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2023103101期)

来源: 柳州市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3-10-31 18:00   


近期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收到5批次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现将我局对涉及生产经营单位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柳州市柳南区阿贝油脂坊生产经营的花生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SBJ23450200620335622

样品名称

花生油

生产日期

2023-06-20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柳州市柳南区阿贝油脂坊

被抽样单位

柳州市柳南区阿贝油脂坊

检验不合格项目

酸价(KOH),

检验机构

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3-08-10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3-08-14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材料,且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召回不合格产品,对不合格原因进行自查分析,截至目前,我局没有收到消费者对该批次产品的相关投诉举报或不良反应,没有造成明显的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同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2000.00元罚款。

当事人未建立进货记录、销售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遵循“分别处罚,一并执行”的原则,我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储运不当导致。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黎海勤经营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DBJ23450200620335882

样品名称

豇豆

生产日期

2023-07-18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黎海勤

检验不合格项目

倍硫磷,

检验机构

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3-08-10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3-08-14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

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购进涉案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种植环节问题。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莫增安经营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DBJ23450200620335887

样品名称

豇豆

生产日期

2023-07-18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莫增安

检验不合格项目

克百威,倍硫磷,

检验机构

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3-08-16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3-08-18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购进涉案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种植环节问题。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四、莫青珠经营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DBJ23450200620300098

样品名称

泥鳅

生产日期

2023-08-18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莫青珠

检验不合格项目

恩诺沙星,

检验机构

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3-09-15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3-09-19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同时,当事人无法出示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购进票据等相关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要求,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我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养殖环节问题。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五、韦代锋经营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DBJ23450200620300121

样品名称

泥鳅

生产日期

2023-08-22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韦代锋

检验不合格项目

恩诺沙星,

检验机构

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3-09-20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3-09-27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同时,当事人无法出示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购进票据等相关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要求,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我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养殖环节问题。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柳州市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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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抽检信息
柳州市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2023103101期)
来源:柳州市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10-31 18:00


近期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收到5批次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现将我局对涉及生产经营单位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柳州市柳南区阿贝油脂坊生产经营的花生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SBJ23450200620335622

样品名称

花生油

生产日期

2023-06-20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柳州市柳南区阿贝油脂坊

被抽样单位

柳州市柳南区阿贝油脂坊

检验不合格项目

酸价(KOH),

检验机构

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3-08-10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3-08-14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材料,且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召回不合格产品,对不合格原因进行自查分析,截至目前,我局没有收到消费者对该批次产品的相关投诉举报或不良反应,没有造成明显的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同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2000.00元罚款。

当事人未建立进货记录、销售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遵循“分别处罚,一并执行”的原则,我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储运不当导致。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黎海勤经营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DBJ23450200620335882

样品名称

豇豆

生产日期

2023-07-18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黎海勤

检验不合格项目

倍硫磷,

检验机构

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3-08-10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3-08-14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

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购进涉案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种植环节问题。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莫增安经营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DBJ23450200620335887

样品名称

豇豆

生产日期

2023-07-18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莫增安

检验不合格项目

克百威,倍硫磷,

检验机构

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3-08-16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3-08-18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购进涉案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种植环节问题。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四、莫青珠经营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DBJ23450200620300098

样品名称

泥鳅

生产日期

2023-08-18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莫青珠

检验不合格项目

恩诺沙星,

检验机构

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3-09-15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3-09-19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同时,当事人无法出示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购进票据等相关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要求,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我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养殖环节问题。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五、韦代锋经营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DBJ23450200620300121

样品名称

泥鳅

生产日期

2023-08-22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韦代锋

检验不合格项目

恩诺沙星,

检验机构

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3-09-20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3-09-27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同时,当事人无法出示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购进票据等相关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要求,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我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养殖环节问题。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柳州市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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