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柳民发〔2020〕81号)
各城区民政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社会事务局:
现将《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民政局
2020年11月19日
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柳政办〔2015〕162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满足特殊和困难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现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以向各类社会养老服务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
第二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坚持保障基本与适度普惠相结合、统筹兼顾与分类实施相结合、政府购买服务与个人自费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服务对象和补贴标准
第三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帮扶对象应具有柳州市市区户籍,具体对象分为两类:
一类对象:每人每月免费享受8工时居家养老服务。
1. 60周岁以上城市散居“三无”老人。
2. 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需介助、介护的失独老人。
3. 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的,需介助、介护的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孤寡老人、残疾老人,及享受定期抚恤或定期生活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4. 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需介助、介护的子女不在柳州市市区工作的独居低收入老人。
二类对象:每人每月免费享受4工时居家养老服务。
87周岁(含87周岁)以上的老人。
类别重复者不累加,按照类别最高标准执行。
第四条有经济能力、需要专业上门服务的其他老人自费购买服务,服务项目收费参照政府购买价格。鼓励志愿者队伍为服务对象提供免费服务,鼓励老年人互助服务。服务项目由服务对象自愿选择。
第三章申请审核
第五条按照自愿申请原则,由本人或家属(无家属或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社区或其他相关组织)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提出居家养老服务登记申请,填写《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扶助对象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当事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三无”老人、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老人名单需经城区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实;“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需介助、介护的失独老人”包括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由城区卫健部门提供审核通过名单;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的享受定期抚恤或定期生活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提供。其中需要介助、介护的老人,需提供残疾证、医疗机构证明或老年人能力评估表(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
第六条各城区(新区)结合实际情况,可组织具有广西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请人身体状况进行入户评估,评估人员提出评估意见并签字盖章后报城区民政部门。评估经费由城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务局)承担。
第七条严格按照《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柳政办〔2015〕162号)文件要求落实申请流程。对于人户分离的情况,均在户口所在地申请审批。社区居民委员会严格落实审批公示工作。
第四章档案管理
第八条社区(村)居委会应妥善保存经审核的《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扶助对象申请审批表》、《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变更(注销)申请表》,包括服务对象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及能证明其符合帮扶条件的相关要件。做好辖区内服务对象回访记录存档,将已审批通过符合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名单录入《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人数统计表》,核实服务方提供的签约、暂停(停止)、退出等信息数据并动态更新相关数据。
第九条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汇总辖区内《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人数统计表》,动态更新签约、暂停(停止)、退出等信息数据。
第十条各城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务局负责辖区内《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审批表》最终审核。汇总《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人数统计表》,动态更新签约、暂停(停止)、退出等信息数据。做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资金使用台账,动态更新《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资金使用情况表》,做好监理月报、服务公司运营月报、结算汇总表的档案存储。
第五章服务要求
第十一条服务对象因住院、旅居外地、入住养老院等不在服务住址居住时应暂停服务,服务对象回到服务住址时按原标准(每人每月免费享受4工时或8工时服务)恢复服务,暂停服务期间工单不予补齐。老人主动要求暂停服务,未服务工单不予补齐。凡出现补工单,且未见服务方情况说明,此类工单不予结算。
第十二条严格按照《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柳政办〔2015〕162号)中规定的服务项目开展服务,不得自行新增服务项目。每次服务时长为2小时,不得随意缩短延长服务时间,若出现连单或服务时长不足2小时的工单一律不予结算。
第十三条如发现服务对象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身故,或违反服务约定,或服务对象主动申请停止服务,每月由社区填报《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变更(停止)审批表》上报街道审核,并由街道报城区民政部门审批,于审批通过之日起终止政府购买服务。城区民政部门向服务方提供停止服务名单,服务方向老人发放终止提供服务告知书。
第十四条服务对象因死亡、户籍迁出等其他原因丧失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应立即终止服务,已拨付的资金应转归节余。
第六章服务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经费及监理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各城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务局)按月与服务方结算。服务方应为服务对象及时录入并准确上传服务项目及费用,每月底生成结算报表,加盖公章后于次月5日前送民政部门。
第十六条各城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务局)以通过安康通政务云系统数据查看、结合监理月报、城区运营月报等方式严格审核每月结算经费,以市、区财政资金1:1比例按时支付。
第十七条各城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务局)要建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资金使用台账。每季度最后一月25日前上报当季度项目资金使用明细、支付凭证以及下一季度资金使用预算。通过政务公开栏、民政局官网等形式公开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服务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结算的,停发并追回已骗取资金,取消其提供服务的资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民政部门是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监管主体,要围绕项目管理、服务质量、资金有效使用、服务满意度评价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市民政部门对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监督,对服务方实行协议化管理,每季度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从签约率、服务率、投诉率、错单率等方面实行考核。对在服务质量、资金使用、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要及时约谈,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各城区民政部门对辖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领导和管理,每季度对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申请、管理情况、服务机构的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按照服务对象总数5%的比例回访辖区内的服务对象(可采用电话回访、入户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并做好回访记录。
第二十二条镇(街道、管委会)、村(社区)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的宣传工作,公开政府购买服务补贴政策规定、申报程序、补贴对象等情况,协助做好服务过程中纠纷的调处。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政府购买服务补贴资金的申请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社区每月按照不少于服务对象总数10%的比例进行回访,并做好回访记录。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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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