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确定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发布日期: 2019-08-02 17:00   

  2019725日,由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广西税务局根据耕地占用税法授权起草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并提交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全票通过,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予以发布,并明确自今年91日起实施。《决定》的发布标志着我区新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已正式确定。

  《决定》主要实行税制平移,对106个县(市、区)的原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维持不变;同时,对原适用税额超出法定最高限额的防城港市上思县、崇左市江州区予以下调,对原适用税额与本市其他城区、县不相协调的南宁市武鸣区、桂林市临桂区、阳朔县适当上调适用税额。按上述方式确定各县(市、区)适用税额后,南宁市青秀区等84个县(市、区)耕地、园地的适用税额为30/平方米,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15/平方米;南宁市隆安县等27个县(市、区)耕地、园地的适用税额为25/平方米,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12.5/平方米,与原适用税额基本持平。

  我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确定,标志着我区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构建和完善地方税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有助于区内各地合理利用耕地资源发展本地经济,为实现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耕地有效保护的双赢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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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确定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时间:2019-08-02 17:00

  2019725日,由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广西税务局根据耕地占用税法授权起草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并提交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全票通过,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予以发布,并明确自今年91日起实施。《决定》的发布标志着我区新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已正式确定。

  《决定》主要实行税制平移,对106个县(市、区)的原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维持不变;同时,对原适用税额超出法定最高限额的防城港市上思县、崇左市江州区予以下调,对原适用税额与本市其他城区、县不相协调的南宁市武鸣区、桂林市临桂区、阳朔县适当上调适用税额。按上述方式确定各县(市、区)适用税额后,南宁市青秀区等84个县(市、区)耕地、园地的适用税额为30/平方米,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15/平方米;南宁市隆安县等27个县(市、区)耕地、园地的适用税额为25/平方米,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12.5/平方米,与原适用税额基本持平。

  我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确定,标志着我区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构建和完善地方税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有助于区内各地合理利用耕地资源发展本地经济,为实现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耕地有效保护的双赢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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