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南项领发[2019]1号柳南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制度(试行)

来源: 柳州市柳南区发展改革局  |   发布日期: 2019-06-17 17:45   

柳南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柳南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建设高效,资金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柳南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是工程建设类400万元(不含400万元)以下;货物采购类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服务采购类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条(总体原则)项目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管理机构及职责)设立柳南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区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项目管理办),职能由区发改局承担。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依职责权限负责全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工作。

项目业主单位负责项目有关手续的办理及相关材料的准备工作,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及竣工验收,并对工程质量及生产安全负首要责任。

第二章项目计划管理

第五条凡属于本制度规定的使用政府资金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在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于每年930日前向区发改局申报下年度新开工项目计划。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认真筛选、论证和审核,编制全区下年度政府计划草案,细分为工程建设项目类及政府采购项目类,10月底前报区政府审批。

项目单位不能把同一项目拆分以规避项目审批。同一项目是指与前建设项目内容相同且建设地点相同的项目。从第一次项目审批通过时间起两年内,对同一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

第六条年度政府项目计划作为区财政局安排项目资金的依据,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不予安排项目资金(应急性、救灾性项目除外)。

第三章项目报批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按项目性质办理报备或审批手续。经区政府批准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中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实行报备制,未纳入年度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计划的临时性项目或应急类项目实行审批制。需上报上级部门审批立项的,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材料上报。

第八条报备制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填写《柳南区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备案表》(附表2)后到区发改局报备,区发改局确定项目编号并核发项目批复,区财政局安排项目资金,项目资金的使用按财政相关制度执行。

工程类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下,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项目,不需要到区发改局报备,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内控制度、财政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审批制项目审批流程:

(一)申请。项目业主单位向区发改局提出申请,递交项目申请报告,报告包括项目投资的必要性、投资内容、投资规模、投资周期以及投资估算,项目申请报告经区分管领导批准,并填报《柳南区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初审表》(附表3)。

(二)初审。区发改局和财政局对《项目申请报告》和《柳南区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附表4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三)报批。初审意见报区政府进行分级审批:

2万元以下的由区财政局审批;

2万元(含2万元)-5万元由常务副区长审批;

5万元(含5万元)-20万元由区长审批;20万元(20万元)以上的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须提交区委常委会审议。

第十条设计方案及概算审批

工程建设项目在报备或审批后,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柳南区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备案表》或《柳南区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初审表》的审批意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有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等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方案及概算编制,并由项目业主单位委托专业咨询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及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评审,作为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及投资控制的依据。经项目初设批复后的概算作为项目的最高限额。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批复后,需报上级部门立项或备案的,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有关材料上报。

第四章项目预算评审

第十二条预算控制价和招标控制价。

项目预算原则上不突破概算。工程建设类立项金额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及服务类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项目,预算评审工作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把关审核或自行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工程建设类立项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及服务类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进行预算评审。评审中心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单位)提交的项目送审资料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送审资料是否满足要求以及需要补交的资料清单,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所需材料。评审中心自收到完整的评审资料起,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结果,30个工作日完成评审工作,出具评审报告(不含核对和征求意见反馈时间)。

第五章项目招投标及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要求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程序进行政府采购。

采购限额标准按照《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及工程类项目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及工程类的要求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程序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区招标办加强对柳南区零星工程定点单位等定点采购库的管理。

第十五条货物类项目:

(一)10万元以下货物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从定点采购单位或相关有资质单位中自行择优确定供货单位。

(二)10万元(含10万元)至50万元货物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报区招标办审批后,从定点采购单位中自行择优采购。柳州市、柳南区均无相应定点采购单位的,则参照本条款(三)执行。

(三)50万元(含50万元)至200万元货物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报区招标办审批后,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取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邀请招标、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

(四)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货物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第十六条服务类项目:

(一)10万元以下服务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从定点采购单位中自行择优采购。柳州市、柳南区均无相应定点采购单位的,项目业主单位从相关有资质单位自行择优确定实施单位。

(二)10万元(含10万元)至50万元服务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报区招标办审批后,从定点采购单位中自行择优采购。柳州市、柳南区均无相应定点服务采购单位的,则参照本条款(三)执行。

(三)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服务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报区招标办审批后,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邀请招标、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其中,工程前期及检测、监理服务项目,业主单位也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从柳南区工程前期及检测、监理定点服务单位中邀请3家(含3家)以上单位通过竞价谈判方式确定实施单位。

(四)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服务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第十七条工程类项目:

(一)20万元以下零星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从零星工程定点服务单位中自行择优确定建设单位。

(二)20万元(含20万元)至100万元零星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报区招标办审批后,通过随机方式从零星工程定点服务单位中确定建设单位。

(三)100万元(含100万元)至400万元零星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报区招标办审批后,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从柳南区零星工程定点服务单位中邀请3家(含3家)以上单位通过竞价谈判方式确定建设单位。

(四)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项目公开招标。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审批流程

(一)项目业主单位报区招标办申请公开招标(或采购备案),其中10万(不含10万)以下货物、服务类项目和20万(不含20万)以下工程类项目无需采购备案;

(二)区招标办负责把关,确认符合公开招标(或采购备案)条件后,报区政采监管办审核;

(三)区政采监管办审核后由分管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区领导审批,区分管领导审批后,非公开招标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文件初稿编制工作。

(四)招标(采购)工作结束后按项目归档,项目业主单位需做好招标材料存档工作,做到一个项目一套档案(材料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全过程合同管理。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各类采购合同和工程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价格和工程金额必须按照相关规范程序确定,招标控制价不能超出财政预算。

(二)推行标准合同文本,政府采购类项目标准合同范本由区财政局负责制定、修改和监管执行,建设工程类项目标准合同范本由区住建局负责制定、修改和监管执行。

(三)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根据标准合同范本签订相关合同,区财政局、住建局负责进行合同监管。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标准合同范本执行的项目,非标合同签订前须报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分管区领导审批同意。

(四)项目业主单位合同签订后统一送区财政局存档,并分类送行业部门留存,其中,工程类送区住建局留存,服务、采购类送招标办留存。

第六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建设全过程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管理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和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制度等。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原则上预算控制价或中标合同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对于合同价虽未达到20万但内容涉及砌筑和结构安全的项目,必须委托专业监理单位管理;对于技术含量要求不高且建设单位又具备监理能力的20万以下项目,可采用自行监理的方式履行监理职能。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制。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严格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全面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七章工程类项目资金调整

第二十三条经区项目管理办成员单位核定的概算是控制项目总金额的依据。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严格项目投资控制。坚持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控制合同总价、合同总价控制竣工结算,进行投资全程控制。

初步设计提出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估算值10%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向区项目管理办报告,区项目管理办可以要求项目业主单位重新走审批程序。因客观原因对项目投资确实需要进行调整的,按以下情形及方式进行审批:

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区住建局填报《柳南区工程建设项目增加投资审批表》,并附上佐证材料,经区项目管理办审核后,根据增量大小进行审批:(一)累计或单次超合同金额2万元(不含2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分管区领导审批;(二)累计或单次超过合同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分管区领导初审后,报常务副区长审批;累计或单次超过合同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区领导初审后,报区长审批;累计或单次超过合同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领导初审后,报区政府常务会审批。

工程类项目变更应先报批后实施,逾期补签无效。

第八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货物采购类、服务采购类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履约验收。

工程建设类:建设工程类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及使用单位共同参与竣工验收。

第九章结算评审

第二十五条合同金额及追加投资金额合计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结算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把关审核或自行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合同金额及追加投资金额合计在20万元(2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财政局评审中心进行结算审核。评审中心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单位)提交的项目送审资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送审资料是否满足要求以及需要补交的资料清单,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所需材料。评审中心自收到完整的评审资料起,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结果,60个工作日完成评审工作,出具评审报告(不含核对和征求意见反馈时间)。被审计局列入年度计划的投资项目,按《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送达审计局办理决算审计,财政局不再开展结算评审。

第十章项目后期管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在施工期间注意收集相关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督促和配合承包单位及时编制工程结算资料。

第二十七条实行项目评价制度。由项目业主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承诺书、同意书,约定相关责任细则,明确项目实施单位的违约责任、质量风险责任和项目效果责任等责任。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决算执行、决算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有计划地对本区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供货、监理、咨询等单位、个人取得建设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二十九条参与柳南区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审核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对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出具的结果性文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审计机关有权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结果性文书进行核查,并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结果性文书存在重大失实的,依法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三十条对已列入本年度计划但未实施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需将原因书面报告区发改局,否则不再列入下年度项目计划,财政不予以安排项目资金。

第十一章其他

第三十一条

(一)一事一议项目参照桂农改办〔201116号文件、先建后补项目参照桂财发〔20165号文件由区财政局指导实施;民办公助、村民自建项目参照桂政办发〔201628号文件由区农业农村局指导实施;屯级道路及四类脱贫攻坚项目参照桂政办发〔201662号、桂政办发〔201775号文件由区扶贫办及相关行业部门指导实施;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参照桂政办发〔201742号、桂政办发〔2018163号文件由区财政局区、扶贫办及相关行业部门指导实施。

(二)信息化项目投资建设管理按《柳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柳政办〔2017154号)执行。

(三)惠民项目管理按《柳州市社区惠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柳民发〔2017111号)执行。

()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影响,以及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指示、区委区政府急需组织实施的各类应急项目,由应急管理局确认,项目业主单位向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政府主要领导请示同意后先行实施,并于项目完成前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五)因供电、供水、供气、路灯照明、通信光缆等市政基础设施行业特殊性,如遇紧急情况,上述行业项目可采取招标或交由该行业管理方及其下属单位直接实施。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及奖惩制度

第三十二条项目业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投标的;

(四)转移、侵占、挪用或者违规拨付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货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三章

第三十三条限额以上的项目环节按照国家、自治区、柳州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执行,流程参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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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机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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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柳州市柳南区发展改革局 时间:2019-06-17 17:45

柳南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柳南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建设高效,资金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柳南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是工程建设类400万元(不含400万元)以下;货物采购类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服务采购类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条(总体原则)项目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管理机构及职责)设立柳南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区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项目管理办),职能由区发改局承担。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依职责权限负责全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工作。

项目业主单位负责项目有关手续的办理及相关材料的准备工作,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及竣工验收,并对工程质量及生产安全负首要责任。

第二章项目计划管理

第五条凡属于本制度规定的使用政府资金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在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于每年930日前向区发改局申报下年度新开工项目计划。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认真筛选、论证和审核,编制全区下年度政府计划草案,细分为工程建设项目类及政府采购项目类,10月底前报区政府审批。

项目单位不能把同一项目拆分以规避项目审批。同一项目是指与前建设项目内容相同且建设地点相同的项目。从第一次项目审批通过时间起两年内,对同一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

第六条年度政府项目计划作为区财政局安排项目资金的依据,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不予安排项目资金(应急性、救灾性项目除外)。

第三章项目报批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按项目性质办理报备或审批手续。经区政府批准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中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实行报备制,未纳入年度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计划的临时性项目或应急类项目实行审批制。需上报上级部门审批立项的,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材料上报。

第八条报备制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填写《柳南区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备案表》(附表2)后到区发改局报备,区发改局确定项目编号并核发项目批复,区财政局安排项目资金,项目资金的使用按财政相关制度执行。

工程类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下,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项目,不需要到区发改局报备,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内控制度、财政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审批制项目审批流程:

(一)申请。项目业主单位向区发改局提出申请,递交项目申请报告,报告包括项目投资的必要性、投资内容、投资规模、投资周期以及投资估算,项目申请报告经区分管领导批准,并填报《柳南区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初审表》(附表3)。

(二)初审。区发改局和财政局对《项目申请报告》和《柳南区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附表4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三)报批。初审意见报区政府进行分级审批:

2万元以下的由区财政局审批;

2万元(含2万元)-5万元由常务副区长审批;

5万元(含5万元)-20万元由区长审批;20万元(20万元)以上的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须提交区委常委会审议。

第十条设计方案及概算审批

工程建设项目在报备或审批后,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柳南区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备案表》或《柳南区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初审表》的审批意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有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等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方案及概算编制,并由项目业主单位委托专业咨询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及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评审,作为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及投资控制的依据。经项目初设批复后的概算作为项目的最高限额。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批复后,需报上级部门立项或备案的,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有关材料上报。

第四章项目预算评审

第十二条预算控制价和招标控制价。

项目预算原则上不突破概算。工程建设类立项金额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及服务类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项目,预算评审工作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把关审核或自行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工程建设类立项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及服务类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进行预算评审。评审中心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单位)提交的项目送审资料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送审资料是否满足要求以及需要补交的资料清单,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所需材料。评审中心自收到完整的评审资料起,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结果,30个工作日完成评审工作,出具评审报告(不含核对和征求意见反馈时间)。

第五章项目招投标及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要求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程序进行政府采购。

采购限额标准按照《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及工程类项目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及工程类的要求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程序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区招标办加强对柳南区零星工程定点单位等定点采购库的管理。

第十五条货物类项目:

(一)10万元以下货物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从定点采购单位或相关有资质单位中自行择优确定供货单位。

(二)10万元(含10万元)至50万元货物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报区招标办审批后,从定点采购单位中自行择优采购。柳州市、柳南区均无相应定点采购单位的,则参照本条款(三)执行。

(三)50万元(含50万元)至200万元货物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报区招标办审批后,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取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邀请招标、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

(四)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货物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第十六条服务类项目:

(一)10万元以下服务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从定点采购单位中自行择优采购。柳州市、柳南区均无相应定点采购单位的,项目业主单位从相关有资质单位自行择优确定实施单位。

(二)10万元(含10万元)至50万元服务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报区招标办审批后,从定点采购单位中自行择优采购。柳州市、柳南区均无相应定点服务采购单位的,则参照本条款(三)执行。

(三)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服务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报区招标办审批后,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邀请招标、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其中,工程前期及检测、监理服务项目,业主单位也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从柳南区工程前期及检测、监理定点服务单位中邀请3家(含3家)以上单位通过竞价谈判方式确定实施单位。

(四)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服务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第十七条工程类项目:

(一)20万元以下零星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从零星工程定点服务单位中自行择优确定建设单位。

(二)20万元(含20万元)至100万元零星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报区招标办审批后,通过随机方式从零星工程定点服务单位中确定建设单位。

(三)100万元(含100万元)至400万元零星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报区招标办审批后,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从柳南区零星工程定点服务单位中邀请3家(含3家)以上单位通过竞价谈判方式确定建设单位。

(四)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项目公开招标。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审批流程

(一)项目业主单位报区招标办申请公开招标(或采购备案),其中10万(不含10万)以下货物、服务类项目和20万(不含20万)以下工程类项目无需采购备案;

(二)区招标办负责把关,确认符合公开招标(或采购备案)条件后,报区政采监管办审核;

(三)区政采监管办审核后由分管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区领导审批,区分管领导审批后,非公开招标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文件初稿编制工作。

(四)招标(采购)工作结束后按项目归档,项目业主单位需做好招标材料存档工作,做到一个项目一套档案(材料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全过程合同管理。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各类采购合同和工程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价格和工程金额必须按照相关规范程序确定,招标控制价不能超出财政预算。

(二)推行标准合同文本,政府采购类项目标准合同范本由区财政局负责制定、修改和监管执行,建设工程类项目标准合同范本由区住建局负责制定、修改和监管执行。

(三)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根据标准合同范本签订相关合同,区财政局、住建局负责进行合同监管。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标准合同范本执行的项目,非标合同签订前须报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分管区领导审批同意。

(四)项目业主单位合同签订后统一送区财政局存档,并分类送行业部门留存,其中,工程类送区住建局留存,服务、采购类送招标办留存。

第六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建设全过程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管理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和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制度等。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原则上预算控制价或中标合同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对于合同价虽未达到20万但内容涉及砌筑和结构安全的项目,必须委托专业监理单位管理;对于技术含量要求不高且建设单位又具备监理能力的20万以下项目,可采用自行监理的方式履行监理职能。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制。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严格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全面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七章工程类项目资金调整

第二十三条经区项目管理办成员单位核定的概算是控制项目总金额的依据。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严格项目投资控制。坚持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控制合同总价、合同总价控制竣工结算,进行投资全程控制。

初步设计提出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估算值10%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向区项目管理办报告,区项目管理办可以要求项目业主单位重新走审批程序。因客观原因对项目投资确实需要进行调整的,按以下情形及方式进行审批:

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区住建局填报《柳南区工程建设项目增加投资审批表》,并附上佐证材料,经区项目管理办审核后,根据增量大小进行审批:(一)累计或单次超合同金额2万元(不含2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分管区领导审批;(二)累计或单次超过合同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分管区领导初审后,报常务副区长审批;累计或单次超过合同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区领导初审后,报区长审批;累计或单次超过合同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领导初审后,报区政府常务会审批。

工程类项目变更应先报批后实施,逾期补签无效。

第八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货物采购类、服务采购类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履约验收。

工程建设类:建设工程类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及使用单位共同参与竣工验收。

第九章结算评审

第二十五条合同金额及追加投资金额合计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结算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把关审核或自行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合同金额及追加投资金额合计在20万元(2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财政局评审中心进行结算审核。评审中心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单位)提交的项目送审资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送审资料是否满足要求以及需要补交的资料清单,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所需材料。评审中心自收到完整的评审资料起,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结果,60个工作日完成评审工作,出具评审报告(不含核对和征求意见反馈时间)。被审计局列入年度计划的投资项目,按《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送达审计局办理决算审计,财政局不再开展结算评审。

第十章项目后期管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在施工期间注意收集相关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督促和配合承包单位及时编制工程结算资料。

第二十七条实行项目评价制度。由项目业主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承诺书、同意书,约定相关责任细则,明确项目实施单位的违约责任、质量风险责任和项目效果责任等责任。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决算执行、决算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有计划地对本区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供货、监理、咨询等单位、个人取得建设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二十九条参与柳南区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审核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对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出具的结果性文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审计机关有权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结果性文书进行核查,并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结果性文书存在重大失实的,依法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三十条对已列入本年度计划但未实施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需将原因书面报告区发改局,否则不再列入下年度项目计划,财政不予以安排项目资金。

第十一章其他

第三十一条

(一)一事一议项目参照桂农改办〔201116号文件、先建后补项目参照桂财发〔20165号文件由区财政局指导实施;民办公助、村民自建项目参照桂政办发〔201628号文件由区农业农村局指导实施;屯级道路及四类脱贫攻坚项目参照桂政办发〔201662号、桂政办发〔201775号文件由区扶贫办及相关行业部门指导实施;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参照桂政办发〔201742号、桂政办发〔2018163号文件由区财政局区、扶贫办及相关行业部门指导实施。

(二)信息化项目投资建设管理按《柳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柳政办〔2017154号)执行。

(三)惠民项目管理按《柳州市社区惠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柳民发〔2017111号)执行。

()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影响,以及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指示、区委区政府急需组织实施的各类应急项目,由应急管理局确认,项目业主单位向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政府主要领导请示同意后先行实施,并于项目完成前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五)因供电、供水、供气、路灯照明、通信光缆等市政基础设施行业特殊性,如遇紧急情况,上述行业项目可采取招标或交由该行业管理方及其下属单位直接实施。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及奖惩制度

第三十二条项目业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投标的;

(四)转移、侵占、挪用或者违规拨付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货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三章

第三十三条限额以上的项目环节按照国家、自治区、柳州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执行,流程参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主办单位:柳南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柳南区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柳州市柳南区潭中西路10号柳南区政府元信大楼11楼
电话:0772-3725701 邮箱:lnqfg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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