潭中西路46号方程豹4S店的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覃仁校等3名工人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佩戴安全帽未系下颌带,存在事故隐患。
广西东德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林东翔存在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广西东德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林东翔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林东翔的《询问笔录》,证明林东翔全权负责广西东德建设有限公司承包的柳州市柳南区潭中西路46号方程豹4S店装修工程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柳南应急现记〔2024〕执法-72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南应急责改〔2024〕执法-44号)、现场拍摄的5张照片、执法记录仪视频及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林东翔的《询问笔录》,证明广西东德建设有限公司的施工作业现场覃仁校等3名工人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佩戴安全帽未系下颌带,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3.0.5条“高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并应经专人检查”的要求,存在事故隐患。林东翔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广西东德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林东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林东翔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行河西支行,户名:柳州市柳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23772059*00088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1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