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14号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发布日期: 2019-04-10 16:50   

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授权我区决定的扣减限额(定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11日至20211231日。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贯彻执行。

  四、《关于我区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减免税定额标准的通知》(桂财税〔201737号)自201911日起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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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时间:2019-04-10 16:50

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授权我区决定的扣减限额(定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11日至20211231日。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贯彻执行。

  四、《关于我区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减免税定额标准的通知》(桂财税〔201737号)自201911日起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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