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2023071901期)
近期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收到1批次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现将我局对涉及经营单位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柳州市柳南区蓝氏兄弟水果店销售的猕猴桃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DBJ23450200635032950 | 样品名称 | 猕猴桃 |
生产日期 | 2023-03-26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柳州市柳南区蓝氏兄弟水果店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氯吡脲 | 检验机构 | 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3-04-25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3-04-27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猕猴桃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猕猴桃数量小,违法所得少,违法行为较为轻微,在我局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且截至目前,我局未收到食用上述猕猴桃引起不良反应的投诉举报或社会反馈,也未发现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猕猴桃之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500元。
当事人无法提供猕猴桃(采购日期:2023年3月26日)的相关购进凭证之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来源不明的猕猴桃之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5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种植环节问题。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