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台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发布日期: 2020-05-10 15:00   

  为了支持脱贫攻坚,201941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印发了《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对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进行明确。

  政策主要内容是:自201911日至202212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在201511日至201812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另外,在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将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企业参与脱贫工作的积极性,有效降低与脱贫攻坚企业的税收负担,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户加速脱贫,为2020年我国全面实现脱贫目标提供了税收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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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台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时间:2020-05-10 15:00

  为了支持脱贫攻坚,201941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印发了《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对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进行明确。

  政策主要内容是:自201911日至202212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在201511日至201812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另外,在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将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企业参与脱贫工作的积极性,有效降低与脱贫攻坚企业的税收负担,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户加速脱贫,为2020年我国全面实现脱贫目标提供了税收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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