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2023111001期)

来源: 柳州市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3-11-10 18:00   


近期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收到4批次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现将我局对涉及生产经营单位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梁鉴新经营的黑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DBJ23450200620336105

样品名称

黑鱼

生产日期

2023-07-24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梁鉴新

检验不合格项目

孔雀石绿,

检验机构

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3-08-22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3-08-29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鱼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黑鱼数量小,违法所得少,违法行为较为轻微,所购进的黑鱼均销售给南宁海关技术中心作为检验样品,且在我局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同时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鱼之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处罚款200.00元。

当事人无法提供黑鱼(采购日期:2023年7月24日)的相关购进凭证之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来源不明的黑鱼之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2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养殖环节问题。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柳州市柳南区韦宝英油坊生产经营的花生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SBJ23450200620300001

样品名称

花生油

生产日期

2023-08-05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柳州市柳南区韦宝英油坊

被抽样单位

柳州市柳南区韦宝英油坊

检验不合格项目

酸价(KOH),

检验机构

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3-09-06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3-09-12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植物油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5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原料受潮导致。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柳州市柳南区清香醇酒类经营部生产经营的米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SBJ23450200620300102

样品名称

米酒

生产日期

2023-08-03

型号规格

酒精度:25%vol

标称生产企业

柳州市柳南区清香醇酒类经营部

被抽样单位

柳州市柳南区清香醇酒类经营部

检验不合格项目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检验机构

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3-09-21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3-09-28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的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米酒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销售台账的行为和改正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米酒的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5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生产过程中辅料带入导致。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四、柳州市桂竹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食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SBJ23450200620338139

样品名称

食醋

生产日期

2023-03-10

型号规格

400ml/包

标称生产企业

柳州市桂竹园食品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

广西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富丽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总酸(以乙酸计),

检验机构

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3-09-14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3-09-19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柳州市桂竹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在案发后主动召回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食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28.34元;

2.处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5628.34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新机器第一次使用,生产时机器管道内的水没有排干净导致。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柳州市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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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抽检信息
柳州市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2023111001期)
来源:柳州市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11-10 18:00


近期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收到4批次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现将我局对涉及生产经营单位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梁鉴新经营的黑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DBJ23450200620336105

样品名称

黑鱼

生产日期

2023-07-24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梁鉴新

检验不合格项目

孔雀石绿,

检验机构

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3-08-22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3-08-29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鱼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黑鱼数量小,违法所得少,违法行为较为轻微,所购进的黑鱼均销售给南宁海关技术中心作为检验样品,且在我局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同时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鱼之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处罚款200.00元。

当事人无法提供黑鱼(采购日期:2023年7月24日)的相关购进凭证之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来源不明的黑鱼之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2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养殖环节问题。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柳州市柳南区韦宝英油坊生产经营的花生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SBJ23450200620300001

样品名称

花生油

生产日期

2023-08-05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柳州市柳南区韦宝英油坊

被抽样单位

柳州市柳南区韦宝英油坊

检验不合格项目

酸价(KOH),

检验机构

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3-09-06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3-09-12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植物油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5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原料受潮导致。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柳州市柳南区清香醇酒类经营部生产经营的米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SBJ23450200620300102

样品名称

米酒

生产日期

2023-08-03

型号规格

酒精度:25%vol

标称生产企业

柳州市柳南区清香醇酒类经营部

被抽样单位

柳州市柳南区清香醇酒类经营部

检验不合格项目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检验机构

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3-09-21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3-09-28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的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米酒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销售台账的行为和改正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米酒的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5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生产过程中辅料带入导致。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四、柳州市桂竹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食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SBJ23450200620338139

样品名称

食醋

生产日期

2023-03-10

型号规格

400ml/包

标称生产企业

柳州市桂竹园食品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

广西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富丽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总酸(以乙酸计),

检验机构

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3-09-14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3-09-19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柳州市桂竹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在案发后主动召回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食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28.34元;

2.处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5628.34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新机器第一次使用,生产时机器管道内的水没有排干净导致。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柳州市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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