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9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森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来源: 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4-12-19 18: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4〕26

被处罚单位:广西森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柳州市柳南区柳邕路269号声福国际五金机电城3栋2层49号                         邮政编码:54502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韦明才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51********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查,广西森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其主要负责人存在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根据广西森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广西森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明才的身份证复印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电子打印件及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法人韦明才的《询问笔录》,证明韦明才是广西森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

证据二:根据广西森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广西森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韦明才国家安全生产考试网数据,以及对广西森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韦明才的《询问笔录》,证明广西森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韦明才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于2023年9月6日到期,其主要负责人存在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违法事实。

广西森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于广西森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发生于2023年9月,参照当时《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桂应急发【2019】123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的第六条“‘违法行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总则第五条“本标准规定的处罚有罚款裁量空间,但只有上限没有下限的,按以下规定确定罚款数额;(一)情节较轻的,按上限的25%以下确定罚款数额。”广西森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已重新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综上所述,广西森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决定对广西森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柳州市柳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2****0590009888,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19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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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
2024.12.19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森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来源: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4-12-19 18: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4〕26

被处罚单位:广西森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柳州市柳南区柳邕路269号声福国际五金机电城3栋2层49号                         邮政编码:54502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韦明才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51********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查,广西森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其主要负责人存在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根据广西森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广西森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明才的身份证复印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电子打印件及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法人韦明才的《询问笔录》,证明韦明才是广西森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

证据二:根据广西森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广西森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韦明才国家安全生产考试网数据,以及对广西森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韦明才的《询问笔录》,证明广西森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韦明才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于2023年9月6日到期,其主要负责人存在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违法事实。

广西森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于广西森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发生于2023年9月,参照当时《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桂应急发【2019】123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的第六条“‘违法行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总则第五条“本标准规定的处罚有罚款裁量空间,但只有上限没有下限的,按以下规定确定罚款数额;(一)情节较轻的,按上限的25%以下确定罚款数额。”广西森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已重新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综上所述,广西森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决定对广西森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柳州市柳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2****0590009888,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19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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