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2023101401期)

来源: 柳州市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3-10-14 18:00   


近期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收到2批次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现将我局对涉及经营单位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张源漂经营的大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DBJ23450200620300062

样品名称

大姜

生产日期

2023-08-15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张源漂

检验不合格项目

噻虫胺,

检验机构

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3-09-13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3-09-19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噻虫胺项目检验不合格的大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种植环节问题。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蒋春凤经营鲈鱼(淡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DBJ23450200620300084

样品名称

鲈鱼(淡水)

生产日期

2023-08-16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蒋春凤

检验不合格项目

磺胺类(总量),

检验机构

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3-09-14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3-09-19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磺胺类(总量)项目检验不合格的鲈鱼(淡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养殖环节问题。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柳州市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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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抽检信息
柳州市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2023101401期)
来源:柳州市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10-14 18:00


近期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收到2批次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现将我局对涉及经营单位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张源漂经营的大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DBJ23450200620300062

样品名称

大姜

生产日期

2023-08-15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张源漂

检验不合格项目

噻虫胺,

检验机构

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3-09-13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3-09-19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噻虫胺项目检验不合格的大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种植环节问题。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蒋春凤经营鲈鱼(淡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DBJ23450200620300084

样品名称

鲈鱼(淡水)

生产日期

2023-08-16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蒋春凤

检验不合格项目

磺胺类(总量),

检验机构

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3-09-14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3-09-19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磺胺类(总量)项目检验不合格的鲈鱼(淡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养殖环节问题。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柳州市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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