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7.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炬烨商贸有限公司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5〕2号
被处罚单位:广西炬烨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柳州市柳南区航一路2号泰洋玉龙山2-2
邮政编码:54500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汤康振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88********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查,广西炬烨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再培训时间少于16学时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法人汤康振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法人汤康振的《询问笔录》,公司法人汤康振、安全管理人员李智鑫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明该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相关情况。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柳南应急检记〔2024〕危检27号)、现场拍摄的1张照片。
广西炬烨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9A项的规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涉及3人次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总则第五条“本标准规定的处罚有罚款裁量空间,但只有上限没有下限的,按以下规定确定罚款数额;(一)情节较轻的,按上限的25%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综上所述,广西炬烨商贸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决定对广西炬烨商贸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柳州市柳南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2****0590009888,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