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2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州市双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艳萍)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4〕23号
被处罚人:谭艳萍 性别:女 年龄:50岁
身份证号:430521************ 联系电话:180*******家庭住址:广西灵川县**镇***路*号*****小区*栋*单元*室
邮政编码:545001
所在单位:柳州市双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职务: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柳州市柳南区红岩路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证据:谭艳萍作为柳州市双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及时将2024年6月18日工人工人黎继鲜作业过程中发生起重伤害的事故信息报告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柳南应急现记〔2024〕执法-4号)、柳州市双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模版加工班组长廖东柱、焊工韦吉凡、安全员张岳良、打磨工黎继鲜的《询问笔录》。证明2024年6月18日柳州市双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位于柳州市柳南区红岩路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打磨车间有1名工人黎继鲜受伤。
证据二:柳州市双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黎继鲜签订的《劳务协议》、柳州市双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谭艳萍给黎继鲜工资发放微信转账记录、柳州市双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班考勤表》、《保险单》,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安全生产告知书》、《安全教育试卷》及对柳州市双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谭艳萍、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资产运营中心主任蓝祝荣的《询问笔录》。证明黎继鲜是柳州市双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打磨工。
证据三:柳州市双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主要负责人谭艳萍身份证复印件及执法人员对柳州市双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谭艳萍的《询问笔录》,证明谭艳萍是柳州市双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及时将2024年6月18日黎继鲜起重伤害事故信息报告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对谭艳萍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行柳州河西支行,户名:柳州市柳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23****5900088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1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